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健康“共享药师”上线:便利光环背后的合规疑惑

日期: 2025-09-14 16:07:27|浏览: 2|编号: 1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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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阿里健康公开增设“共享药师”项目,无偿给予社会药店第三方药师远程辅导。这一行动引起行业广泛讨论。部分人视其为执业药师跨地域服务、线上工作的尝试,另有一些人觉得,“共享药师”的构想重于实际价值。

“共享药师”效果不大,若管理不善,反而会带来不良影响。一位药店管理者表示,当前驻店药师的管理尚未完善,贸然推行“共享药师”是不恰当的。

“共享药师”上线

3月7日,阿里健康通告面向社会药店无偿开放第三方“共享药师”服务,药店工作人员借助阿里健康“药品采购”软件的“共享药师”功能,能够向线上执业药师询问用药相关事宜,通常十几秒就能收到解答,据了解,“共享药师”平台现在已有超过三千名具备国家执业资格认证的药师加入。

服务正式启用之后,线下药店的工作人员借助阿里健康“药品采买”软件的“药师共通”功能,能够远程向注册药师进行咨询。

阿里健康相关人士透露,现阶段“共享药师”主要服务独立药店和诊所,目的是缓解药店药师数量短缺的状况,以便药店能更周到地服务到店顾客。连锁药店规模较大,药师在岗服务情况良好。但独立药店药师的数量与素质,很多时候难以满足顾客即时咨询的要求。我们目睹了这一实际问题,愿意让平台上的药师资源互通有无,期望借此能在某些方面协助用户解决疑难。

该负责人表示,所谓“共享药师”,其选拔过程十分严谨,应聘者必须先通过专业测试和面谈,获得职位后还需持续参与培训。同时,阿里健康组建了专门的监督小组,每月对“共享药师”的工作表现进行检查和评估。薪酬发放将依据“共享药师”提供咨询服务的数量与效果来决定。

阿里健康负责人指出,共享药师通常不推荐处方药物,不过当患者状况确实需要处方药时,系统会提示用户,药品属于处方类别,建议先咨询医生获取处方再进行购买。

是为变通之策

药品零售行业普遍存在执业药师不足的情况。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的信息,到2017年12月时,全国注册的执业药师总人数为某个数值,人均每万人口对应的执业药师数量是3人;其中在社会药房执业的药师数量为另一个数值。若将我国44.7万家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进行平均分配,每个药店大概只能分到不到一位拥有注册资质的药师。

填补药师数量不足,改善服务水准,顺应病患对药品咨询的要求,是药商进步必须攻克的难关。不过,一些业内专家指出,“药师共享”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效果不大。

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左根永副教授指出,所谓共享药师模式,并不能有效应对药店中执业药师数量短缺以及专业水平偏低的现象。药店必须依照国家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共享药师不能取代实际工作的药师,共享药师的能力和素质难以确定,他们是否真能协助药店提升服务能力,这一点尚不明确。

质疑“共享药师”服务水准的人存在。药店管理者指出,当药师借助电话或网络为病患给予药事指导时,他们获取的资料不够完整,特别是针对中药,需要依据个体差异来诊断治疗。从确保用药无虞、全面掌握患者情况的角度来说,药店内驻扎的执业药师更为理想。

“‘共享药师’仅是临时办法,无法彻底解决药店面临的实际问题。”盐城苏好医药连锁公司总经理蔡文兵指出,药店借助远程药师,一方面要为顾客提供用药指导,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希望借助远程药师来接收医院开具的处方,但“共享药师”在这方面能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共享药师”或许有助于指导非处方药的规范使用,但药店仍需承担培训员工的任务,这种成本管理方式对商店而言,并无太大价值。

关注潜在风险

药店行业前景及药师职业规范方面,“共享药师”未必是件好事。左根永告诫,相关机构与主管单位需留意“共享药师”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左根永强调,药店要想健康运行,关键在于设置能够指导顾客正确用药的专业药师岗位。药店不应该过度依赖“共享药师”,更不能因为这个原因,不去提升驻店药师的专业水平。提供针对性用药建议时,药师与病患的直接沟通不可或缺,线上药师服务无法取代实体药店药师的功能;若普及低成本但效果存疑的线上药师,在职药师的经济收益和职业成长将受损,药店经营者对其价值也可能产生质疑,最终会阻碍药师群体的专业进步和未来发展。

左根永指出,当规章不清晰时,或许会出现“共享药师”的监管缺失。“网络没有界限,采用‘共享药师’的独立药店遍布各地。倘若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共享药师’、接受服务的病患以及服务发起方阿里健康位于不同省域,监管职责应如何界定?”他忧虑的是,一旦无法明确监管“共享药师”的职责归属,最终可能无人承担监管任务。

“共享药师”究竟是辅助患者合理用药还是促进药店销售,必须明确区分,康震,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指出。需要防止“共享药师”演变为药品推销者,同时也要留意“共享药师”这一新事物潜藏的问题。比如,“共享药师”如何提供药事服务,是以电话、语音还是视频等形式进行?服务的过程和结果怎样进行记载,记载的地点是哪里?倘若病患在“共享药师”的引导下误用了药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药师个人还是阿里健康?“共享药师”是否完成了登记手续,登记的地点在何处?康震提出一连串疑问,这些问题都与对“共享药师”实施有效管理密切相关。

左根永对于“共享药师”的登记工作十分重视。他认为:倘若“共享药师”在未获注册的情况下提供药品相关服务,那便属于违规行为。

我国相关法规清楚说明,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需要依照规定向其工作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只有成功注册并拿到《执业药师注册证》,才能够依据注册的类别和范围开展对应的执业工作。没有经过注册的人,不允许以执业药师的身份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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