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农发〔2014〕198号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农业局:
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予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予以强化,要让动物诊疗行为得以规范,进而保障动物健康以及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有《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专门制定此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里说到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其中涵盖动物医院以及动物诊所。
第三条 对于在本市所设立的动物诊所而言,其动物诊疗场所的使用面积,这里所说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是不小于60平方米才可以;而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来讲,其动物诊疗场所的使用面积,同样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是不小于120平方米才行。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对于动物诊疗机构内那兼营动物用品,以及动物食品,还有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将它们与所述的诊疗区域进行合理地域划分,并且要设置在独立的房间之内。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那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公示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开展动物诊疗活动,需要戴有名为载有自身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建立病历诊疗管理制度,建立处方诊疗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诊疗管理制度,建立手术诊疗管理制度,建立住院诊疗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诊疗管理制度,建立医源性感染控制诊疗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的人员,来承担诊疗活动里,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以及安全防护工作,还有消毒工作,以及隔离工作,以及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况,就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且要采取隔离措施,另还要采取消毒等控制措施,以此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 病历管理
第九条 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当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其中涵盖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病历在归档之后,会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 专门针对动物进行诊疗的机构,需要构建起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编号制度,从而为同一动物去设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应该标注页码,或者是电子页码。住院病历同样应当标注页码,或者是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要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而且要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于诊疗活动当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其具备有权要求复制病历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要求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采取必要举措,严格按要求进行病历管理,以此防止病历出现毁损情况,还要避免病历丢失,并且任何一个人都不可以随意去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是建立了电子病历系统,那么病历得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得显示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且还能够打印出纸质版本。
第三章 处方管理
第十五条 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内,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才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执业兽医在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那里,要进行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应依据诊疗所需,依照动物诊疗相关技术规范,按药品说明书里所含的药品适应症,以及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来开具处方。
第十七条 应当使用规范处方笺的动物诊疗机构,前记包含这样一些内容,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动物主人的姓名,病历号,动物的种类,年或者月以及龄,性别,体重,数量,临床诊断等;正文是以 Rp 或者 R 来进行标示的,分别列出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以及休药期;后记涵盖开具处方执业兽医的注册号也就是执业证书编号,还有签章,开具处方的日期等。
第十八条 有这样一种情况,处方笺共计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是要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保存的;第二联呢,是由兽药经营者来进行保存的;而第三联,则是由动物主人负责保存的。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采购药品,得从合法供货单位来采购,要去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还有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来审核。并且,要留存首次购进药品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那前面说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药品的供货凭证。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得建立药品购进,与用药记录。购进记录要载明药品通用名称,和生产厂商,还有批号,以及有效期,以及供货单位,以及购入数量,和日期等内容;用药记录应能追溯药品通用名称,和生产厂商,以及批号。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有专用的场所,还要有设施、设备来储存药品,其需依据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兽用麻醉药品,应由专人予以保管,需采取双人双锁专柜保存,领用之时凭单独处方,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册登记,在此登记内容涵盖发药日期,动物主人的姓名,动物的种类,病历号,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处方编号,经办人等。
特殊药品被限定于用于诊疗的正当需求,它要经由执业兽医单独去开具处方,且要直接应用于动物身上,但严禁非执业兽医人员去使用。
特殊药品,若是废弃的,或是过期的,那么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之后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章 手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在于动物诊疗领域的机构,需要去构建并且切实施行手术安全核查的制度,还要落实安全用药的制度,以及开展手术物品清点等相关制度,以此来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诊疗差错以及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措施,还要进行环境清洁管理,对医疗设备以及手术器械开展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并且实施无菌技术操作等诸多举措,以此来降低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二十五条 在术前的时候,执业兽医需要向动物主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手术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来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且签订手术协议书;而在术后呢,执业兽医应告知动物主人护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那些需要住院予以治疗的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去开展住院登记的工作,并且要和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当与其他住院治疗的动物隔离饲养。
第七章 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这些,关于医疗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备方面条件,并且要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还要进行处理。
(一)污水处理设备;
(二)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三)用来暂时存放,那些废弃的,诸如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之类医用锐器的,具备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功能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四)暂且贮存被动物血液污染的物品,以及被动物体液污染的物品,还有被动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以及过期的药品,以及变质的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的废弃化学物品,以及具有腐蚀性的废弃化学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等医疗废物的防渗漏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设备,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还得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且要定期进行消毒以及清洁。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且得建立委托处理记录,记录内容涵盖医疗废物种类,还有数量或者也是重量,另外有交接时间,而且要有经办人签名。
第八章 医源性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需要制定医源性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还要落实相关工作规范,严格去执行《动物诊疗机构消毒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从而有效预防医源性感染,并且有效进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要针对工作人员,开展预防医源性感染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还要进行控制医源性感染相关规程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类动物诊疗结构,需要始终维持诊疗环境表面,处于清洁以及干燥的状态,一旦遭遇污染情况,就要即刻开展有效消毒;针对诊疗室、手术室、隔离室、化验室这类感染高风险区域,应当定期来实施消毒;和动物直接产生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必须做到“一动物一用一消毒”。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的,进入动物体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要达到灭菌要求。针对各种注射器具,应当做到一动物使用后就进行一次灭菌。对于任何接触皮肤的器械,以及那些接触粘膜的用品,都必须达到消毒要求。针对各种穿刺器具,应当做到一动物使用后就进行一次灭菌。针对各种采血器具,应当做到一动物使用后就进行一次灭菌。
第三十五条 针对动物诊疗机构而言,需强化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事宜,不仅应给予必备的防护物品,还要确保他们的职业安全得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动物的诊疗机构,需要定期针对医源性感染控制方面的工作,展开检查以及监测,而后及时去做总结,接着进行分析,随后予以反馈,要是发现了问题,那就应当及时去纠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有动物诊疗机构的地方,应当构建起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要设置专门用来存放档案的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且得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去收集档案,还要负责对档案进行整理,同时也要负责保管档案,而这些档案所囊括的内容包含以下这些方面:
(一)可用于申请的材料包括,动物诊疗许可证之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的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的证明,各项规章制度的文本,关于设施设备的清单。
(二)人员档案包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执业兽医以及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病历档案包含,病历,还有检验报告,此外还有手术及麻醉记录与协议,以及动物住院登记记录和住院协议等。
(四)存在各项相关记录,包括处方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兽用毒麻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登记记录,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疫情报告记录,人员培训等记录。
档案需要保持真实且准确,兼具完整以及清晰的特性,绝不能够随意地进行涂改,也不能有伪造和变造的情况出现。要是确定有需要修改的情形,那么应当进行签名,并且要注明修改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病历需保存至少3年,处方也要保存至少3年,检验报告同样要保存至少3年,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还是应当保存至少3年;兽用毒麻药品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