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理财产品易受疫情影响 线上投资需注意存证据

日期: 2025-10-20 03:09:04|浏览: 3|编号: 15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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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理财投资重在防风险

最近很多人反映,因为新冠疫情的缘故,他们买的一些投资产品赚不到钱,甚至亏损了,而且管理这些产品的公司也来不及把本该给的收益发下来。

现阶段,存在三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容易受到疫情干扰,分别是投资餐饮、娱乐、旅游、交通等实体经济的信托产品,投资股票市场的金融产品,以及在线购买但信息公开滞后的信托产品。

面对这个情况,参与证券投资的人需要提升自身的金融投资能力,同时增强对潜在风险的认知,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金融机构来提供财务规划服务,并且购买经过认证的金融产品,详细了解其经营机制和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之后再做出投资决定。

投资受损后应及时止损

部分领域例如餐饮、文娱、旅游、运输等行业的投资目标公司,因疫情干扰暂时中止运营或业务活动,造成经营成果下降,金融机构难以得到预期收益来分配给客户,相关金融计划或许会遭遇收益支付推迟或无法兑现的困境。

王先生从一家金融机构置办了投资计划,双方商定:本金将注入一家休闲会所,该会所的部分股份所获的分红权让渡给王先生,休闲会所会定期将股份分红拨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后转交给王先生。在新冠疫情爆发后,这家美容会所因为防控要求而推迟了营业时间,连续好几个月都没有营业收入,因此导致整体收入下降,进而没法支付代为管理的投资回报。

如果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投资人应当怎么办?对于相关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强指出,第一,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人需要持续关注资金回报状况,并责令资产管理机构依照协议条款准时实现信息公布责任,例如,督促资产管理机构即时通报所投计划的运作状况、计划受疫情波及程度、特殊时期所执行的投资方针等;第二,一旦掌握疫情带来的后果,应当立刻终止投资,比如在符合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迅速撤资,以此将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第三,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当尽量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商议,寻求解决办法,例如压缩利润分成比例,甚至承担部分资金损失,提前终止投资,力求将疫情对相关各方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

另外,受疫情在金融领域的影响,股票市场起伏剧烈,疫情初期投资者及财富管理机构对市场前景持悲观态度,部分股票价格持续走低;另有一些股票短期价格反复攀升,容易引致投资者及财富管理机构产生过度亢奋的心态。投资者及财富管理机构容易因判断失误而进行非理性的资产配置。

每年四月,上市公司都按规定公布首季经营状况通报。由于疫情干扰,除个别领域外多数领域前景预估或大幅下滑,易导致市场心态消极,进而引发行情起伏。

朝阳法院的法官陈曦表示,证券市场最近起伏不定,难以判断走势,一些证券产品因为投资的目标公司出现停工或停产,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理财产品的根本资产变得不再稳定,这就容易让投资者和理财机构做出不合理的决定,进而导致投资收益受到损失。

不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理财产品

因病毒干扰导致理财回报无法实现或减少,是否属于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执行,要看疫情及应对措施与委托理财合同执行有无关联性。陈曦表示。

李女士投入的金融产品本应到2020年2月发放收益,但该机构从2019年8月起就中断了收益派发。她认定该机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反责任,而该机构则声称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算作违约行为。

这种情形下,由于理财机构在疫情暴发前就停止派发收益,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暴发期间停止派发收益不可能是疫情所致,理财机构对于这段时期的停止派发收益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至于疫情暴发后停止派发收益,理财机构需要证实停止派发确实受到疫情干扰,否则依然无法免除相应责任。

陈曦指出,若收益亏损源于疫情或防疫措施,那么在疫情波及的领域,金融机构或许能够免除责任,但金融机构必须立即执行信息公开责任,准时将有关状况告知客户;若因金融机构未能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致使亏损加剧,那么对于加剧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执行期间,并非只有疫情原因会造成影响,金融机构也可能存在失误,对于因这些失误造成的回报减少情况,金融机构不能免除责任。

法官指出,选择投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时,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获取专业意见,了解清楚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潜在的投资风险,然后谨慎判断是否进行投资。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不能盲目信任那些承诺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

线上理财投资注意保存证据

小张在互联网上注意到一家机构推荐的“速赢宝”金融产品,该产品投资周期短,回报率可观,项目名称是某个东方国家的基建建设工程,合同上明确本金为五千元,合同期限为七天,承诺每日固定收益率为百分之五。

小张先后在该企业应用中买了十回理财项目。不过,一个月后,小张发觉那个应用没法用了,他在该企业应用里登记的真实账户里五万元钱取不出来了。小张把某公司告到法庭,要求该公司退回本金和利息。

审理期间,由于手机应用无法打开,小张没能提供应用账户的图片凭证、金融协议文本、操作成功的影像资料等文件正本,也无法提交在应用上签署的《速赢宝金融协议文本》,因此难以实现小张的法律诉求。

由于病毒传播,实体金融服务推广受阻。不过,针对计划购买或已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参与者,怎样规避病毒引发的金融风险?

对此,审判者指出,开始网络金融活动时,必须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具备金融业务许可,以及相关产品是否完成登记。必须认真核对项目资料,网络投资选择主要根据理财站点公布的方案资料,参与资金更要仔细审视产品的实际运作方式、钱款使用方向、利润发放办法、投资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抵押情形,对于说明不清的方案资料,参与者应当向站点或理财机构请求尽快提供完备解释,保证在弄清方案情形及投资可能遇到的问题后再作投资决定。

另外,针对已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疫情期间需持续关注项目收益状况,同时要求理财机构依照合同规定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及疫情影响状况,若受影响显著则应果断调整策略以减少损失。

最终,针对受疫情波及的金融投资计划,由于线上金融投资协议多通过网络签署且没有纸质版本,一旦产生争议时需要证明各方责任归属,因此投资者应当重视证据留存,比如尽快保存电子协议、电子项目文件,在必要时申请公证,以防今后维权遇到阻碍。

法官提出建议,投资人在进行网络财富管理时,需要广泛掌握理财计划的相关资讯,不能随意投入,要抵制高额回报的引诱,还要认真查证交易另一方的资格、主体信息、资金流向,记得留存依据,增强防范意识。(本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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