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后的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

日期: 2025-12-19 06:00:56|浏览: 7|编号: 16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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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进入分类分区施策阶段——《解读修订后的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中国绿色时报3月24日对此有报道,截至2010年2月底,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完成确权面积7871.38万亩。这7871.38万亩土地占到了应改面积的99.51%。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地深入,以及现代林业建设持续向前发展,林业管理体制方面产生了深刻变化,运营机制方面也出现了深刻改变,经营主体发生了明显不同,经营方式跟着有所变化,1993年发布的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已然无法适应林业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了。

2009年,辽宁省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修订,其规定了商品林经营的采伐更新、抚育采伐、适用于相关林木的低产(效)林改造、封山育林、林地综合开发利用,还规定了生态公益林经营的采伐更新、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封山育林、林地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规定等技术指标,这些适用于辽宁省辖区范围内所有森林的经营管理。

变化一:扩展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新的《规程》和原来的《规程》,二者均涵盖8个部分,然而主体内容以及适用范围均存在较大程度的改变。新《规程》作出规定: “本标准对森林经营管理分区以及森林主导功能分类予以规定, 对商品林经营作出规定, 对生态公益林经营作出规定, 包括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技术措施, 还包括森林、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范围内全部森林的经营管理。”。

新《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从原来的6项扩展成了16项,术语和定义,由原来的21条扩展至34条,把有关部分合并起来,或者对某部分的名称做了调整与修订,依据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森林经营主体经营森林的需求,增添了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与森林主导功能分类”、“林地综合开发利用” 等部分。

变化二:首次纳入分类经营分区施策

新《规程》里,商品林经营涵盖了用材林经营,还包括薪炭林经营,以及经济林经营这三个方面,重点就是用材林经营 。对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其中涵盖速生丰产林、大径材培育林、果材兼用林等,放宽了采伐年龄的限定;扩大了小面积皆伐作业的面积衡量标准,并且针对分布于不同区位的林分给出了相应的准则和要求;为朝阳这个处于半干旱状况的地区特地设立了森林采伐更新标准;在抚育采伐新办法里增添了“森林机械抚育采伐”这种方式;放宽了抚育采伐密度把控的标准,相较于原先的《规程》降低了两个径级,对于杨树速生林、樟子松林分的单位面积适宜留存株数降低得更为显著;将“人工整枝”这一森林经营技术举措单独列为一节;放宽了皆伐改造的林分单位面积以及蓄积量标准;调整了人工整枝强度;在常规低产林改造举措的基础上,增添了“其他改造举措及其内容”;增加了“经济林经营”的内容,针对经济林林木的采伐年龄、采伐方式以及更新方法等提出了全新要求。

据介绍,新《规程》把森林经营管理分区纳入其中,还将森林主导功能分类纳入,并且把商品林经营首次纳入,这将有利于更妥善地贯彻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有利于更进一步地贯彻落实分区施策的要求,进而能够引导基层森林经营单位,还能够指导基层森林经营单位,同时也能引导林农,并且能够指导林农,从而科学地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变化三:完善生态公益林经营

新的《规程》,针对原本的《规程》里的第六部分,也就是“生态公益林经营”,进行了重点方面的补充,还有修订。

新的《规程》作出规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之内的森林,以及那些名胜古迹、革命圣地、文化纪念林的林木,是被严格禁止进行采伐操作的。而其他的特种用途林,其受允许范围仅仅局限于能够开展抚育采伐以及更新采伐这两种情况。

对于“防护林经营”这一部分,在经营措施方面做了大量补充,在经营方法上做了大量补充,在经营内容上也做了大量补充,并且增加了防护林更新采伐的内容,对一般风沙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等的经营放宽了标准,规定了“一般风沙区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堤林、护岸林,按照建设规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措施参照一般用材林经营技术标准” 。

全新的《规程》,将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的有关期限予以扩大啦,原本《规程》所规定的只是中、幼龄林阶段的相关内容,现在呢,已经延伸到了近熟林阶段哟;并且,还规定了辽宁省主要树种(组)的防护成熟龄情况,以及抚育采伐的时候所采用的方法、强度,还有改造方式以及技术措施啦。

变化四:适应林改新形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变化是指导新《规程》编制的重要依据。新《规程》为适应这个需要,增加了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内容,还单独列出一章,对发展林地经济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对技术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对技术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新《规程》将原《规程》“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和采伐管理”部分合并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新《规程》提出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还应根据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配,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使用,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新《规程》为简化手续和程序规定,所有者和经营者采伐非林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可以进行简易森林经营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可以进行简易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农民采伐自留山的薪炭林,可以进行简易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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