上海新语面包公司被罚 食品包装铅含量材料超标

日期: 2025-09-06 23:03:27|浏览: 10|编号: 12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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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号)表明,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有违法行为,即购买或应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因此被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5万元罚款,决定处罚的日期是2022年8月5日。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相关材料,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针对当事人涉嫌选购、应用不达标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展开了立案审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起,与上海龙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入该公司的食品包装材料。[]

到事发时,当事人买了2020年1月1日制造的面包新语NCBT4#装袋的65箱,每箱2000只;买了2021年3月15日制造的面包新语NCBT4#装袋的56箱,每箱2000只;买了2020年1月7日制造的面包新语NCBT8#装袋的101箱,每箱1000只;买了2021年4月10日制造的面包新语NCBT8#装袋的31箱,每箱1000只;买了2020年1月1日制造的面包新语装袋的60箱,每箱1000只;买了2021年3月1日制造的面包新语装袋的20箱,每箱1000只;买了2020年3月20日制造的面包新语595法棍装袋的11箱,每箱1000只。

这7批食品包装材料里,面包新语品牌下2021年3月1日制造的袋装面包、2020年3月20日制造的595法棍袋,都没有被龙舟公司发给当事人,所以当事人没收到这些;另外,当事人依照龙舟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的召回要求,把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4#袋装面包退回了29.75箱。其他食品的包装物料,由相关方向龙舟公司购买,再分发到其位于上海市的众多“面包新语”店铺,这些物料是用作面包包装的,而且全都已经用完了。

根据调查结果,该方购买、应用不达标于食品卫生规范的物品,其总价值达到五万零一百六十二点五元,且未获取任何利润。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购买、应用不达标食品相关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并且自愿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引发社会层面的不良后果,而且行为人并非故意为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条款内容,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捌拾壹元贰角伍分的罚款。

官方信息透露,面包物语集团自2000年建立以来,很快成为新加坡家喻户晓的知名企业,并且逐步拓展到全球的烘焙领域与餐饮行业,迄今为止,已在十七个海外市场设立了将近一千家门店,公司雇佣了大约七千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超过八百五十家面包店,旗下品牌涵盖独立运营的面包物语、土司工坊、大食代、福将坊、麦子仓库、创拉面、泰茂栈、蛋糕细语等,同时联合经营的还有鼎泰丰、松發以及吴宝春麦方这些合作伙伴。

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第五十条明确要求:食品制造企业买入食材、食品辅助成分、食品配套物品时,必须核实供应方的经营许可和产品达标文件;对于没有达标文件的食材,要依据食品安全规范实施检测;不允许购买或应用不达标标准的食材、食品辅助成分、食品配套物品。食品加工制造单位需要设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关联物品的进货核查档案制度,必须真实记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关联物品的品名、型号、数量、制造日期或生产批次、有效期、购进时间以及供应单位名称、住址、联络途径等资料,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与证明文件的留存时长,需至少持续到物品失效期结束后六个月;若未标注失效期限,则必须保存至少两年的时间。

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有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出现,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查没非法所得及违规制作的食品和食品补充物,同时有权查收违法生产工具和原料等物品;当违规食品和食品补充物的市场价值低于一万元时,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处罚金;若市场价值超过一万元,则罚款金额为市场价值的五倍至十倍;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况,将强制企业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

经包装物料、盛放器具、周转设备等弄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售卖没有包装标识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包装标识、说明与本法要求不一致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行业从业者买入或者应用不达标的食物材料、食品辅助成分、食品配套物品。

售卖的食品及其添加物的标识、说明有瑕疵,只要不危及安全也不会欺骗购买者,就由县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其修正;若不修正,将处以两千元以下的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号

当事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弄16号第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瑞兴()

依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文件,我局于2022年3月8日针对当事人涉嫌选购、应用不达标食品相关物资的情况展开了立案审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起与上海龙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合约,开始购买该公司的食品包装材料。这些食品包装材料,分别是面包新语NCBT4#袋,由龙舟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3月15日生产,面包新语NCBT8#袋,由该企业于2020年1月7日和2021年4月10日制造,面包新语#袋,出自龙舟公司之手,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3月1日,以及面包新语法棍袋,该批次产品于2020年3月20日产出,共计七个批次,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铅含量指标不达标,未符合GB 480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中规定的铅(Pb)含量应≤3.0mg/kg的要求。

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文件、餐饮行业许可证明、实地考察记录、谈话记录、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案件移交文书、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决定文书、相关商品的检测文书、相关商品的流转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明依据。

2022年7月26日,将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交给了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进行辩护以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购买、应用不达标食品配套物件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条款内容:食品制造者采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配套物件,须核查供应者的执业许可和产品达标证实;对于拿不出达标证实的食品原料,要依照食品安全规范实施检测;不允许采办或应用不达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配套物件。”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工作,并且自愿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引发社会层面的不良后果,同时行为人并非故意为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若违反本法相关条款,存在特定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没收非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可以查封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件;若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总值未达一万元,则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总值超过一万元,则按总值的五倍至十倍进行罚款;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四)食品生产销售者若采购或使用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捌拾壹元贰角伍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这份通知书起,十天内需带着此通知书,把罚金送到本市工行、建行等指定的收款网点。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有交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的内容,我们单位每天可以按罚金的百分之三再收滞纳金。

如果对这一判定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接到此判定文书后六十天内,依照法律程序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选择在六个月期限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讼文书。

若超期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执行行政处罚,我局有权依法请求法院实施强制措施。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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