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宠物要保证其健康并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日期: 2026-05-10 21:08:35|浏览: 1|编号: 16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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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讯,记此者为吴琪,通其讯者乃黄家良与蔡梦婕,近些年来,养宠物之人日益增多,借网络途径购宠物之事也屡见不鲜,可因网购存有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消费者原本想要购买的宠物到手之际却和商家所描述的不一样相符,买卖双方因此引发了纠纷,日前之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是一起因网络购猫而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商家只因出售了存在明显健康方面问题的宠物猫,而被判定返还钱款。

黄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了出售宠物猫的吴某,在2021年6月,黄某以2万元的价钱向吴某买下了一只蓝金渐层宠物幼猫,双方约定“包证书、疫苗驱虫,若并非重大疾病或者小猫夭折则定金不予退还”。黄某交付了5000元定金后,曾要求吴某提供买卖合同,吴某称没有拟写合同,可把定金回执当作凭证。

在接到涉案宠物猫的那一日,黄某把它送到动物医院去做体检,检查的结果表明,涉案宠物猫有着肌酐、谷氨酰转移酶等指标,存在偏高或者偏低这样的问题。黄某把这种情况向吴某进行了反映,还要求吴某提供涉案宠物猫此前的体检报告,吴某没有提供,不过呢,吴某同意隔离观察一周,等确认康健之后,让黄某支付尾款以及运费。

在于2021年7月28日之时,经由动物医院进行诊疗,黄某察觉到涉案宠物猫存在先天折尾的情况,进而要求退猫,然而双方针对此事并未达成一致观点。在这之后的诊治进程里,涉案宠物猫被诊断出患有猫支原体结膜炎,还患有外耳炎以及睑炎。截止到达2021年9月10日,黄某为涉案宠物猫支付诊疗费用以及购买处方粮总共花费了5700.8元。

吴某向黄某提出支付购猫尾款以及运费的要求,或者是退回那件涉案的宠物猫,然而并未成功,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要求黄某支付购猫尾款以及运费,并且赔偿证据保全费等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收到黄某提起的反诉,黄某认为,吴某有一份向其出售宠物猫的行为,该宠物猫存在健康方面的瑕疵,此行为已然构成违约情况,黄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黄某同意退还关联此案的宠物猫,不过,吴某需要向黄某退还购买该宠物猫时所交付的定金,并且承担宠物猫的治疗费用以及退猫过程中产生的运费。

法院通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识,黄某向吴某购买宠物猫,并且支付了定金,之后吴某向黄某发货,虽然他俩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然而却已然形成了实际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严格去履行。吴某身为出卖人需要遵守诚信原则,要保障向黄某交付的宠物猫处于健康的状态,还得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对涉案宠物猫,经动物医院诊断,存在明显健康问题,而吴某未举证证明该宠物猫在交付前处于健康状态,其主张病历及体检对象并非涉案宠物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某呐,则在收到宠物猫当日就对它进行体检,还第一时间向吴某提出猫的健康状况有问题的异议,及时履行了检验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候,不存在黄某主观明知涉案宠物猫存在健康问题,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免除吴某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样的情形。因此,黄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法院依法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之后,已然履行的部分,按照履行的状况以及合同的性质,当事人能够请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采取别的补救办法,并且有权利请求赔偿损失。如此一来,黄某将吴某主张向自己返还5000元定金以及承担涉案宠物猫治疗费用5700元的诉讼请求提出后,法院依照法律予以支持。

涉案的宠物猫,由于存在健康方面的问题,所以一直在动物医院进行隔离寄养,法院在下达判决之前,曾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可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分歧比较大,所以一直都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鉴于涉案宠物猫的身体状况病弱,已经不适合再次经历颠簸运输、对外进行销售,并且考虑到黄某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愿意继续饲养的实际情形,基于人文关怀这一因素,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涉案宠物猫不予退回,而是由黄某继续饲养的判决。

法官提醒

凭借网络途径去购买宠物,由于存在时空受限等相关因素,这就有可能致使购买者没办法直观且全面地知晓宠物品种、健康状况以及免疫情况等一系列问题,买卖双方同样容易去忽略对权责承担这类问题开展明确约定,进而造成产生纠纷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是消费者有购买宠物的需求,那就应当尽可能挑选正规的、具备资质的、信誉优良的店铺;商家在售卖宠物之际,除了依照法律进行经营之外,更应当自觉去遵循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和消费者所达成的约定,一同维护稳定且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同构建文明又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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