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 后果很严重

日期: 2026-04-27 01:07:31|浏览: 3|编号: 168336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四川崇州,发生了罗威纳犬撕咬 2 岁女童的事件,涉事犬主人是唐某,目前已被当地警方进行刑事拘留。记者针对近几年犬伤人的报道以及相关判决展开检索,注意到,若是因为遛狗的时候不拴绳,还有违规饲养烈性犬,进而导致他人他人受伤或者致使他人受到惊吓的,这种情况下,犬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还会被追究刑责。

案例1

遛狗不拴绳 咬伤小孩被罚款赔钱

就在去年10月,通州有一位74岁的刘某,他在小区里面同时遛着4条狗,并且这4条狗都没有拴绳。当时有一名9岁的男孩下楼去扔垃圾,遭遇到了这4条体形不大的小狗的围追,男孩因此被吓得开始狂奔,结果其中有一条狗把男孩的大腿给咬伤了。

虽说外伤程度不算严重,然而男孩被咬之后,却出现了心理方面的问题,在夜间的时候,会频繁地做噩梦,梦到自己被狗追赶,其精神状态,也日趋变差,最终被医院诊断为应激反应。

在家长进行报警之后,刘某因为其所养的狗没有经过养犬登记,也没有进行年检,并且没有拴绳,同时还咬伤了人,所以被警方给予了2500元的行政罚款。

因赔偿事宜,孩子亲属往当地的那个在执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对刘某付诸了起诉行为呐。法院持有这样的相关观念 ,就是存在因为一些经由被饲养的动物致使某些别的个人面对损害情况的现象的时候 ,从事和动物饲养有直接关联行为者或者是对于动物具备管理权限的相关人员应当切实担负起侵权责任这个主要责任。一审做出了判定 ,判定狗的主人要面向男童以当面的形式去表达道歉之意 ,除开已经提前支付的合计836元的治疗费用之外 ,还需要再给男童进行各类损失的赔偿 ,这些赔偿合计金额为一万多元 ,这其中还包括了6000元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

依据我国民法典清清楚楚的规定哦,要是饲养的动物致使他人遭受到损害了,或者是违背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没有给水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状况有,还有诸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这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处境的,动物饲养人抑或是管理者那通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

留意到有记者发现,从已有的判决情况来看,诸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受害人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遭受到的精神损害等相关损失,受害人全都能够要求狗主人予以赔偿。除此之外,狗主人还有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这类行政处罚。

案例2

邻居受惊吓跌伤 狗主人被判赔20多万元

在北京西城区,有一位年龄六十多岁的朱阿姨,领着自家养的小狗等待电梯,意想不到的是,当电梯门打开那一刻,突然冲出来一只没有拴绳子的边牧犬,这把她吓坏了,于是赶紧提着怀里的小狗闪身躲避,结果在后退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并且受了伤,进而造成两段腰椎呈现压缩性的骨折情况。经过物业公司进行相关调解之后,朱阿姨跟边牧犬的主人于某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朱阿姨选择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之后会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哪怕于某并不认可遛狗之际和朱阿姨有过接触,然而电梯所呈现出的监控画面,跟朱阿姨所讲述的经过存在诸多相契合的地方。经过专业鉴定,朱阿姨所受的伤情被判定构成九级伤残,仅仅是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就高达20余万元。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边境牧羊犬属于重点管理区禁止喂养的大型犬,并且事发之际没有系犬链出门,致使朱阿姨摔倒受伤,最终法院判定于某赔付朱阿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将近30万元。

解读

多个判决表明,狗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里,不只是局限于比如狗采用撕咬、抓挠这种与人身体直接产生接触的伤害情况,当狗突然冒出来或者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叫、嗅闻的时候,也有引发他人恐慌进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人摔倒这类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不管有没有直接接触,只要宠物犬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能够形成有因果关系,那么它也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犬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狗乱窜被车撞死 起诉司机索赔败诉

去年7月,在房山某小区门口处,有一只四个月大的比熊犬,突然朝着马路方位迅猛窜去,随后被一辆正往小区里驶进来的私家车给碰到了,遭撞击后小狗当场就没了气息。事发那个时候,带有比熊犬出行的主人林女士,并没有把狗绳拿来带着,同时也没有在靠近小狗的那地方对小狗进行有效的管控之力。事情发过后,林女士告到了房山法院这儿,要求车辆的驾驶员陈先生向其做出赔礼道歉的行为,并且还要赔付犬的养育费用总计4360元。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然而从其所载明的具体内容来看,林女士在遛狗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拴好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突然窜出,并且林女士没有留意在马路上行驶的车辆,这些情况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另外,从在案的相关证据方面来看,陈先生驾车时其视线所及的区域内是看不到比熊犬的,而且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陈先生对于事故的发生而言不存在过错,进而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解读

从部分判决情形而言,若是狗主人在遛狗之时未拴狗绳,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进而使得狗跑到其外侧区域,纵使到最后遭遇损伤、死亡的是小狗,狗主人也不容易博得有利结果,疏于管理方面的责任依旧需其自身去承担,而受到伤害的便是这些主人未尽到责任的宠物。

政策法规

北京重点管理区哪些狗禁养

北京市施行养犬登记跟年检制度,没经登记以及年检,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养犬,记者去查询《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清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仅仅准许养一只犬,不可以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以及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还要向社会公布。

表示《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重点管理区内有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獒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德国杜宾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圣伯纳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阿富汗猎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灵缇属于这类禁养犬种,苏格兰牧羊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英国斗牛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松狮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秋田犬属于这类禁养犬种,贝林登梗属于这类禁养犬种,它们都在禁养犬种范围内。四川崇州狗咬人事件中涉及的罗威纳犬,同样身处北京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的范围。

按规定,北京市重点管理区涵盖但不限于这样一些区,有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以及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过区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后,能够依照重点管理区来实施管理。

处罚规定

外出遛狗不拴绳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之人需遵循诸多限制性规定,像不准携犬走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公园、公共绿地等诸多公共场所;当携犬搭乘电梯时,理应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且要给犬戴上嘴套,或者把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外出家门时,应当给犬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着;对于烈性犬、大型犬要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准出到户外面去遛犬。另外携犬出门之时要即刻清除粪便,犬发出叫声影响他人休息之际,应当采取有效举措加以制止等。

先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有相关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亦或是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那么公安机关会没收其犬,并且对单位可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在禁遛区遛犬的行为,对于外出遛狗未束犬链的行为,对于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除此以外,要是携犬人带着犬在户外的时候,犬排泄了粪便却不马上清除,进而给市容环境卫生造成破坏的,那么就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且还能够处以50元的罚款。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丽人有帮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