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冒充淘宝代理商实施虚假刷单骗取网店经营者的案件。上诉人李某等六人被判处四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其中四人缓刑两年,并缴纳五万至三万不等的罚款。
打着公司旗号施骗局
2014年下半年,李某和刘某商议创办一家商贸企业,为淘宝店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刘某随后于同年11月18日投资创建了重庆久缘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也称作久缘公司,刘某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李某则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这家机构冒充网店运营服务商,设有业务拓展组和客户服务组,到2016年7月15日为止,已经雇佣了包括曾某、金某、周某、范某在内的13名员工,让他们负责市场和客服工作。机构提供给员工通讯软件账号、标准说辞、成功案例,还建立了QQ群组,供员工学习业务知识、开展市场活动、分享工作经验。
久缘公司刚起步时推出了三种网店代理服务方案,分别是299元、599元和899元版本,公司承诺客户选用套餐后,能够获得公司所提供的淘宝店铺美化、宣传、货源供应以及售后服务等配套支持。招商团队借助网络平台,筛选并接触业绩不佳的淘宝店铺经营者,编造久缘企业具备阿里巴巴线上供应商身份,声称拥有自建服装制造基地、持续稳定的商品供应渠道以及专业的市场推广组织,以此诱导受害者购买服务方案,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久缘企业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使受害者成为该公司的“渠道商”,针对部分受害者提出的书面要求,还伪造了服务合同(伪造刘某为签约方代表)。
七十家店主掉虚假刷单陷阱
2015年11月,久缘公司又推出了价值7988元的黄金高级服务方案,以及价值19988元的钻石高级服务方案。受害者决定购买价格较低的代理服务方案后,客服团队针对受害者网店,借助“甩手掌柜”、“流量精灵”等工具,通过伪造交易“刷单”手法,上传虚构的商品资料,提升网店特定商品的浏览量与销量,以此获取受害者的信任。接着,招商部职员假扮“策划总监”等角色重新联系受害者,声称由久缘公司出资八十万元为客户举办宣传推广活动,每个省份仅开放两个名额,并以店铺代管、保证最低销售业绩和全部返利的优惠条件,诱骗受害者升级购买七千九百八十八元的黄金版VIP和一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元的钻石版VIP服务项目,但所有套餐都无法增加受害者网店的实际点击量和销售业绩。因此,李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购买骗局败露,受损的七十多家淘宝商家陆续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2015年4月到2016年7月这段时间,李某及其同伙利用前述手段,从王某、杨某等七十一位淘宝网店经营者那里,总共诈取了三万六千五百多元现金。
六人犯诈骗罪被判刑
李某等人的诈骗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之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李某等六人怀有非法占有的动机,通过编造情节、掩盖真相的手段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借助签订服务合同来增强被害人对公司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他们都被认定犯有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六名涉案人员作出了定罪和判刑的决定。
一审判决公布之后,李某和其律师团队认为原判决对罪名的判定存在偏差,并且案件属于机构犯罪,涉案金额的核算也不准确;曾某则为了争取减轻处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在一审审理的基础上,依照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位置不同,犯罪数额各异,以及主动归还赃款、曾某犯罪时未达法定年龄等从轻处罚情节,再次核算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和涉案金额,保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的定罪认定和四名原审被告人的处罚决定,废除了原判决对二上诉人的处罚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判处上诉人李某等六人有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附加两年缓刑期。
【法官说法】 个人开公司实施犯罪与单位犯罪有别
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表示,对于上诉人李姓人士及其法律代理人主张本案属于合同欺诈罪,并且属于集体犯罪的观点,审判机构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李姓人士等人骗取他人财产之后,虽然依照部分受害者的要求签署了相关文书,但是李姓人士等人并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是事先怀有诈骗他人财产的恶意,利用合同作为幌子来骗取他人财产,因此不符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说明,久缘公司自建立以来,其主要行为是从事犯罪活动,因此不能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合同诈骗罪需要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或执行阶段,此案中签订合同只是诈骗的伎俩,被告方根本没有打算去履行合同。而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个人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公司、企业等,并且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绝对不能被视为单位犯罪。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贾一豪 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