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桂新区管委会,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铁广西园管委会,各市直单位,中央驻桂单位,各公司及机构:
现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仔细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控,防止食安事件,维护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该规定涉及本区域内所有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以及学校外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食堂,是专门为学生们以及教职工们准备用餐的地方,这个场所需要满足规定,拥有单独的食品原料存储空间,独立的食品制作区域,食品售卖点,还有供人用餐的场地。
学校外负责餐食供应的机构,是依照不同教育机构提出的订餐需求,专门从事食物成品、半成品以及食材的集中处理、分割、配送等业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机构,称为配餐单位,也包括只供应半成品和食材的配送机构,称为配送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遵循“地方当局全面负责,主管单位、监管机构分别尽责,学校承担首要责任”的基本原则,构建起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学校与校外餐饮(配送)机构担当食品安全首要责任,教育机关对学校实施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督、卫生、城市管理等机构依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照法规全面负责、统筹安排、联合处理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事务以及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执行负责人分级负责制,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包含进本区域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应对计划和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学校食品安全由校长(园长)全面负责,校长(园长)承担首要责任。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放在安全工作的关键位置上,校长或者园长需要时常召集会议讨论和安排食品卫生事宜,每个月最少听取食品安全负责人或者专员的食品卫生工作汇报,参与食品卫生检查,商讨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法,布置问题整改任务并且监督执行情况。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堂的场所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
学校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小组,该小组由校方主管、后勤部门负责人以及食堂运营负责人构成,同时要依照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专员和食品安全检查员,务必构建完善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清晰界定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职责。
四方面需构建信息公布机制,借助公共信息渠道等途径,定期向教师学生家长公布食材采购渠道、餐饮服务单位等细节,邀请教师学生家长代表介入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学校与幼儿园需设立集体用餐同步参与机制,清晰界定陪同者任务,拟定陪同安排方案。
学校需要安排员工参与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同时向学生传授食品卫生常识。
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标准,严格调整餐饮经营活动,执行市场监督、学校教育、医疗健康、城市管理和农业等机构提出的改进措施,保障餐饮场所食品安全。
学校、幼儿园通常不允许在校园内开设售卖食品的摊位或商店等。如果有特殊情形需要开设,必须依照相关法规申请并获得批准。
对于有权管理周边建筑用地的学校来说,不能把那些空置的房屋提供给那些既没有合法执照又无证照的个人或机构去从事食品制作贩卖工作。学校与周边经营食品的房屋租户签订的契约里,必须加入有关食品安全的保证条款,学校还要强化对这些租户食品安全的监管。
学校需要设立监督体系来阻止粮食的浪费,同时要进行反对浪费粮食的教育,并且进行科学知识传播,目的是帮助学生养成节约和爱惜粮食的好习惯。
(十一)根据供餐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七条 教育部门需引导学校执行校长(园长)食品安全责任制,构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减少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迅速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具体工作包括:
提升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数据化,优化学校食堂基础设施环境。着力推动学校“互联网+透明厨房”智能监管项目实施,将其作为设有食堂的新建学校的必备建设规范。
协助学校强化食品卫生的日常维护,执行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包括集体用餐时的陪同规定、集体用餐信息公开的准则等,把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情况归入学校的整体评估,当作关键的衡量标准。时常安排学校负责人参与食品卫生知识的讲座。
要推动学校增强食物中毒预防的警觉度和应对水平;时常实施安全检查,迅速排除潜在风险。与市场监督、医疗保健等机构配合,在学期初进行学校餐饮安全巡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要求学校进行修正。
四方面要求学校,一旦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状况,马上启动应对方案,迅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机构通报信息,并且协助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把学校食品安全当作检查工作的关键内容,每个学期都要联合教育、卫生等机构,针对本地区学校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目的是推动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具体工作包括: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依照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要增强对校内外餐饮供应点、教育机构用餐场所及邻近售卖轻食商铺、小型饮食经营摊位的监管强度,严格处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通报后,须依照法规和职责快速展开核实与处理,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展开调查,并按照规定完成上报和信息公布。针对导致食源性疾病大规模发生,且经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食品销售方,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惩罚和处罚。
需要时常向地方行政单位汇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情况,迅速将学校食品卫生不安全因素告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教育机构食品安全风险及营养状况考察,对校园生活用水和食源性疾病实施监管,依照法规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具体任务包括:
实施校园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与营养状况跟踪,引导教育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安全卫生的知识普及,为学校给予营养方面的建议,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观念。
(二)安排相关医院进行救治,处理因学校食品问题受伤的学生,同时调查事故发生地的流行情况。
依照法规实施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法规实施流行病学研究,迅速通报事件信息,针对事件控制提出应对措施,给予专业支持。
(四) 需加强传染病监测和警报机制,同时引导学校做好防疫工作。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的集体发病情况,要立刻告知同级别的市场监督单位,并要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依照法规进行流行病学研究,然后把研究结果提交给同级别的市场监督单位。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对学校周边流动饮食售货点设置以及学校食堂厨余废弃物的形成、汇集、运送和处理进行监督,推动垃圾收运机构落实学校食堂厨余废弃物的形成、汇集、运送和处理任务,具体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门口一百米之内,不允许在公共场合违规摆摊售卖食品。要增强日常检查,依据法规取缔校园周边一百米区域内的无证食品流动贩卖点。
二要增强对学校食堂厨余废弃物清理的监督,着重审查学校食堂厨余垃圾记录簿和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流程,关注垃圾分类状况,以及有无无资质单位违规运输处置厨余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以此提高学校厨余废弃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对进入校园的农产品实施源头管理任务,依法打击违规违法情形,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对牲畜屠宰场所的动物实施检验和监督,对符合规定的屠宰场供应给学校的牲畜制品发放检验合格凭证;对应当检验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制品、擅自屠宰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办。
要增强对农产品初始供应单位及农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管控,要求其向学校供应的农产品附带达标合格文书或相应检验文件;对于不符合规范操作的农产品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惩处。
第三章 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照法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要依照许可证上写明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学校食堂必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依据具体情况,拟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明细表,清晰界定食品安全管理职位的详细任务。
学校食堂依照法规配置了食品安全员,不过,就餐人数达300名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就餐人数超过500名的学校食堂,则需增设食品安全总监。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有的场地,需要匹配售卖的食品种类、数量以及就餐人数,建造过程必须遵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需要依据所售卖的食品种类、数量、就餐人数,配置对应的设施设备,配置消毒、更衣、洗手、光线、照明、空气流通、防止腐烂、防止灰尘、防止苍蝇、防止老鼠、防止虫害、清洗以及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加工的场所,储存的设备,展示的货架,运输的工具等,需要周期性进行保养,清洁,杀菌,检测。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设施安排和制作顺序,实施颜色区分制度,避免食物混杂。
制作售卖冷藏食品、生鲜食品、装饰蛋糕、即时压榨果蔬汁等,需要依据相关标准设立独立空间或特定操作场所,并依照规定正确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的工具、容器等物品必须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范要求。禁止再次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
餐盘杯盏需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J中推荐的餐用具清洁杀菌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在购买食品及原料时,必须注重安全卫生,确保健康营养,满足身体所需。学校食堂对于米、面、油、肉、禽、蛋等大批量食品原料,应实施集中采购,选择固定供应商,并由统一渠道配送,以此保障食品原料品质的稳定性,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构建食品来源记录系统,确保每样食品都能查到源头。经济条件允许的学校食堂,应该运用电子技术方法,收集并保存食品售卖过程中的各种数据。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购买食品和原料时,必须核实相关许可资质、合格文件等,并且保存盖有公章或签字的影印件或其他证据。购买肉类产品时,需要检查动物产品的检验合格凭证、肉品质量检验合格凭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不允许购买、应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物品:
已经过期,已经腐坏,已经酸败,已经发霉,已经生虫,已经不干净,已经混入杂质,已经掺假,已经掺杂,或者已经出现异常状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不符合标准流程完成检查的肉类,或者检查未达标的肉类,还有没有经过检验的肉类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
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材料、食品辅助成分,还有用于清洁消毒的制剂、清洁剂等食品关联物品。
第四类食品存在风险,例如亚硝酸盐,它涵盖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此外还有四季豆,以及新鲜的黄花菜,还有野生的蘑菇,和已经发芽的土豆。
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堂不可以制作售卖凉拌菜式食品,也不可以制作售卖生鲜类食品,更不可以制作售卖带装饰的蛋糕。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堂绝对不可以供应从外面购买回来的熟食肉类产品,也不可以供应没有预先包装的糕点类食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食品存放要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准则执行。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学校食堂必须配备独立的备餐场所或专门的操作区域,备餐过程中需要防止食品被弄脏。
学校食堂必须对每顿饭制作的每种食物成品取样,每个品类的样品重量不能低于125克,同时要记录下样品的食物名称、样品重量、取样时间、取样人员等详细信息。样品需要存放在专用柜子里冷藏,保存时间至少达到48个小时。
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学校食堂所形成的生活废弃物需要制定配套的规范和记录簿,依据环保标准实施归类,用餐结束后要迅速清理。这些垃圾必须交给具备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许可的单位来负责收集和处置。
学校在推进校园安全信息化项目时,需首先确保食堂的食品仓库、烹饪区域、备餐区域、专用操作间、样品留存室以及餐具清洗消毒区等关键位置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要向公众展示食品的加工流程,愿意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并逐步完成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机构的智能化监管平台连接。
第二十八条 办学条件允许的学校食堂,需要配置食品安全即时查验装置,并且可以实施即时查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加工食物时需遵循“按需供应”理念,防止饮食上的浪费现象,确保不造成粮食的浪费,维护良好的用餐秩序,倡导节约用餐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 校外配餐(送)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配餐供应者必须合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学校选定外部餐饮供应方时,必须认真执行资格验证和现场调研流程,着重核查其信誉资质、制作能力、服务水准、加工环境、制作环节、卫生条件、配送车辆以及配送范围等细节。
学校必须制定完善的校外餐食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自身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与校外餐饮供应单位缔结服务合约,明确双方职责,将文件归档留存。
二要确认食品和食材的冷热度是否达标标准,同时要看看储存方式是否得当,能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
(三)检查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
(四)查验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器具和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等。
(五)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
(六)落实配餐食品的每餐留样制度。
(七)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第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教育机构需要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对校外餐饮供应方实施现场食品安全检验。
第三十三条 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获得了注明能够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涉及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明文件。
(二)建立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三)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四)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配餐单位应当建立HACCP或者体系,并且通过认证。
(六)学校外餐饮供给方需运用图像化监控平台,推行食品安全的智能管控,并完成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智能化监管网络联通。
(七)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四条 校外供餐机构必须依照其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中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义务。
需要把经营资质文件、员工体检记录、食材供应渠道等资料向学校公开。
(二)校外的餐饮供应机构需要拥有符合其售卖的菜品类型、经营规模以及服务学生总人数的运作空间,并且要确保该空间干净卫生,同时要设置相应的器具和装置,保证这些器具和装置的摆放位置科学合理,工艺流程设计得当,还要借助网络技术让厨房内部的操作情况透明化,让大家能够方便地了解食品的制作过程,并且要公布具体的查看方法以及信息获取途径。
需要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并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清晰界定各方职责。要时常进行食品安全自我检查,一旦发现异常或风险,必须迅速纠正,同时将检查和修正过程记录在案。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每日供应量超过一千人的餐饮机构,还应该设置食品安全主管,依据具体情况拟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列表。
必须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标准执行,结合本办法第三章的条款,对食材购买、货物核对、物品存放、食物制作、食品保存、器具清洁、食品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供应的食品和食品配套物品满足安全卫生条件。
(五)需使用专门打造的封闭型运输工具,以及配备专用封闭式搬运箱,在运送过程中必须确保达到维护食品质量所需的适宜温度条件。
第三十五条 校外餐饮供应方需向教育机构提交每批次食材运送记录表,该记录表需有单位公章确认,表中应详细记录供应商的机构名称、食材的种类、运送的数量、接收的部门、负责发货的人员,以及从仓库发出和送达接收点的具体时间。
运送给团体食用的食品,其包装、容器或配送箱上,必须印制供餐机构的详情、制作时刻和可食用期限,冷藏的食品,还应标明储存要求和食用要领。
第三十六条 实施外部餐食供应(运送)机构的离场制度,若外部餐食供应(运送)机构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须终止其向学校提供餐食、执行配送的任务:
经营食品的资质被市场监督管理单位取消或作废的;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登记管理机构收回了商业登记许可的。
(二)为学校校外配餐(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条例,一年内累计受两次以上处罚的。
(四)倘若出现校外配餐品质下降、分量不足的情况,或者配餐菜单随意更改。
食品的运送温度和可食用时间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产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
把校外配餐配送任务私自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业务分包出去,又或者随意更改校外配餐制作场所,这些行为都触犯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合同规定。
学校若需现场分发食物,必须制定分发规范,确保食物处于适宜温度,同时维护分发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及社会餐饮机构需制定并落实员工健康监护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含新入职及短期聘用人员,必须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标准。食品安全监管者应每日核查员工出勤时的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主管与食品安全专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基础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开始工作。
第四十条 食品行业的从业者每年最少要参与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的训练和测试。
第六章 委托经营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的食堂须由学校自行负责运营,进行集中管控,一般不允许交由他人管理。参与营养改善方案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禁止转包或委托给第三方运营。
实施委托经营的大专院校,其食堂必须首先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的机构需要拥有营业执照等相应资格。禁止以个人身份承包食堂,受托机构不得将食堂业务分包或转包。委托经营模式下,学校需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若采取外包管理方式,学校需与负责运营的单位签署《学校食堂委托运营合同书》,清晰界定彼此的职责与权益,并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列为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要严格监督承包经营方,并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一旦发现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必须立刻向教育主管单位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第四十四条 受托经营单位在管理学校食堂环节里,出现以下状况的,学校要终止同它的委托经营契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实地核查,确认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例如存在引发食物中毒的可能性,并且不接受纠正措施,或者修正工作未达标准。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恪尽职守,针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社会餐饮机构、校园周边食品商铺以及学校生活用水、食源性疾病预防等,实施监督检测,务必实现本区域检查对象的全面覆盖。每学年都要实施春季和秋季开学时的学校食品卫生同步审查,促使教育机构及社会餐饮供应方认真履行安全供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成立针对学校食堂和校外餐饮配送的监管责任体系,要清楚指定负责监管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把学校食堂和校外餐饮配送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记录,加强抽样检测,依据法规惩处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类定出的级别,每年对学校食堂和校外餐饮配送机构实施对应次数的例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检查过程;发现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时,要发出要求改正的文件,对改正结果马上进行复核。对于有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学校食堂,需要找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需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文档,里面要具体记下资质的授予和修改,日常检查的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危险级别的评估等事项。
教育部门需运用周期性检验或随机性检测手段,对学校餐饮场所及社会餐饮供给服务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管,若发现偏差则应要求修正,在必要情形下可进行公告。
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有权利揭发学校食堂及社会餐饮供应中的不安全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必须负责处理学校食品安全的举报、调查和回复事宜。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食品浪费法》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需要设立问责机制。对于未能遵守规定、监管不力、工作懈怠,致使学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问题发生后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的情况,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要提升学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状况的水平,重视校医务室(医院)作为信息监测点的功能,制定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流程,定期组织模拟操作,明确事件上报的负责人。
学校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需马上动手处理,暂停提供餐食,把引发或或许引发安全问题的食物妥善保管,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并主动配合医院开展治疗工作。出事学校必须在两个小时之内,向事发地县里的教育、市场监督以及卫生健康单位汇报情况,依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计划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指示,实施必要的控制手段。实施舆情管理,协同相关单位开展实地处置,配合相关单位对就餐人员展开询问,密切联络学生家长,公布信息,做好交流疏导。
(二)若校外供餐方察觉其送至学校的食物存在或可能引发健康问题的状况,须即刻中止送餐,马上通知学校暂停使用和食用,并在两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及负责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汇报,同时需妥善处理公众舆论。学校周边供餐(配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似此类问题时,负责供餐(配送)的机构必须马上对引发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和物料,以及相关的器具、装置、场地等,执行封存等控制手段。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和处置工作,并且启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赔付流程。
当地市场监督、学校及医疗单位需在同级政府指导下,依照食品安全应急方案,马上控制可能有害的食品,送中毒人员就医,封闭事故地点等,并管理网络信息传播。若情况严重,要请求公安部门参与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整体安排,执行中的具体事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说明。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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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是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编号为市政规〔2023〕14号,内容是关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试行通知,文件格式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