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领域中的欺诈手法不断翻新,作案者对民众心理洞若观火,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圈套。有人认为,既然“好景不会自己到”,那么依靠个人奋斗获取收益肯定没有问题吧?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案情
买材料包做工艺品9人被骗
近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多个下属派出所陆续接到民众报案,称在某个应用程序上购买材料包制作手工艺品时遭遇欺诈。收到报案后,警方着手调查案件,在分析案情过程中,发现受骗者使用的都是同一个应用程序,该程序名为“爱尚慧选”。根据官渡警方从6月17日起接到的报案记录,共有9名受害者通过这款应用程序被骗。
陈女士也是受害者之一,今年四月末,经朋友推荐,她安装了那个应用软件。应用里售卖许多手工艺品,比如钻石画、平安扣之类的,每件售价三百九十元。购买之后,商家会将原料寄给她,她完成制作再寄回去,每件能获得五十元回报。
陈女士最初购买工艺品花费3900元,共购得10套,自行加工制作。她将加工完成的成品寄送给指定对象,每成功售出一单便可获得50元返利,累计赚取返利总额达500元。这种模式让她在首笔交易中便收获了返利收入。
觉得这个赚钱门路挺好,陈女士又掏了5850元在那个App上买了15份,可这次做好的手工艺品发出后,她却老等不到对方的回报。
对方表示需要完成20笔交易,陈女士随后又转去了7800元;接着对方又说必须成为会员才能拿到返利,陈女士和丈夫便一起办理了会员,每人费用是8000元,两人共支付了1.6万元。李文娟透露,会员费用交完后,对方依然不允许陈女士提现,声称他们支付的金额只能在商城内使用,无法取出,陈女士这才察觉自己被骗,迅速向警方报案。
调查
做手工活是诱饵 本质是网络诈骗
近期,多名民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遭遇诈骗,自今年六月起,已有九人正式提出报案请求。接到报案后,执法部门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对大量受害者信息的梳理,确认这是一起新型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所有受害者均通过名为“爱尚慧选”的手机应用程序,为陕西德达明利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工艺品代销工作,最终遭遇钱财损失。涉案款项均被转入该企业账户,受害者被骗金额在1万5千元至4万3千元之间。
这种情形属于巨额资金无法提现,与我们通常遭遇的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极为接近。过去是以小额利益作为诱饵,现在则用手工制品作幌子,骗取受害者持续投入,最终都无法兑付,其根本动机在于非法占有。李文娟这样解释。
现在昆明市“刷单返利”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持续攀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接近八成,这类案件在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四成。所以,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莫贪小便宜,轻信所谓通过手机操作、简单动作就能轻松赚钱的虚假信息。
李文娟说明:刷单诈骗会借助应用软件和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推广,诱骗受害者进行下载安装,之后再通过这些应用实施欺诈活动。此类应用可能伪装成购物网站、旅游网站等,或者以慈善组织募捐为名,但通常在初期都会让受害者执行一些小额任务,并承诺给予回报,有时甚至允许提前支取。后来,平台会促使受害者去完成更多事项,诱骗受害者不断向账户里注入资金,直到受害者察觉到骗局为止,这些钱是无法取回的。
“爱尚慧选”软件因牵涉到电话网络欺诈,当前已被昆明公安部门载入国家防诈系统黑榜。此外,昆明公安部门亦向陕西公安部门递交了协作查询申请,要求对陕西德达明利商贸有限公司展开查办。
释法
明知诈骗仍提供服务 合作者也将追究刑责
媒体利用互联网检索“手工任务兼职”等字眼,发现其中包含许多相关招聘内容,同时还有大量警方公布的同类诈骗信息。
记者先后接触了搜索“手工活兼职”结果靠前的手工活兼职招聘平台,以及多位发布手工活兼职招聘信息的网友,发现对方要么要求先付钱,要么需要下载App,接着得去指定网址“领任务”,还必须在他们的“官方商城”下单,才能接到活儿
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手工制作诈骗案”分析,这类案件中,违法者的计谋十分相似:首先用“手工制作”作为吸引手段,给予回报促使受害者上钩;接着以收取提成、升级会员为借口,逐步诱导受害者转账;一旦行骗行为败露,便立刻在虚拟世界中隐匿行踪。
那么,涉及信息发布平台的情况怎样,为犯罪嫌疑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软件或网站开发、搭建等服务的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管赛北对此说明,平台方面需要考察是否跟诈骗信息的发布者存在合作关系,如果是提供搜索结果的信息集合类网络平台,并且跟发布者没有相应合作关系,那么平台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平台跟发布者存在合作关系,比如为诈骗信息提供发布平台,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搜索排名靠前的推送服务等,那么平台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明知信息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仍然发布、推广,平台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从事软件或网站制作与构建等业务的人员,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必须清楚所开发的应用程序或平台的功能与用途,如果他们知晓这些产品会被用于欺诈活动,却依然给予技术上的帮助,那么就必须对由此产生的问题负责。
中国现行法律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详细规定了协助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依据,若某人清楚他人通过网络进行违法活动,仍向其犯罪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存放、数据存储、信息传递等技术支持,或给予宣传引导、资金流转等便利,且情节较为恶劣,那么该人将面临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可能会附加或单独处以罚金。该机构若触犯前项罪行,需处以罚金,同时对其主管负责人及直接涉事者,按首项规定进行惩处。若同时存在前述行为并构成其他罪名,则依据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