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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营造良好环境的关键要素。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形式,是推动、参与并引领新经济模式的重要力量,为国内及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与常规商业企业不同,电商行业具备独特的特征和优势,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刑事法律层面的挑战。促进电商公司正常稳定运营,加强其管理,维护其良好态势,有助于把握创新推动进步的主动权。
市长宁区属于全国“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实验区,这里汇聚了许多有代表性的电商公司,展现出丰富的互联网经济运行模式。为有效管控电商平台可能面临的司法风险,适应区域电商主体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诉求,全力支持平台经济实现稳健发展,推动法治化市场环境构建,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长宁法院)组建专门研究小组,以该院2013年至2020年首季审结的涉平台企业违法案例作为分析基础,通过现场调研方式,实施了系统周密的考察工作。
01
基本情况
2013年到2020年第一季度期间,上海长宁法院处理了涉及电商平台犯罪的法律案件共153起,涉及涉案人员204名,具体来看,2013年办结了7起,2014年办结了4起,2015年办结了11起,2016年办结了9起,2017年办结了19起,2018年办结了28起,2019年办结了64起,而2020年截至3月31日办结了11起(具体数据详见下图)。
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
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涉电商犯罪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根据相关资料,自2017年以来,涉及网络交易的公司违法案件数目显著增加,2019年该类案件较上一年增长了128.57%,在所有样本案件中占比达到41.83%。
这类案件关联的在线销售平台包括拼多多、携程旅游服务、淘宝网、去哪儿平台、饿了么应用、京东商城、美团外卖平台、百度外卖平台、大众点评网站、58同城网站以及盒马鲜生等。
具体来说,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犯罪类型高度聚集,主要涉及侵害私有财产案件,以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调查结果显示,已办结的案件涵盖了多种犯罪行为,具体有侵害私有财产的案件,扰乱社会市场正常运行的案件,损害公民人身及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妨碍社会秩序维护的案件。
侵财类犯罪共78起,占全部案件的50.98%,具体包括盗窃、诈骗以及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有65起,占比42.48%,主要涵盖合同诈骗、销售假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法经营等罪名,具体分布情况参见图表所示。
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
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涉电商犯罪案件
犯罪类型分布情况
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危害不限于财产损失
在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利用电商企业规则漏洞和安全技术漏洞实施犯罪;
利用电商企业的促销优惠获取不法利益,即“薅羊毛”;
借助网络零售商的后台服务缺陷进行违法活动,例如通过购买正品再退货获取退款,或者伪造退货记录骗取补偿。
滥用消费者监督、投诉权利进而攫取不法利益;
利用电商企业员工职务或工作便利实施犯罪。
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了网络技术手段,部分则伪装成行使正当权利的形式,此类行为通常具有很高的隐蔽程度,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调查结果还表明,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造成经济损失,还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电子商务公司电子资料的遗失,以及电子商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损毁等情况。
被告人以青年男性为主,学历高且具有一定专业性
根据相关资料,这组案件里总共涉及204名涉案人员,其中男性占了绝大多数,达到178位,比例高达87.25%。如果从年龄分布来看,18岁到35岁的涉案人员有185人,占总数的90.69%。再来看学历背景,这些涉案人员的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有15人目前还是在校生,另外有86人拥有大专或以上的学历,这个比例是42.16%,而且在这之中,最高学历记录是博士研究生。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被告群体里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共有79名,其比例达到38.73%。这79名人员具体涵盖电商公司内部职员9人,他们大多从事客户服务、销售推广、市场管理等相关工作;此外还有来自电商领域外部的事务、技术伙伴8人;产品分销商有18名;以及电商平台上的入驻商家共计44家。
这类人的相同之处在于精通网络零售领域的学问,明白商业公司的推广手段和客户服务步骤,具备访问管理后台的资格,部分人甚至掌握着支配积分、折扣、补偿金等财务资源的权力,这些技能为从事相关违法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02
原因分析
电商企业的防范监管机制、合规制度存在漏洞
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监督和防范的缺失,给犯罪分子从事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具体来说:
部分网络销售机构的操作规范、售后保障及系统安全等方面存在技术防护不足的问题。调查表明,在已办结的诉讼中,一些被告者通过钻网络销售机构“快速退出”“信誉退款”以及首次购买折扣等制度上的空子谋取非法收益,又或者直接破坏网络销售机构的系统安全屏障,盗取相关数据资料。
部分网络销售公司对内部员工与外部合作方的管控不力。个别网络销售公司对其渠道商、合作方以及内部客服与推广人员的权限控制、监察不严,导致这些人利用公司后台系统操作权限伪造交易、违规更改交易,窃取积分、现金回馈等情况发生。一些网络销售平台对合作商家的资质审核不够严谨,导致部分登记店铺存在伪装开户、无证营业、超出业务范围,或者售卖违禁商品等问题。
部分网络销售公司缺少周全且管用的规范体系,公司内部的管理架构和管控水平需要进一步改善。审理的案例表明,部分网络销售公司缺乏健全的防腐监控体系、权力分配制度、商家入驻检验流程以及个人资料、交易信息等关键电子信息的保密措施,导致公司整体合规体系存在缺失、不标准、不严谨的缺陷,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提供了漏洞。
职能部门监管举措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未能及时跟进
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和保护。
在处理电商平台售卖违禁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时,多数情况是受害人主动揭发和报告,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损害已经造成之后,反映出相关管理机构对平台所售商品缺乏事前控制手段。
另外,在针对电商平台首购折扣、整单减免等举措开展的非法获利活动中,参与者并未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学生群体,这些人通常为了贪小便宜或追求心理快感而实施违法,这反映出法治教育方面存在欠缺。
在考察过程中,团队察觉到,各个网络销售公司对于开拓市场、商品宣发与技术开发、资金运作及公司权益维护等事项,其政策法规要求与法律支持诉求各不相同,然而,当前相关管理机构尚无法提供契合特定情况、量身定制的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销售机构的规范运营程度和内部管理效能的增强。
新型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给案件处理和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带来司法实践新难题
实际中,电商公司的服务器运行位置、电子资料存储地点、货物存放场所,经常和公司真正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这些地点能不能当作犯罪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来判定案件管辖区,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样就无疑加大了惩治犯罪的经济支出和耗时,也妨碍了电商公司正当权益的迅速保障。
现代不法勾当借助网络平台实施后,其隐蔽程度和复杂性显著提升,导致司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性质认定上的难题,比如难以区分合法与非法,或者多个罪名同时适用的情况,这使得审判工作面临更大挑战。
另外,针对电商公司被查获的电子资料进行搜集、判定和确认,尤其是某些电商公司运用云端服务器存储的信息以及借助区块链技术保存的资料,在如何搜集、判定和确认方面,至今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涉及电商案件的审判速度。
03
对策建议
电商企业完善自身合规制度,构筑全面严密的违法犯罪防控机制
对于网络销售公司在运营环节以及员工工作期间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隐患,公司需要从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将法律条文里防止犯罪的责任意识转化为企业规范章程,构建起能够识别、阻止和纠正违法活动的内部管理体系。
必须增强对电商公司刑事违法行为的抵御水平,加强商业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彻底禁止相关信息的违规利用;要审慎合法地运用融资途径,严防涉及资金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务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管责任。
其次需健全组织管理,防止公司高管层失去监管,构建遏制不法的有效体系,达成迅速恰当的危机管理;约束职员操作,严格把控资金使用,加强资金流转审查,压缩管理薄弱环节。
职能监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各相关管理机构需要关注电商公司等经营主体提出的普遍存在的阻碍、困境和难题,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改进市场支持方法,增强工作效能,努力满足电商公司日益增加的定制化政策、法律援助要求。
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打击破坏市场环境的恶意投诉和假冒行为,维护电商企业的创新权益。增强金融机构对电商的金融支持,缓解融资困难和高成本问题,降低电商经营风险,减少维权过程中的制度性费用。
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刑事法律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机构需要强化彼此间的沟通协作,慢慢建立针对网络交易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范体系,持续改进刑事司法流程,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且刑罚适用恰当,增强对损害网络商家正当权益行为的打击强度,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王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以举报或投诉为借口谋取私利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这一判决在法律和社会层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借助生动具体的案件素材,认真实施案例普法活动,扩大司法裁决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