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权

日期: 2025-10-23 13:10:10|浏览: 2|编号: 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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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

(重定向自企业收益分配权)

什么是收益分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也称作最终收益权,还叫做剩余利润索取权,就是说在企业偿还完债权人的借款以及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过股利之后,剩下的收益就归属于公司的普通所有者也就是普通股股东们。这是股东们最根本的一项权利,也是一般股东最先关注的一项权利。任何投资家,其他权利或许可以舍弃,但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不会舍弃的,这是任何投资家成为股东必须满足的条件。

传统的收益分配权的定义

剩余收益权的含义在于,当合同规定的其他各方取得应得部分之后,剩余的利润由所有者占有,这种解释也常被采用,人们往往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剩余收益权的本质,并且,人们还根据这个观点,用剩余索取权来阐释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所有权的其他属性可以分开或转让,唯独剩余权必须保持完整,因为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体现。分析企业时,需要明确企业的最后收益归属者,也就是扣除所有收入、债务、成本以及合同义务后的剩余部分,这个归属者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反过来,只有企业所有者,才有资格领取在所有其他要素都得到补偿之后的剩余利润,这是因为他要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根据这个理念对各类公司进行划分,包括:利润分配权归股东所有的合资公司,利益分配权归经营者的经营型公司(例如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或经营者控股的合资公司),利益分配权归员工所有的合作公司,以及利益共享的各种过渡型组织形式。

从先前关于不完整协议及资产所有权的看法来看,传统观念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探讨一下未分配收益权同不完整协议的关联。不难推知,若协议内容详尽无遗,那么所有可能情况下的财产分配方式都会事先明确写入条款,这样一来便不会有任何剩余收益产生。唯有在不完整协议的框架内,才会出现这类未在约定中明确提及的收益分配问题。或者,换个角度讲,无法预料、无法说明或无法证明的剩余权益,其实质是合同存在缺陷的根源。这个剩余权益里的“剩余”二字,还暗示着合同中存在无法约定的内容。

剩余收益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关系

一般看法侧重前者,当前看法则更看重后者。例如,密尔格罗姆和罗伯茨是从后者阐释出前者的。他们认为,在所有权的法律界定里,还包含一种常被视作所有权标志的支配权——占有权。这种权利的主要经济价值,就是让所有者能够谢绝那些不愿意支付其索要价格的人使用他的财产。这就让拥有者可以取得并维持财产的最终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即时的现金收入,也可能是未来收益的现在价值总和。奥利佛·哈特表述得更明白,他主张:

在不完全契约环境中,掌握最终决策权的一方将收获公司产生的收益,前提是他们的权力足以把利润划归自身所有。

其次,剩余收益或许并非一个周全且关键的理论观念。比如,在双方均为剩余收益获取者的利润分配协议里,倘若利润无法核实,那么剩余收益如何划分就会变得模糊不清。

第三,持有最终收益权者未必掌握最终处置权,例如劳动者能够分享利润,却无决定权。

确定企业拥有者以及区分企业类型,不能单看剩余收益权归属,更要看剩余控制权归属。因为剩余收益权由剩余控制权决定,所以前面提到的剩余控制权特性,剩余收益权也具备。比如,对剩余的索求权同样是独占的、可分的、能转让的。公司里的剩余权益观念也具有情境制约性。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其新增的收益需优先支付给债权人,此时债权人即为最终权益的索求者。公司的经营成果会左右市场对管理者能力的评判,进而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与收益分配,所以管理者可视为部分利润的最终索求者。[]

将支配权与利益分配相融合,能够使管理者对选择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从而,其追求私利的欲望会促使他努力做出优质判断,而不去选择劣质选项,换言之,就是要让最有动力去制定佳策的人来拍板,这就是股权激励的精妙之处。例如,在所有者同时负责经营的企业模式里,由于只有一位最终获利者,因此提升这位最终获利者的收益,也就等于提升了所有相关方的整体利益。这个剩余索取者既掌握着剩余控制权,又以实现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不断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判定企业所有者身份和划分企业类型时,不能单凭剩余收益权的归属来决定,而必须首先考虑剩余控制权的归属。因为剩余索取权取决于剩余处置权,所以,能够断定,先前讨论的剩余处置权的那些特征,同样也应当是剩余索取权的特征。具体而言,就是说,对剩余的索偿权同样是独占的、可分解的以及可转让的。在公司中,剩余索取权理念也是情境关联的。企业若无法支付债务,其新增的收益需优先支付给债权人,此时债权人即为最终受益者。企业运作的好坏,会决定市场对管理者能力的判断,进而作用到他们未来的发展空间与经济回报,所以管理者也是部分利润的最终受益者。企业盈利提升后,员工薪酬、额外奖励、晋升可能性和各项补助都会相应提高,这些内容并未写入正式协议,据此可以推断他们同时分享了未分配的利润。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应用

将支配权与利益分配相融合,能够使管理者对选择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从而,其追求私利的欲望会促使他努力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去选择错误的做法,9这表示,是让最有意愿采取有效措施的人来执行决策,所有权激励的精妙之处就在于此。

例如,在所有者同时担当经营者的传统企业里,由于只有一名最终收益获取者,因此最大化这名最终收益获取者的利益,就等于最大化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因为所有者的收益就是企业的总收益。由于这名最终收益获取者同时掌握最终决策权,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做出有效率的决策,并且能够对其他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管理。不考虑决策能力、财富约束等情况,这种模型显示,由此产生的剩余决策通常都是有效率的最佳决策,相反,如果决策者只承担决策带来的部分成本或收益,那么他就会做出无效率的决策,外部效应、公共产品问题、搭便车问题都是这种情况的例子。

对于这两种权利结合使用的理由,哈特强调四点:

控制权与收益权关联性很强,所以依照严格互补资产需集中管理的原则,应将两者交给同一个人,这样安排才合乎情理。假如控制权在甲手里,大部分收益权却在乙手上,那么甲就缺乏去探索资产新用途的动力,毕竟收益大头都归了乙。同样,后者在这方面也缺少驱动力,因为他必须就新办法的权利与前者磋商。换句话说,两者若分离,就会产生困住彼此的情况。

资产利用的即时效益和长远效益,分别由生产运作选择(决定生产何种品质的产品以及数量)和资源管理策略(涉及是否进行维护保养、何时以及怎样处置资产)所决定。使用者仅拥有生产决定权时,若仅凭高能激励合同获取即时收益,便可能产生急功近利倾向,甚至可能损害资产价值,但若将收入分配与长期决策权限挂钩,他们至少会在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之间寻求合理兼顾。

第三,有时候,这两者完全无法分开。比如,费舍尔公司与通用公司达成一项事先协议,约定将车身制造的大部分收益交给通用公司,然而,由于费舍尔公司掌握着所有者的最终处置权,因此它可以选择在通用公司同意减免部分收益,或者,通用公司以其他形式补偿它的情况下才进行供货。

第四,两者分离会造成公司控制权市场运作不畅,让那些个人收益大但整体价值不高的管理层,在与个人收益小却能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大价值的竞标对手较量时,反而能够胜出(Hart,1995)。

经营和借用与其他方式的不同,在于使用者能暂时掌握部分处置权,却不能分享最终收益,承包和租赁的结算依据是明确可测量的标准,比如时长或损耗状况,而非实际消耗的成本,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这种计算方式使得资产得到善加利用不一定能节省开支,反之亦然,因此资产的整体效益,以及其价值保持和提升的能力,常常难以充分发挥。与此不同,当资产拥有者同时具备最终处置权与最终获利权时,由于他们既会分享资产增值带来的好处,也要承担资产增值带来的负担,因此会以追求资产价值提升的态度和做法来管理和运用资产。当最终处置权与最终获利权存在不完整或组合不合理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产权不完整(肖耿,1997)。当前中国经济的改革进程与企业转型中,所有权不完整现象普遍且问题突出,这已成为导致运作效率低下和经营效益不彰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如:

国家是公司利润的最终受益者,但实际的利润分配权掌握在企业管理者、普通员工以及主管单位官员手中,这些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对公司资产价值有很强的要求权(顺便说明一下,从固定的八级工资体系转变为与业绩相关的薪酬体系,就是从产权不完整状态向产权完全状态的发展)。

重大投资项目的申报、确立、核准、资金划拨和执行,由不同机构及负责人分管,不仅剩余权益与剩余利润不再统一,而且它们内部也各自独立,以剩余权益为例,这种分化会导致类似共同治理的局面出现,即任何一方的决定需获其他各方认可方可生效,任何对项目有利的行动所得要与他人均分,而代价则由自己承担,因此行动积极性通常达不到最理想状态

乡村企业开展工业制造,确实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促使部分农业劳动力转向工业领域,不过,这些企业运作时产生的环境污染,导致的社会整体承担的代价,而非企业自身承担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其创造的全部价值。这种情况需要关注,否则后果会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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