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学习与思考】落实新版GCP要求 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日期: 2025-09-07 19:06:39|浏览: 5|编号: 12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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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宁宁

新版本《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说明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核心是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确保其安全。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以及伦理委员会,这四方都对受试者负有保护责任。然而,伦理委员会具体应该承担哪些职责,目前尚需明确划分。新版本GCP第十一条第五条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运用独立方式审核、批准、监督试验计划及有关资料,并获取和记录受试者同意所采用的方法与材料等,以此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那么,具体操作步骤包含哪些步骤?又该怎样标准执行?

伦理审查的文件和跟踪审查

新版GCP第十二条第一项列出了“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核的资料”。这些需要审核的资料,是否都属于“获得同意”的文件?新版GCP第十三条第七项以及第十九条第二项都清楚指出,这些资料是进行伦理审查所必需的。也就是说,部分文件必须获得伦理审查的批准,而另一些文件仅需提供审查所必需的资料,无需获得伦理审查的批准,例如研究人员的资质证明、研究指南等。

新版本GCP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指出:伦理委员会需要留意并责令研究者即刻汇报,涉及临床试验过程中为避免受试者遭遇突发性损伤而调整或变动的研究方案;涉及提升受试者风险或对试验执行造成重大波动的变更;涵盖所有看似异常且后果严重的不良事件;以及任何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干扰试验进程的不良资讯。这四种情形都可能对试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使受试者面临额外风险。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时,会着重关注所通报内容是否属于关乎受试者或他人安全的不常见问题,抑或是会对试验过程造成显著阻碍的情况。倘若属于此类情形,审查机构需斟酌启动相应应对方案;若不属于,除违背规定外,通常无需特别干预。

安全报告流程

新版本GCP规定,不用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都提交给伦理委员会,只需将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还有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可能干扰试验进程、可能促使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同意的情况,通报给伦理委员会。

依照最新版GCP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中的规定,SUSAR报告流程如下:研究者须即刻采用书面形式向申办方通报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其中包括SUSAR和随访报告。其次,申办方需马上审视风险资料,以独立风险汇报形式迅速通报给所有介入试验的研究团队及试验场所、伦理审查委员会。再者,研究团队要即刻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汇报申办方提交的独立风险记录。第四,涉及死亡案例的SUSAR,研究者需向申办方和伦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包括尸检结论、终结性医疗记录等。第五,按照SAE的性质(类别),需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分不同时限快速汇报,若涉及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须在首次得知(第0天)后迅速提交,且时限不可超7天,并要在随后的8天内补充随访信息,若为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在首次得知后尽快提交,但最迟不可超过15天。第六,申请人初次提交报告之后,需要持续关注重大不良事件,通过后续追踪报告的方式,将出现的新情况或者对以往报告的修正内容等及时通报,从掌握新情况开始计算,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报告。

安全信息通报程序由三项内容组成:首先,研究人员需即刻采用书面形式向申办方通报所有不良事件及随访记录;其次,申办方要审视各类安全数据(涵盖学术文献、数据监测报告与中期分析数据),并将试验过程中可能危及受试者健康、可能干扰试验进程、可能促使伦理审查结论修正的情况,迅速告知研究人员及试验执行单位;最后,研究人员须确认接收并审阅,随后尽快向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汇报。

违背方案和新信息报告

怎样反映方案偏离情况?依据新版GCP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凡是加大受试者风险或严重影响试验执行的偏离行为,须即刻通报。其余偏离情况,能够周期性汇总呈报。

新信息出现时,需向伦理委员汇报,依据新版GCP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条款,若这些信息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干扰临床试验进行,则必须立即上报。当接到关键性新资讯时,申请人需立刻修正研究者用书并迅速交付研究者,研究者则要负责将修正后的用书提交给伦理委员会;察觉到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执行、可能修正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意见的情况;研究机构环境发生变动,对研究操作造成显著后果,或削弱受试者保护程度、降低其获益、提升受试者风险的状况;受试人反映指出未预料到的风险,或研究人员无法妥善处理的受试人反映;研究计划被监管单位中止及方案条款或申请人指示须即刻通报伦理委员会的事件等。

审查意见和决定文件

依据最新版GCP第十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表决途径包含两种,一是进行投票,二是递交审查看法。递交审查看法,具体是指通过口头表述或举手示意等途径完成表决。根据新版GCP第十二条第十条之规定,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看法包括:首肯;需经修正方能获得批准;不予通过;中止或暂停已获准的研究。这一做法与ICH-GCP的要求相符,并未采纳国内众多伦理委员会普遍使用的“再次审核已修改方案”的流程。“再次审核已修改方案”与“同意修改方案”,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均涉及修改环节,分歧点在于修改之后的审核程序。审查流程由部门制定,若让成员表决,很容易让原本统一希望修改的看法出现分歧,所以针对伦理审核的反馈加入“修改再评”是不恰当的。

2003年版GCP伦理审查的结论,选用“批准”或“同意”,表述存在不一致。“批准”体现的是上级对下级看法的认同,但伦理审查并非上下级间的互动,应用“批准”不合适。新版GCP中伦理审查的结论统一为“同意”,伦理审查的结论性文件不再称为伦理审查批件,全部改用伦理审查意见

知情告知要点

新版GCP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基本内容同ICH-GCP保持一致,不过存在一些细节必须加以阐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临床试验概述部分,参照ICH-GCP4.8.10a条款要求,明确试验属于研究性质,并非医疗服务,故需向受试者说明,其参与的活动具有研究属性,而非单纯治疗目的。

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涉及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可能得到的报酬,这对应着ICH-GCP4.8.10k中的相关条款,即关于在试验过程中给予受试者的某些费用,具体来说,这些费用是以完成研究工作的程度为基准进行分配的,也就是说,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受试者研究任务的完成比例,所以,在向受试者说明补偿的具体数额时,还必须让他们清楚知晓,这笔报酬将根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来发放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涉及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可能产生的费用,亦指试验期间给予的补偿,参照ICH-GCP4.8.10l条的相关规定,需明确补偿标准,应向受试者说明试验产生的费用将获得怎样的补助或报销,其中补助部分需特别强调。

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只要不违背保密要求以及对应法规,审查官、核查官、道德审查小组和药品管理机构的检查者便有权调取受试者的初始医疗文献,目的是确认试验的执行情况与相关资料。依照ICH-GCP4.8.10n的相关规定,需借助一份表格,明确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经由签署同意书准许此类人员直接查阅,此类要求亦须满足。为此,必须详尽说明允许直接查阅的内容,同时确保已获得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允许此类人员查阅。 (作者系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授) (熊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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