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通用磨坊公司,作为哈根达斯中国业务的主要关联企业,注意到蔡某莹、某格公司、某因公司、江某、王某、杨某乐这六名被告,他们在中国多个地区开设了快餐店,并且正在拓展加盟业务,这些店铺的内部装潢、广告宣传物料以及产品包装上,广泛采用了与美国通用磨坊公司相关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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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的标识。
此外,某格公司运营的“哈根达斯”公众号,刊载了含有涉案注册商标标志的图片、视频、宣传资料,某因公司则发放加盟资料来吸引加盟伙伴。
*微信公众号
*店铺门头招牌
*店内装潢
*宣传海报
*点餐系统
*加盟资料
通用磨坊公司指出,那些使用行为会让公众误以为该轻餐饮食店得到了“哈根达斯”品牌的许可,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它的商标权,并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方面则辩称,他们是从通用磨坊公司合法授权的餐饮销售渠道进货再进行销售,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也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条款,若未得商标持有人允许,在同类型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或是在同种类及相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辨识混淆的,亦包括售卖侵犯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这些行为都被界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中关于商品商标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此案涉及某格公司、某因公司、江某、杨某乐、蔡某莹、王某等人,他们没有得到通用磨坊公司的批准,就向合作商家供应或者直接在有关侵权店铺里(包括店面门牌标识、点单单据、商品外盒、饮品杯垫、纸巾包装、冰淇淋筒、宣传画报等物品上)广泛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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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根达斯”“
”等标识,或将“哈根达斯”“
”“
该标志与其他商标合并应用,在微信公众号、招商资料上应用这些标志,其应用形式均能实现辨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属于具有商标性质的应用。
经过比较,这两种用于餐饮行业的标志在外观上几乎没有区别,形状完全一样,它们标志的使用效果很可能会让一般消费者混淆服务的出处。
被告声称,其经营轻食餐饮业务,此事已获通用磨坊公司许可,其供应的冰淇淋产品,皆由哈根达斯正规渠道提供。但是,被告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通用磨坊公司曾经允许其在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许可其借助经营轻餐品牌来售卖哈根达斯商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损害了通用磨坊公司的商标权,需要依法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被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需要考察通用磨坊公司与被告的业务范围,两家公司都从事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因此存在行业内的竞争情形。
被告将通用磨坊公司的宣传语“爱她,就请她吃哈根达斯”当作素材,用来推广自己的店铺和商品。这家格公司在其公众号里使用了哈根达斯的产品模特照片和相关宣传材料,另一家公司则在其《加盟合作协议》的附件《哈根达斯品牌管理标准》里说明自己拥有或被允许使用与哈根达斯全部或部分产品及服务有关的产品商标、商业名称、服务标志或产品标识,这些使用和宣传方式都会让公众误以为被告和通用磨坊公司的商品或服务有某种特定的关联,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全面权衡了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被告的故意深浅、企业规模、运营模式、连锁经营状况等各项条件,审慎裁定了赔偿金额,要求某格公司、某因公司与蔡某莹即刻终止侵犯通用磨坊公司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涵盖停止生产相关侵权商品,并清剿积压存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通用磨坊公司补偿其经济损耗及制止侵权所耗费的必要费用,总额为五十万元,江某、杨某乐和王某各自对其中四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通用磨坊公司其余的诉讼要求。
法官说案
刘巧静
民事审判二庭
误导他人联系特定商品、服务
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哈根达斯是享誉全球的冰淇淋品牌,凭借持续的广告推广,其产品在各国消费者里拥有广泛的认知度。通用磨坊食品公司作为“哈根达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规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依法拥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