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券蛋糕卡过期作废?专家:商家应提供激活等服务

日期: 2025-09-26 17:06:32|浏览: 3|编号: 1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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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送我的兑换券,结果发现已经过期了,根本没法用。浙江杭州的李女士,说起最近遇到的事,还是觉得很纳闷。

最近,她在家中偶然找到两张价值共计500元的全国通用不记名代金券,前往一家大型连锁水果店挑选商品,在付款环节拿出代金券,却被告知已经失效了。这时她才注意到,代金券背面赫然印着一行小字,内容是“使用期限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

李女士请求店家调换代金券,目的是为了延长它的有效时间,然而店家表示他们不提供此类服务,因此没有同意。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部分顾客在运用充值卡、兑换券时,常常碰上商家设定使用时限的情况,更有不少商家对预付费次卡也规定了使用截止日期。

专家指出,当消费者使用充值卡或兑换券进行消费,这属于单用途预付卡范畴,依照商务部门的相关条例,记名的卡不能设定使用期限,不记名的卡则必须保证三年以上的有效期;对于那些在有效期满后仍然有剩余资金的不记名卡,发行单位或销售单位有责任提供重新激活、更换新卡之类的辅助服务。所以商家不可以设定充值卡、兑换券“失效作废”或“期满不办理退款”,那样会损害购买者的财物权益。

漫画:高岳

过期卡商家不让用

规则提示并不醒目

张荣是北京市东城区的居民,他最近拿着一张蟹券去商家那里兑换商品,但商家告诉他,这个券已经过了有效期限,不能用来兑换。

张荣谈到,三年前,有位朋友赠送了他一张捕蟹凭证,从那以后,他多次向相关店铺申请兑换螃蟹,却因为螃蟹已被预订一空,或是错过了螃蟹上市的时节,始终未能成功取货。进入秋季后,他亲眼看到螃蟹开始售卖,但再次联系商家时,却被告知那张凭证已经失效了。

他主张,如果商家由于季节因素或购买者数量大等状况,不能及时供应螃蟹,就应当准备其他价值相当的物品,让顾客挑选。

许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状况。江西赣州的杨雨说,他在某个电影票售卖网站买了一张电影兑换券,等他想用的时候,系统提示已经过期了。原因是,这种电影兑换券一旦绑定,只有7天期限,7天过后既不能用,也无法退钱。

买票时,网站没明显标明电影票有使用期限,我翻来覆去找了好久,最后在优惠条款的下拉框里发现一句不起眼的话,内容是票用完就不可退也不可换零钱。这是杨雨的抱怨。

徐汇区徐婉手上有张购物优惠凭证,是她单位前次国庆节发放的。今年7月,她找出这张凭证时,上面标明2023年10月19日失效,里面还剩余420元金额。她拿着凭证去店铺,对方态度坚决表示:“已经过期了,不能重新启用或者延长使用期限。”

宗杭是山东省枣庄市某机构的成员,该机构每年都会为职员提供生日蛋糕卡之类的福利。这些卡由机构工会提前垫付资金购得,再分发给工作人员。职员可以凭卡到指定商店选购蛋糕,或者挑选其他价值相等的物品。

去年11月,公司发放了一张无名蛋糕店的消费凭证,她当时没有动用。今年春节前夕,她把这张卡给了女儿,让女儿去蛋糕店购买些物品。可女儿选好商品准备用这张卡结账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卡片反面写着一个小字:“有效期仅限一年,到2023年12月31日为止”。

宗杭觉得有些不妥,由于公司总是在员工寿辰所在的月份购置蛋糕卡并赠予。换言之,她领到蛋糕卡超过一个多月,卡片就失效了。

工会已经把钱交给商家了,即便我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商家也理应协助办理延期手续。宗杭表示,她多次与商家沟通,最终对方答应给她换一张2024年同面额的新卡。

记者在某个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卡券的有效期限”“卡券的终结日期”等关键词,系统反馈有超过两千条相关投诉记录。

次卡同样存在期限

延期还需再次消费

有些预付卡和兑换凭证会设定使用期限,而部分店铺会对实名卡片规定时限。

广东省深圳市居民黄瑞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她去年初在本地一家水疗中心购得一张游泳凭证,包含六十回使用次数。她游了十二回后,由于健康问题暂停了活动。今年五月,她重返该场所时,管理人员通知她“该次卡已失效”。据悉,商家为她办理的是须在一年内用完的六十次游泳凭证。

她表示,之所以办理次卡,是因为觉得按次收费、可随时使用更经济实惠,但当时办理时工作人员没有说明次卡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那个时候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年卡,一个是次卡,年卡没有使用次数限制,用得多肯定更划算,不过得在一年内用完。因为自己刚开始办卡,不确定能不能坚持游泳,所以选了次卡。黄瑞这样解释。

她十分不解商家的行为:次卡为何设有使用期限?倘若次卡并非依据次数来核算,那这样的约束难道不比年卡更为严苛吗?

她向商家反映情况,商家表示,即便办卡环节职员没有说明,付完款后票据上会清楚注明有效时长。

我的收据已经遗失了。黄瑞查了相关条款,了解到商家不该给记名卡定截止日期。既然次卡到期的说法不合法,那么就算收据上真的写了有效期限,也毫无价值。

她决定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市场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当地市场监督机构对销售方进行了训诫,黄瑞与销售方最终达成谅解。

黄瑞的朋友王玲则遇到了次卡延期时需要续费的问题。

王玲在某个教学场所学习舞蹈,她持有的卡是短期卡,卡面上注明了有效时长。临近卡的有效时间只剩一个月时,她发现卡内仍有不少课程名额,于是联系了该教学场所进行商议。对方表示短期卡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但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或者选择另外购买三十个课程单位,这样就能实现自动的延期。

“这看似赋予顾客挑选的权利,其实仍旧暗地里要求开户。”王玲表示。

谭林现居北京,今年国庆节返乡去湖南湘潭看望亲人,期间碰到了预付卡券失效的问题。

我带着全部的卡券,包括三张游泳的券,前往本地的多功能体育场馆游泳。这些券是去年回家期间购置的,由于我未在老家任职,因此选择了次卡。工作人员告知我,其中两张券已经过期,仅剩一张有效。谭林这样说道。他认真查看卡券才察觉异常:两张卡是十次卡,在背面左下角标注了半年后失效,失效日期分别是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还有一张是无固定期限的次卡。

谭林感到十分困惑,为何次卡要区分为有时间限制和没有时间限制,但商家却强调,只有符合无期限条件的游泳次卡才能使用,才能进入泳池。

完善信用公开制度

建立数字监管平台

二零二四年三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二零二三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预付式消费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经营主体存在违规发行卡券的情况。部分商家发行的预付卡设有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的期限,期满后却不允许持卡人续期,此行为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有效期条款的要求。

依照《管理办法》,记名卡不可以设定使用期限;不记名卡的使用期限至少为三年。对于发卡机构或售卡机构,若不记名卡已经过期但账户内仍有资金余额,应给予激活账户、更换卡片等辅助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说明,依据业务处理系统中是否记录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单用途预付卡能够分为记名预付卡和未记名的预付卡这两种类型。

我们一般所指的次卡属于单一用途的预付凭证。倘若此类预付凭证虽已失效,但内里仍存有剩余金额,商家理应向购买者提供使其重新启用或更换新卡的辅助措施,无权单方面认定失效即作废,更无权拒绝为失效凭证办理退款或更换手续。孙颖对此进行了解释。

孟强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表示,无记名卡的使用期限若不足三年,即触犯法规,需由当地商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若逾期未改正,将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对于此类单一用途的预付凭证,北京及上海等城市已出台配套的地方法规,用以管理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及支付等环节。

根据访谈对象的看法,那些有使用期限的次卡、预付卡之类的东西,或许会由于违背民法典里有关固定条款的规则而失去法律效力。

孟强认为,商家若对发放的提货券设定短暂时限,并声明过期失效,便构成格式条款,依照民法典,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地规避自身义务,转嫁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核心权利,该条款便失去法律效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指出,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设定使用期限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具体而言,预付卡的有效期应与持卡人及发卡方签订的预付消费协议的效力期限保持一致。当预付卡有效期结束后,因该协议产生的双方权利与责任即告终止,彼此之间须承担相应的归还责任。

王叶刚表示,预付卡的有效期一旦结束,与预付卡消费相关的协议即告终止,持卡人因此可以依据不当获利的要求,向发卡方索取卡内未消费的款项。发卡方方面,当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到达时,就不再对预付卡的使用功能负责,继续扣留卡内剩余的金额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理应将这笔钱退还给持卡人。

怎样整治这种不良状况?孙颖提出,事先要严格审查经营者资质并加强管理,清楚界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过程中要迅速发出警示,惩治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事后要主动解决争议,健全投诉应对体系,增强管理效果。此外,要研发新的监督方法,创建一个数字化的管理平台,把数据管理和信誉管理融合在一起,设立预付费消费信誉公开的规则,马上向整个社会发布管理情况,达成对预付卡消费登记、付款、服务全过程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外,今年7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对预付式消费作出规范,比如商家若以预收款形式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就必须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商家收到预付款后要依照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一旦商家面临重大经营危机,顾客可以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金额。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规存在分布零散的问题,而且不够周全。这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的观点。

苏号朋提出,需要增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管理措施,可在现有《管理办法》框架内,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预付卡等预付费行为的法规,以此系统全面地约束预付费消费行为,有效治理预付费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执法部门提供更清晰的监管依据,强化执法效果,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文中消费者均为化名)记者陈磊 见习记者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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