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走失后被他人收养,索要时竟被要求付“抚养费”?

日期: 2026-05-01 19:11:17|浏览: 7|编号: 16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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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宠物变成好多家庭里重要的成员,宠物走丢引发的权属、费用等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这既对邻里和谐造成状况,又增添了社会治理的成本。最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宠物饲养权纠纷案例,这既护住了宠物原来主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合理地保障了拾得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因陈某疏忽看管,致使其饲养的金毛犬走失,在多方寻找两个月都没有结果之后,于邻小区刘某家中发现了自己的爱犬进而要求刘某返还。刘某表示自己拾得犬只后精心饲养花费了超过3000元的费用,要求陈某全部支付才肯返还,双方就费用金额协商没有达成一致,陈某因此诉至法院。

受理承办案件的法官坚守“调解优先、情理相容”这套原则,将注意力集中于双方的核心矛盾之处,满怀耐心地着手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清晰明确法律所划定的边界,另一方面又周全地兼顾人情事故的道理,最终使得分歧得以化解,进而达成共识。

在调解的现场之中,法官最先做的事情便是安抚双方的情绪,并且要同时兼顾双方各自的诉求,一方面呢,针对陈某表达了这样的意思,理解他失去爱犬时那种焦灼的心情以及找回爱犬的急切心理,明确指出涉案的金毛犬是毫无疑问属于陈某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刘某拾得并饲养这只犬的行为尽管属于善意的范畴,然而却不能够改变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刘某依据法律规定是负有返还这只犬的义务的,与此同时还告知陈某,拾得人因为善意管理而产生的那些必要费用,他作为受益人是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来的。

另一方面,法官向刘某阐释法律道理,使他明白事理,肯定他拾到犬只之后用心照顾的善意做法;同时明确指出,无因管理这种行为虽然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过要以“必要支出”作为前提条件才行。他所主张的那些3000余元费用当中,有一部分属于非必要支出,是没办法获得支持的。与此同时,法官还提醒刘某,非法扣押他人所拥有的宠物,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后果是得不偿失的。

凭借着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法官为了化解双方分歧,对刘某提交的支出凭证进行了逐一核对,从中筛选出狗粮、体检乃至疫苗接种等这些构成合理费用核定基础的必要支出,最终核定出的合理费用为1200元,之后法官还耐心劝说双方各退一步:陈某认可该笔构成必要费用的金额,同意如数按时足额支付整个款项;刘某也表示理解相应情况,自愿在陈某支付完费用之后,马上立刻将金毛犬返还给陈某。

这起案件成功调解了,它不只是妥善地化解掉了一起平常的宠物饲养权方面的纠纷,而且还显著地彰显出了司法的那份温度以及法治所蕴含的力量。敦化法院把这起案件当作一个契机,借助柔性调解的方式,清晰地明确了宠物饲养、拾得保管的权责界限,引领群众树立起“依法养宠、善意助人”这样的理念。凭借司法力量为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稳固平安建设的司法基础,让法治的温度渗透到每一个属于民生的细节当中。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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