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满林长制:林草知识应知应会(第8期)

日期: 2025-12-09 21:02:38|浏览: 3|编号: 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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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节选

关于《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其经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2016年9月29日得到审议通过。接下来,予以公布。并且,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有林业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还要兼顾管理,并且要定期确定本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之后公布,同时也要确定可供应利用的那部分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并且予以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之上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着组织林木种质资源展开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以及利用等工作的职责,并且要去搭建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七条

其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去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还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是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针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呢,也能够,依据需求,设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

第八条

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立工作,是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来拟定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方案的,之后要报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批准之后才组织实施 。

在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建立起来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当中,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去设立保护标志,还要建立保护档案,并且要加强保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禁止如下行为,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同样禁止如下行为,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也禁止如下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采矿、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第十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需要,而进行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审批。

第十一条

由省外引入林木种质资源的,需经由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而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在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后,要于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监管下展开引种试验;若引种成功且需要推广,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省林木种子方面的管理机构,理应对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在其引种试验、推广使用以及诸如此类等情况上,实施跟踪评价操作行为,并且还要公布所进行评价得出的结果。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还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而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来核发;要是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那就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木种子,其质量应当契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所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 。

对于林木种子进行生产经营的相关人员,需要去建立起林木种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档案。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应当留存保藏达到10年以上时长的,而林木良种以及转基因林木种子所对应的生产经营档案,则是应当永久予以保存的。

第二十条

销售的用于林木的种子,应当去执行国家所关涉的有关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定,并且应该附有标签以及使用说明, 这标签和使用说明所标注的内容,应当要与销售的种子相互符合; 若是销售林木良种种子的情况,那么还应当要附有良种销售凭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予以执行,标签的规格以及式样,是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来制定的。

那对于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或者是以国家投资作为主要部分的造林项目,以及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使用的林木种子,是应当附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并且要有质量检验证书,还要有植物检疫证书,而且也要有标签,同时还得有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

(一)假、劣林木种子;

(二)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林木种子;

(三)林木种子,其未具备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还存在涂改标签之情形 。

(四)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林木种子;

(五)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林木种子;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林木种子。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人,要是借助广告去宣传自己的产品了,那就得提供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要是属于林木良种的,还得提供林木良种审定公告或者林木良种证。种子质量方面所做的描述,应该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以及林木良种审定公告里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收购属于珍贵树木的种子,以及收购省人民政府所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这种情况下,应当要经过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行。

具有珍贵特质的树木种子,以及受到收购限制的林木种子相关名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提出的。其提出之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后才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应以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用在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上。当林木良种无法满足造林所需时,可采用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采种林分或者优良单株所产出的种子。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其应当去确定,并且要适时地去公布,涉及的是当地主要林木种子的采种区,还有采种期。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因林木种子的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以及使用说明所标注的内容并不真实,从而致使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种子使用者能够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种子使用者也能够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赔偿的范围涵盖了:

(一)购种价款;

二、购买林木类种子的时候,所产生的支出当中,存在着交通费,在符合恰当标准的状况下,住宿费,还有林木种子的保管费用,鉴定之类的费用,以及误工费等等 。

利益损失在于可得利益,其计算方式为,先按本地种植此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实际种植面积,再减去实际收入;若当地没有种植同一树木的情况、以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计算,按单位平均年产值乘实际种植面积后,减去实际收入来计算。

要是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别的经营者责任范畴内的情况,那么先赔偿了的那些出售林木种子的经营者,是拥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的权利的;要是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里头的状况,那么先赔偿了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是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去追偿的。

监制:马   林  谢繁青

审核:叶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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