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收“保管费”?重在合理性

日期: 2025-10-02 20:12:42|浏览: 2|编号: 14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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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曹女士向媒体倾诉,她碰到了一个离奇的情况:她手上的“春日花园”哈根达斯蛋糕冰淇淋兑换券已经过期,商家却要求她每天缴纳20元作为“保管费”。如果计算一下过期时长,这笔“保管费”至少高达1200元,甚至远远超过了兑换券本身328元的面值,这让曹女士感到难以承受。但是,商家“按天收取保管费”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曹女士对此表示了疑问。

曹女士的疑问,也是许多顾客普遍存在的难题。日常生活中,提货凭证不仅代表提取物品的权利,还具备一定流转价值的凭证,例如蛋糕兑换券、月饼兑换券和购物凭证等。和曹女士情况类似,不少顾客因遗忘提货期限,商家或以过期为由拒绝兑付,或以保管为由收取额外开支,顾客逾期提货往往导致消费矛盾和争议。

顾客使用过期的领取凭证去领取商品,商家收取一定的仓储费用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情况以前也有类似的情况可以参考,2021年浙江省湖州市就有个案例,卞女士用失效的蛋糕赠送凭证去提货,结果被商家拒绝了。消保委职员查明情况后说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条款,商家若以公告、告示或店内公示等手段,拟定剥夺或约束消费者权益、降低或免除自身义务、增加消费者义务等对顾客不公允、不恰当的条款,这些条款均属无效。店家拒绝提供货物或涉嫌非法获利,构成违规行为,不过可以按规则向顾客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最终通过协商,价值218元的提货凭证在减去仓储成本后,顾客获得了价值58元的糕点。

哈根达斯收取保管费,这样做合情合理,无可非议。不过,关键在于,他们的收费标准藏在补充条款里,事先没告诉消费者,也没在提货券快到期时提醒大家。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价格也是决定收费合理性的重要因素。提货券的标价仅为328元,而保管费却高达1200元,这明显不合常理。虽然存在定制协议作为收费基础,但如此高昂的保管费已经超过了提货券的金额,缺乏实际依据,属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获利行为。

商家恰当的处理方式,需要在提货券上印制必要说明,与顾客达成共识后再收取费用,不能单方面拟定附加条款。收取金额要设定上限,不能超出提货券的票面价值。另外,必须在提货券失效前,全面履行提示和告知责任。只有这样做,其收费行为才合法合规,也更容易被接受。遇到这类情形,消费者应当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相关机构需要强化对行业的监管,约束经营者的做法,在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真正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公正待遇。(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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