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我的兑换券,结果因为过期了,没法用。浙江杭州的李女士,提起最近的事,还是觉得很奇怪。
最近,她在家中偶然找到两张总共价值500元的全国通用不记名兑换凭证,前往一家大型连锁水果店挑选了些水果,在结账环节拿出兑换凭证,却被告知已经失效了。这时她才注意到,兑换凭证背面竟然印有一行小字,内容是“使用期限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
李女士请求店家调换代金券,目的是为了延长它的有效时间,然而店家以不提供延期办理这项业务为理由,没有同意她的要求。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人在使用充值卡、兑换券时,会碰到商家规定有效期的情形,更有部分商家,对预付次卡也设定了使用时限。
专家指出,当消费者使用充值卡或兑换券进行消费,这属于单用途预付卡范畴,依照商务部门的相关法规,记名卡不允许设定使用期限,而非记名卡的使用期限须在三年以上,发卡机构或者销售单位对于那些已经过期但仍有剩余金额的非记名卡,应当给予激活、更换等辅助服务。所以商家不可以设定充值卡、兑换券“失去效用”或“期满不办理退款”,那样就损害了购买者的财物权益。
漫画:高岳
过期卡商家不让用
规则提示并不醒目
张荣是北京市东城区的居民,他不久前拿着一张蟹券去商家那里兑换,结果商家告诉他,这个卡已经过了有效期限,不可以用来提货了。
张荣谈到,三年前有人赠送他一张捕蟹凭证,从那以后他多次向商家要求兑现,却因为螃蟹已被预订一空或者错过了上市时间等缘由,一直未能提货成功。今年秋天刚到,他亲眼看见螃蟹开始上市,但再次联系商家时,却被告知那张凭证已经失效了。
按照他的意见,如果商贩因为季节变化或者顾客数量大等缘由不能准时供应螃蟹,就应该拿出其他同等价值的物品让购物者挑选。
许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状况。江西赣州的杨雨说,他在某个电影票售卖网站买了张兑换券,打算用的时候发现已经失效了。原因是这种兑换券一旦绑定,就只有7天期限,过了这个时间既不能用,也无法退钱。
买票时,网站没有明显告知电影票有使用期限,我翻来覆去没找到,最后在优惠规则的下拉框里才看见一句不起眼的话,说的是票过期了就不能退换,也不给找零。这是杨雨说的。
徐婉是上海市徐汇区的人,她手上有张购物优惠凭证,是她工作单位前两年国庆节时发放的。今年7月,她偶然翻出这张凭证,发现上面标明的有效期限是2023年10月19日,而且卡里还剩余420元充值金额。她拿着凭证去商店消费,但商家态度坚决地表示:"已经过了使用期限,不能重新启用,也无法办理延期手续。"
宗杭是山东省枣庄市某机构的成员,该机构每年会为职员提供生日蛋糕卡之类的福利,此类卡由机构工会提前垫付资金购得,再分发给职员,职员可以凭卡到指定地点选购蛋糕,或者挑选其他同等价值的物品。
去年11月,公司发放了一张蛋糕店的无记名消费券,她当时没有动用。今年春节前夕,她把消费券交给女儿,嘱咐她去蛋糕店购买些东西。不料,女儿选好商品准备用消费券支付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卡片反面写着一个小字:“有效期为一年,到2023年12月31日为止”。
宗杭感到有些奇怪,因为公司总是在员工生日的月份购买蛋糕卡并分发。这就表示,她拿到蛋糕卡超过一个多月,蛋糕卡就失效了。
工会已经把钱给了商家,即便我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商家也理应协助办理延期手续。宗杭表示,她多次与商家沟通,最终对方答应给她换一张2024年同面值的新卡。
媒体在某个社会监督网站输入“优惠凭证时限”“优惠凭证终止”等字样进行检索,系统反馈有超过两千份举报记录。
次卡同样存在期限
延期还需再次消费
某些预付卡和兑换凭证设有使用时限,而部分店铺针对实名认证的卡片也会规定使用截止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居民黄瑞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她去年初在本地一家水疗中心购得一张游泳凭证,包含六十回使用额度。她仅参与十二次后,就因健康问题停止了活动。今年五月,当她重新到访该水疗中心时,服务人员通知她“该次卡已经失效”。原来,商家为她提供的游泳凭证规定,须在一年期限内用完全部六十次。
她回想起来,之所以办理这种卡,是因为觉得按次收费、可随时取用更经济实惠,而当时负责接待的人没有告诉她这种卡设有使用截止日期。
那时候可以选年卡和次卡,年卡不限使用次数,用得多当然划算,不过得在一年内用完。黄瑞考虑到自己刚开始办卡,不知道能不能坚持游泳,所以选了次卡。
她极不理解商家的做法:次卡为何要设定期限,若非按次数计费,那限制难道比年卡更严苛?
她向商家反映情况,商家表示,即便办卡环节职员没有说明,付款后票据上也会注明有效时长。
我的收据已经遗失了。黄瑞查了相关条款,了解到商家不该给记名卡设定使用期限。既然次卡到期这种说法不符合规定,那么就算收据上真的写了有效期限,也变得毫无价值。
她决定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商家进行了训诫,黄瑞与商家最终达成了解决方案。
黄瑞的朋友王玲则遇到了次卡延期时需要续费的问题。
王玲在某个教学场所进行舞蹈训练,她持有的卡是短期卡,卡面上清楚标注了有效时长。在短期卡临近失效的一个月里,卡内仍然剩余较多课程次数,她为此与该教学场所进行了交涉。场所方面表示短期卡能够办理延期手续,不过需要支付相应代价,或者额外购入三十个课程单元即可实现自动延续。
“这看似让顾客有了挑选余地,其实还是暗地里要求开户。”王玲表示。
谭林现居北京,今年国庆节期间返乡去湖南湘潭看望亲人,期间碰到了预付卡券失效的问题。
我领了全部的卡卷,包括三张游泳的券,前往市里一家规模较大的体育场馆去游泳。这些卡卷是去年回老家时买下的,由于我并没有在老家任职,所以选了次卡。接待的人对我说两张券已经过期,仅剩一张还能使用。谭林这样说道。他认真查看卡券后,发现了某些线索,两张卡是十次卡,在它们的背面左下方,标注了半年后失效,失效时间分别是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还有一张卡,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次卡。
谭林感到十分困惑,为何次卡要区分时段和无限期,但商家解释说,只有符合无限期条件的游泳次卡才能使用,才能进入泳池。
完善信用公开制度
建立数字监管平台
二零二四年三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二零二三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预付式消费行业在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经营方存在违规发行卡券的情况。一些商家发行的此类预付凭证,通常会设定一至两年的使用期限,期满后却不肯为购买者办理延期手续,这一行为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期限设定的相关条款。
依照《管理办法》,记名卡不可以设定使用期限;不记名卡的使用期限至少为三年。对于发行方或销售方手中,那些已经过期但仍然有剩余金额的不记名卡,应给予重新激活或更换新卡之类的辅助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说明,依据业务处理系统里是否记录了消费者的身份资料,单用途的预付卡能够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登记了信息的,另一种是没有登记信息的。
我们常说的次卡属于单一用途的预付凭证。倘若此类预付凭证虽已失效,但内里仍有剩余金额,商家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使其重新启用或更换新卡的辅助措施,无权单方面认定失效即作废,更无权拒绝为顾客办理退款或更换手续。孙颖这样解释。
孟强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指出无记名卡的使用期限若不足三年,则违反了相关条款,需由地方商务管理部门责令及时纠正,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于此类单用途的预付凭证,北京、上海等城市还出台了地区性法规,用以规范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及支付等环节。
专家指出,限定时间的次卡、预付卡之类产品,或许会因不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固定条款的要求而失去法律效力。
孟强认为,商家若对发放的提货券设定短暂时限,并声明过期失效,便构成格式条款,依照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地规避自身义务,转嫁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核心权利,该条款便失去效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指出,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规定的有效期需遵循国家相关准则。该有效期应等同于持卡人与发卡方签订的预付消费协议的有效期。当预付卡有效期结束后,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的所有权利与责任都将终止,并且需要履行相互归还的义务。
王叶刚表示,预付卡的有效期一旦结束,相关的消费协议就宣告结束,持卡人因此有权依据不当获利的原则,向发卡方要求退还卡内未消费的金额,发卡方没有理由继续持有这部分钱款。发卡方需要注意的是,当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已经到了,发卡方就不再负责保证这张卡可以正常使用,如果还把卡里没花完的钱留着,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应该把这笔钱还给持卡人。
怎样整治这种不良状况?孙颖提出,事先要严格审查经营者资质并加强管理,清楚界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过程中要迅速发出警示,惩治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结束后要主动解决争议,改进投诉应对办法,增强管理效果。此外,应当研发新的监督机制,构建电子化监管系统,把数据管理与信誉管理融合起来,设立预付费消费信誉公示规范,立刻向社会大众披露管理状况,达成对预付凭证使用登记、资金流转、服务保障整个环节的管控。
今年7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除了《管理办法》之外,也对预付式消费做出了解释,比如,商家若以预收款形式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就必须和顾客签订书面协议,商家收到预付款后,要依照约定来履行承诺,如果商家面临重大经营危机,顾客可以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预付款余额。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规体系依旧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并且不够周全,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这样表示。
苏号朋提出,需要以《管理办法》为起点,提高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标准,例如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预付卡及其他预付费消费的行政法规,以此全面且系统地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为,有效打击预付费消费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执法部门监管预付款消费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法规支持,增强执法的强度,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文中消费者均为化名)记者陈磊 见习记者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