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新语礼盒被判设计侵权,赔119万元连续3天登报发声明

日期: 2025-10-10 02:04:09|浏览: 0|编号: 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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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顶圆形礼帽上方跃出星芒般的流苏,这个清新灵动的“面包新语”月饼包装设计,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

2016年3月,某设计机构指出,“面包新语”的五种礼品盒包装可能触犯了他们的版权,因此向上海普陀法庭递交了法律文书。

一审法庭审理后认定,该产品的外包装损害了上述设计机构包含署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责令“面包新语”终止侵权行为,在报刊上公布澄清消除不良后果,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总额为119.7万元。判决公布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表示认可,分别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7月5日这起案件总算有了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规定驳回了双方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维持最初判决的内容。

月饼外包装涉侵权,“面包新语”一审败诉

二零一六年三月,锦恒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指出“面包新语”品牌的所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曾主动联系,表达希望设计当年月饼的多种外包装盒及配套提袋的意愿,并且通过电子信函发送了相关的设计资料。

后来,双方通过多次邮件和微信沟通,就五种礼盒的方案达成共识,分别是“品月”“名月”“新月”等,锦恒公司按要求完成样品制作、移交并给出报价,不过新语面包公司内部发生人事调整,导致这件事最终搁置。

锦恒公司察觉到,“面包新语”品牌售卖的五种月饼组合采用了该公司最终提交的设计方案,并且委托新语餐饮公司进行制造和售卖。锦恒公司于是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终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并且给予赔偿。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定,“品月”礼盒中“帽子+星星”图案系原告在电脑中独立创作,该图案描绘圆顶礼帽上方飞出十多颗大小不同的六角星、五角星及四角星,图案下方显著标注“”和“面包新语”商标,十分突出,整体构图简洁明快,具备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普陀法院针对涉及五起诉讼的案件作出初步裁决,责令两个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且在《新民晚报》上持续三天发布公告以消除不良后果,同时需补偿锦恒公司因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总计金额为一百一十九万七千元。这两方当事人对这一判决均持有异议,各自将案件提级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上诉。

新语面包企业与新语餐饮企业于上诉期间,恳请法院撤销锦恒企业在一审中所提的全部诉讼要求。

锦恒公司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要求法院改判两家侵权企业,为每一起诉讼案件赔偿五十万元,总计二百五十万元。

二审法院: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作品是“改编作品”还是“委托创作作品”,成为二审焦点。

新语面包企业与新语餐饮企业于诉讼中提出,该涉案创作系演绎创作,演绎创作权利人无法挑战原创作权利人的权利。

这一理由,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始作品中,包含有兔子、帽子、灯笼、星星等各自独立的图形元素,锦恒公司在创作过程中对这些元素进行了挑选、整合,并且设计了新的布局和色彩方案,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减与照搬,由此形成的涉案作品属于具有独创性、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创作。

法院依据双方2010年、2011年签订的《月饼礼盒包装印刷加工定作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合同实际执行状况,确认该涉案设计属于“受托设计成果”。

这份合同明确指出:该合同属于定作加工性质,涉及的物品为全套月饼礼品箱,系定作方新语面包公司委托承揽方锦恒公司进行专门设计并制作样品……承揽方有义务核实所应用的所有图案不存在侵权问题,倘若出现侵权状况,承揽方将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带有“帽子加星星以及兔子”图案的物品,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时,已经由锦恒公司作为权利归属人进行了著作权注册手续,新语面包企业与新语餐饮企业,未能拿出有效材料来证明他们和锦恒公司之间,对于委托创作的相关作品的归属权有事先的约定安排,所以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这项作品的著作权理应归属于锦恒公司。

法院认定,新语面包公司移除涉案作品权属信息后,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刚奇公司,由刚奇公司负责制作被诉侵权包装盒,此行为发生在明知涉案作品确权于锦恒公司的背景下,属于未经授权在包装盒上使用该作品,新语餐饮公司亦未获许可销售含涉案作品的月饼礼盒套装,这些行为均构成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法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当事人双方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的第二份判决文书,该文书决定撤销所有上诉请求,确认先前判决的有效性。

涉案包装 原告律师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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