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钓鱼网客户212万被转走 银行被判负主要责任

日期: 2025-10-23 01:11:49|浏览: 6|编号: 16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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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身份信息泄露的来电,广州的陈女士(化名)依照对方说法,访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核实,并且根据指示插入了网银U盾。当天,她的银行卡账户中的212万元资金,被分成了20多次转账操作而全部被转移。陈女士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指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银行方面则表示,目前案件尚未侦破,无法确定款项是否确实被盗,即便存在诈骗,责任也在于诈骗分子的手法,以及陈女士自身的重大疏忽。

天河区法院在初审判决中明确指出,陈女士事先提供了联系电话,而银行并未将转账验证码作为强制性措施全面推行,同时也没有充分告知未开通该功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且对跨行进行的多笔大额资金转移也未加以限制,因此法院裁定银行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需支付148.8万元作为补偿。银行随后提起了上诉,此案目前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表示,2014年10月16日之前,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账户里,日常流动的资金只有几千块钱,其他都是投资理财的产品。17号上午,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她的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了,让她留意一下各个银行账户,防止发生什么问题。陈女士按来电者指引,点开了所谓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页上的查询入口,查看了自己的身份资料,接着对方又让她前往中国公证网完成验证,还逼着她插上了网银安全设备。陈女士表示,自己虽然很小心,没输入过账号密码,但后来发现银行账户里212万的存款,被分成了二十多笔钱转走了。

陈女士觉得,她的钱放在了银行受监管的账户里,银行有责任确保这些资金安全。由于银行系统有安全缺陷,或者发生了储户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账户的钱被偷了,银行应该负起责任,她要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二百一十二万。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提出,公安机关尚未提供最终认定,相关情况难以查证,陈女士要求补偿的基础是资金损失系遭他人欺诈所致,陈女士须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陈女士的交易资料无法证实存在欺诈行为。倘若资金确实被盗用,陈女士与不法分子如何配合及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该机构说明,即便陈女士的钱款确实被盗,责任在于不法分子的欺诈手段,同时也有陈女士自身的疏忽,比如将网银安全设备插入不安全端口,访问伪造的登录页面,并且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银行账号、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钥等关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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