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从被诉商标的连续使用时间来看,其最晚由北京廿一客公司在2009年6月开展使用,到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时,最少已经使用五年以上。
根据被诉商标的应用范围观察,在某个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廿一客所有相关企业已经在五个城市运作“”品牌并且运用该商标,特别是北京和上海,运作历史较为悠长
根据被诉商标相关商品的经营状况分析,廿一客旗下各关联公司品牌自2005年成立起成长迅猛,自2007年2月起在大众点评平台获得众多网友评价,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形成显著的商业体量。
根据相关宣传资料及报道分析,廿一客旗下各企业在此之前申请该注册商标期间,曾借助多种方式开展品牌宣传,包括支持各类公共活动,于专业刊物刊登商业广告,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图文信息或影像资料等行为。
根据廿一客旗下各关联企业及“”品牌所赢得的诸多表彰来看,“”品牌得到了大众点评网授予的“2007年最佳风味”“2008年人气面包甜点前十强”等多个奖项。
依据上述各项情形,能够断定在相关企业申请登记“及蛋糕”这一注册商标之前,被指商标早已被二十一味相关公司实际运用,并且在商业领域形成了相当知名度,该被指商标属于已存在且具备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全面权衡,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先前使用被诉商标已形成一定影响力,于某应当知晓该商标且存在接触可能,于某在运用该商标中的蛋糕图形经营时,明显模仿廿一客各关联公司的品牌宣传方式,因此有充分依据相信于某存在借助被诉商标声誉的恶意,其以不正当方式抢先注册的商标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属于对其注册商标权利的滥用,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于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判决生效后,于某提出异议,前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诉,指出对方随意运用相关商标图案推广售卖商品,属于商标权侵害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经过全面考量,确认被诉商标在涉案注册商标申请前,早已由廿一客各关联公司的相关主体在使用,并且在相关行业内产生了显著影响,其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上诉人于某无权禁止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对于先前界定的范围,商标法注重的是应用领域而非应用程度。所以,判定被指商标的应用是否仍处在原有范畴,需要依据具体案例情形,从应用手法、应用者之间的关联以及经营模式的特性等多个角度来分析。
廿一客旗下各关联企业,在售卖蛋糕等商品时,同时也在经营物料和宣传活动中运用该被诉商标,运用期间并未调整商标的图形或图文组合形态,商标图样及运用范围均未超出先前界限。
根据主体间联系及商业模式特征分析,北京廿一客企业、上海廿一客企业成立运用涉案商标时间早于注册申请日四余年,其他被上诉方虽成立晚于注册日,却均由姚磊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间接股东皆含北京廿一客关联企业;鉴于廿一客关联企业始终以网络营销为核心,其网站及手机应用均由北京廿一客企业统一运营,其余被上诉方则分别负责各城市网站及应用上的产品配送业务。
由此看来,在相关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后成立的廿一客各关联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各个城市的商品配送,因此,为扩大配送区域而建立的具有关联性的机构,对于被诉商标在同一类别上的后续使用,都应属于原有范围的使用,所以,认为廿一客各关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看法是不成立的。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静 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