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现新招:虚假电商平台成骗子新宠

日期: 2025-10-09 03:10:48|浏览: 2|编号: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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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披露,未完整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5年10月期间,全国法院审理诈骗案件达14万6千余件,审理过程揭示,诈骗犯作案手法与策略不断翻新。最高法近日公布9例诈骗典型案件,向民众再次发出警示。

根据最高法信息中心部分数据,2013年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处理了诸多诈骗案件,其中绝大多数被告接受有期徒刑判决,仅1%在一审获无期徒刑,3%在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主要是因为诈骗属于财产类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此类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同时会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这类案件多数涉及多人协作,少数则形成团伙作案。作案手法和策略不断变换,始终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特征。

当今,网络购物网站愈发频繁地融入日常,除了诸如淘宝、天猫、京东、苏宁、国美这些知名的网络销售巨头,还有众多小型交易场所积极寻求发展机遇。近些年,一种新型犯罪行为逐渐显现,即建立伪造的在线销售企业,自行构建平台干预市场行情。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表明,李某华等五人于2013年4月创建了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着力在重庆、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多个地区拓展多家企业作为其代理商,在并未获得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许可,缺少农产品现货,亦无仓库的条件下,借助购置的电子交易软件,擅自构建晨优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开设了党参、花椒、胡椒、柠檬等十二种虚假农副产品现货交易,该公司及代理商的业务人员通过电话、QQ沟通等途径,以高收益、低风险、实物担保为说辞,在全国范围里诱使受害者加入晨优平台开展交易。七个多月期间,受害者总计损失资金达四千七百一十六万多元,其中,晨优公司实际赚取人民币一千五百一十四万多元,今年十一月六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裁决,对主犯李某华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借助网络的高效、便利及传播力强的特点,借助网络销售平台的方式开展业务,正成为众多创业者的新选择,对于热衷在线购物或寻求投资新途径的人而言,对于网络销售平台欺诈这类新型违法行为或许还未充分防范,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案例具有何种示范作用?此类违法行为有何新特征?

最高法院认定,李某华等三人合伙创建了重庆晨优电子商务企业,又拉拢杨某等人入伙,往全国许多省市区拓展代理业务,在未获国家批准及相应资质时,擅自建立电子现货交易系统,借助后台操作手段调控价格、强行了结仓位等手法,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欺诈活动,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一共骗走受害者资金四千七百一十六万多元,晨优公司顶级实际到手一千五百一十四万多元,涉案金额极为惊人,五位被告人的所作所为均已触犯诈骗法条。

最高法对此概括了四个特点。

当前参与群体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具备投资常识和经验的个人,也有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一些人对潜在风险心知肚明,却存有侥幸念头,倾向于选择那些许诺高收益的企业或计划,自行投身其中。

犯罪集团展现出集约化、技能化特征。部分涉案企业聘请专业管理班子,组建专门小组伪造、美化投资机会,向公众推介、说动、诱导其参与投资。企业实际负责人与专业管理班子依据每日到账资金即时按三七至五五比例分配收益,公众投入的资金很快被犯罪集团成员逐级截留。

第三,犯罪活动正从常规范围扩展到创新产业。近些年,原先仅发生在现实中的欺诈行为,现已扩散至网络虚拟商业交易、线上信贷服务以及商品期货买卖等前沿地带。

犯罪伎俩的隐蔽程度、欺诈特点及诱导性质愈发显著,借助所谓尖端科技、“互联网+”等创新模式混淆违法边界。违法人员以尖端科技、新兴经济、前沿营销手法等名义欺骗投资群体。部分犯罪集团聘请专家充当顾问,运用不固定收益率、委托代理人提现返利的手段规避法规、躲避侦查。

这些特质都需我们关注,在出资、购物时更为审慎地分辨。(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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