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伟业销售过期双汇火腿肠等产品被罚5千元

日期: 2025-10-03 22:08:30|浏览: 7|编号: 14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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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通知表明,北京博爱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博爱伟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中,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标示不实生产时间、保质期限或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因此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000元罚款。

处理情况表明,博爱伟业售卖的“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270克”产品,其来源是北京建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该产品有六个月的保质期限。在2023年8月12日这天,出售了2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3日的商品,还有1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已经过期的商品。

此外,博爱伟业还售卖了诸多临期食品,例如由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白玉黑豆豆浆”两包,由北京恒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顺天恒丰纯芝麻酱”一瓶,以及由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宾堡抹茶蜜豆厚切吐司面包”一袋,等等。

公告指出,博爱伟业提交了每日监管登记簿,每周检查登记簿,以及每月协调会议纪要簿,然而博爱伟业屡次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没有依照规定执行自我检查要求,没有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管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首要责任。违背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要求,勒令博爱伟业纠正这些不合规行为,同时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查没其违法所得77.9元。

根据掌握的信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需要构建以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为核心内容的动态管理体系,依据自身情况,执行自我检查任务,拟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列表,并且形成每日监管、每周检查、每月总结的工作规范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不允许售卖标注错误生产时间、失效日期或已过期的食品及食品补充剂。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北京晚报刊文披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表明,标明由北京博爱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馒头、花卷,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按脱氢乙酸计算)未达到食品安全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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