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罚2000元!济南养犬新规草案来了

日期: 2026-05-01 00:13:38|浏览: 8|编号: 16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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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20日,于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当中,济南市政府提出了提请审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这两个法规草案的议案,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分别代表市政府针对法规草案作出了说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针对两个法规草案展开了初次审议,这一情况标示着这部法规已然步入人大立法程序,接下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朝着社会各界去征求意见建议。

重点管理区

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1. 《草案》第十七条作出规定,2. 在重点管理的区域范围之内,每户居民仅仅能够饲养一只小型犬,3. 当中明确禁止个人去饲养大型犬以及烈性犬,4. 不过盲人饲养导盲犬的情况除外,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情况也除外,5. 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还有烈性犬的品种,6. 是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来确定的,7. 确定之后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之后再进行公布。

《草案》第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的。对于饲养小型犬的情况,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是四百元,而以后每年度则为二百元;要是饲养其他犬只,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往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在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时候,是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的。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是免收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去执行。

遗弃犬只处以二千元罚款

遛狗不拴绳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个人以及单位养犬,都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可以妨碍、侵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以侵扰邻里以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可以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不可以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草案》第二十四条有此规定。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是受到鼓励的。遗弃所养犬只的话,会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仅能且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养(犬),临时寄养的情况除外,若犬吠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那就应当采取诸如使用止吠器等有效的措施去及时制止,带着犬出户时要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系挂上号牌,并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束犬链(绳)牵领,还得主动避让他人以及车辆,束犬链(绳)最长可以达到的长度是不超过一点五米,要是携犬乘坐电梯,那就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且要不给犬只配戴嘴套或者把犬只装入犬笼、犬袋。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情况,会给予警告的处理;要是在被警告之后,仍然拒不进行改正的话,那么就能够暂扣犬只,并且还会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

在 2021 年 4 月 20 这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针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展开了初次审议,随后又开始公开征询社会各界,关于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及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设定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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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济南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养犬管理规定修改听证会,针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规定的有关事项开展立法听证,其间也针对一些相关问题,彼此交流了意见。

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于加强养犬管理,用以规范养犬行为,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还有市容环境卫生,致力于建设文明和谐且美丽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这样的原则,即由政府部门依据法律进行管理,养犬人自我约束,基层组织予以参与,社会公众展开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讲的养犬人,含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饲养犬只的个人,还有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文物保护单位,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危险物品存放单位,因工作有特殊 需要养犬的重要仓储单位,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动物表演单位,以及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部队,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公安单位,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科研单位,因工作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医疗卫生等单位。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是公安部门,其要负责犬只的登记,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处置,负责犬只的收容留检等工作,还要查处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犬只防疫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由其实施,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由其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设有发展和改革部门,设有教育部门,设有财政部门,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以内,去协助把养犬管理工作给做好。

第六条 本市以及各个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起一项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需要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一同参与,以此来协调解决养犬管理过程当中的重大问题,继而共同把养犬管理工作做好。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去做好流浪犬的防范管控以及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也得做这件事,并且要协助有关部门,来完成犬只免疫等相关工作。

与有关部门一道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以引导并督促养犬人遵循养犬行为规范,这是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尽的责任。居(村)民委员会或是业主委员会,能够依照相关规定,针对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宜,组织制定居(村)民公约,并且监督其实施。

犬业协会,要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宠物协会,需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那部分区域,被设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也就是以下简称为重点管理区的地方;而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那片区域,则被规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即以下简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区域。

由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在一般管理区范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能够依照重点管理区来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都如此,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任何个人以及单位,都不可以饲养未经过登记的犬只,并且不可以饲养未经过免疫的犬只。一般管理区内,任何个人以及单位,都不可以饲养未经过免疫的犬只。

第十条 犬只的饲养,对于个人而言,只能在其独自占有的住宅范围之内进行,对于单位来说,则只能在其独自使用的区域范围之内开展,并且,在机关的办公服务区、企事业单位的办公与生产服务区、医院的办公及生产服务区,还有幼儿园的教学区、学校的教学区以及学生宿舍区内,都是不允许饲养犬只的。

第十一条 一般管理区养犬,养犬人若养犬,那,自取得犬只开始计算,要在十五日内,必须得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还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并且,还要定期对于所养的犬只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 身处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之人,自取得犬只算起到十五日之时,要去办理该犬类养犬初始登记这件事以及免疫手续。养犬登记所拥有的有效期时长是一年。

养犬的人,要定期给自己养的犬只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养犬登记的有效期之内,凭借动物诊疗机构开出来的免疫的证明,向所在地方的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第十三条 身处重点管理区域内,当个人去办理养犬初始登记这个事项、以及免疫手续的时候需要携带着犬只,并且要如实去提交下面所列出的这些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用于养犬行为的地点,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还有能够证明其为合法的、独立居住场所的其他相关证明。

(四)签订的文明养犬承诺书。

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证。

第十四条 于重点管理区内,当单位去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之际,是应当如实去提交如下这些材料的。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用来证明饲养犬只的地点书面证明,犬笼管理设施书面证明,犬舍管理设施书面证明,犬只用途的书面证明,犬只种类的书面证明,犬只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五条 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二)对于审查处于合格状态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会针对犬只开展健康检查的工作,会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还会给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三)公安部门针对养犬人,对其所养犬只展开登记行为,之后给予养犬人一项物品名为养犬登记证,还给予其另一物品叫做号牌,另外并且给予养犬人一本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之上,应当载有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人的名称,还有养犬的地点,以及犬只的编号,另外还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养犬登记证、号牌、电子标签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制发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当养犬人去办理年度登记事项、免疫相关手续之时,是应当去提交养犬登记证以及号牌的。对于那些符合相应条件的犬只而言,公安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是应当去办理登记、免疫手续的。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仅能养一只小型犬,个人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不过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养扶助犬除外。

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标准,还要确定其体长标准,以及烈性犬的品种。之后所确定的这些内容,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之后再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之内,公安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于各个区县设置联合办公的场地,推行联合办公的举措,并且设立便民服务的地点,用来为养犬的人办理犬只登记、免疫手续给予便利。联合办公的场地以及便民服务的地点,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需构建养犬管理档案,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能够拿来查阅,城管管理部门能够拿来进行查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能够拿来予以查阅,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能够拿来展开查阅。

第二十条 于重点管理区内,若登记的犬只出现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情况,那么原养犬人需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是变更养犬地点,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是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或者遗失,养犬人要在十五日内补办。

对那些已经顺利办理好登记的犬只所新产出的幼犬,饲养犬只的那个人,应当从幼犬出生的那一日开始算起,在六十日之内自行去处理,要是没办法自行去处理的话,那就应当把犬只送去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弃犬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养犬的人,对于那些病死了的,或者死因不清楚的犬的尸体,不可以随随便便就丢弃放置,而应该去委托那种取得了合法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来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若有外地人员带着犬只来到本市进行逗留活动,那其必须持有体现犬只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所署并签署的动物检疫以及免疫证明,要是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的时间超出三个月,那就应当依据本规定去办理登记相关手续。

身处重点管理区域内,若个人进行临时期限的寄养犬只接收行为,那么其必须具备了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够独立负责的能力,并且要居住在固定的居住场所且是独户居住这种状况,同时所寄养的犬只已然办理完养犬登记。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能够超过一只,而且寄养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于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话,必须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情形,其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四百元,往后每年度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这种情况下,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八百元,接着每年度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之时,不再收取别的费用。

盲人喂养、照顾导盲犬,肢体有极为严重残疾的残疾人饲养、照料扶助犬,不用缴纳管理服务费用。

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养犬管理服务费是由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来负责收取的,收取所得的养犬管理服务费以及罚没收入是应当上缴财政的,并且要采取“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工作其所产生的经费是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的,同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正常生活,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所养犬只,不得遗弃所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恐吓他人,不得放任犬只伤害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临时寄养的除外。

(二)大型犬、烈性犬,应当进行圈养或者拴养,不是因为工作需要,就不可以离开饲养的地点。

(三)当犬吠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之际,就应当采取诸如使用止吠器之类的有效措施并及时加以制止。

(四)出门带着犬只的时候,要带上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上牌子,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束犬链(绳)牵着,主动躲开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的长度最长不可以超过一点五米。

(五)若有人带着犬乘坐电梯,那得避开电梯使用的高峰时段,并且要给犬戴上嘴套,或者把犬放进犬笼、犬袋里头。

(六)不能带着犬乘坐除了客运出租车之外的公共交通车辆。带着犬乘坐客运出租车的时候,必须要得到驾驶员的同意,并且要把犬只放置到犬笼、犬袋之内。

(七)禁止将犬只带入机关,以及学校,还有幼儿园,和医院(不包含宠物医院)这些地方,还有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机)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诸多公共场所,不过盲人携带导盲犬,以及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情况除外。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能够禁止携犬进入,只是应当去设置明显标识。

(八)不可以带着犬只,或者任由犬只在泉池里,在泉渠里,以及在其他公共水域内进行洗澡,展开游泳。

(九)狗主人带着狗出门的时候,狗主人得随时带着能清理狗粪便的东西,赶紧把狗粪便清理掉。

若是在确保公共安全以及环境卫生得以保障的情形之下,那些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能够设置专门供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而居民委员会还有业主委员会是可以去划定本小区内部的犬只活动区域的。

第四章 收容、留检、领养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在市,以及县区公安部门那里,制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计划,此计划要报给同级人民政府,经批准之后才去实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被设立了起来,它会用来接收犬只,这些犬只种类多样,有流浪的,有暂扣的,有没收的,还有养犬人自愿送交的,之后还会对这些犬只进行检验,以及处理。

那种专门用来收容留检犬只的场所,在接收流浪犬只的时候,得去查验好流浪犬只身上的电子标识、免疫牌以及犬牌等等,还要去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要是能够把养犬人的身份信息给查明的话,那就应该去通知养犬人把犬只领回去。要是养犬人拒绝把犬只领回去的情况,那就被当作遗弃。要是没办法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那就按照无主犬只来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个人,能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犬只,能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无主犬只,能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没收犬只,能领养经检疫合格的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设犬类养殖场,开设犬类交易市场,开设为犬类服务的机构,这些都应当契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照法律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办理许可手续。

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可以在重点管理区这个范围之内开办犬类养殖场,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几个区域都不行,也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并且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去从事犬类交易。

正在售卖的犬只,务必要具备由农业农村部门所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以及犬类免疫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身处养犬人之列者,一旦察觉到,抑或是心中疑似其所饲养之犬只呈现出狂犬病种种症状之际,务必要即刻将其送交至农业农村部门那儿去接受检查。

在登记、免疫或者检查当中,若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那么其有权进行暂扣以及检疫;对于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照法律实施扑杀举措,并且要对犬尸开展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任意个人以及单位皆具备批评与劝阻的权利,并且能够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接纳举报的部门理应将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反映重点管理区内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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