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价乌木”发现者又挖到乌木 官员告知埋起来

日期: 2025-12-14 10:07:45|浏览: 2|编号: 16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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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工作人员给乌木丈量“腰围”。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谁见了都会眼红。 (胥辉/图)

四川彭州有个农民叫吴高亮,他在自家承包的地里发现了天价“乌木”,之后就对其进行挖掘,地方政府见状予以制止,不仅如此,还组织了强制挖掘,并且自行宣称那些“乌木”是国有,双方因为乌木权属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纠纷

吴高亮: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

镇政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孩子们爬上被保管的乌木玩耍

7月24日10点,吴高亮再度变更了决定,他于电话之中告知法治周末记者,打算7月26日前来成都递交起诉状,不会因风雨而改变计划,这已然是他第三次临时产生想法,进而更改起诉的时间 。

之前,吴高亮原本计划和代理律师张敏在23日一同去递交起诉状,然而因为23日是吴高亮的生日所以就推迟了一日。考量要挑选一个吉利日子,吴高亮作出决定在7月30日之后再去起诉。

有个青年农民,令人捉摸不透,一变再变,致使“彭州乌木事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变得无法确定。

以代理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告知内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向法治周末记者表明,其中一项是行政诉讼,状告地方政府在无手续的情况下扣押吴高亮承包地里的乌木,且程序违法,进而倒逼出乌木的权属确认问题;另一项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并承担诉讼费用 。

直至7月16日,吴高亮方才同张敏订立了委托合同,这委托合同规定由张敏全面代理他的案子。然而截至7月24日,此事件的另外一个主角,也就是吴高亮的姐姐吴高慧,还没来得及把签订好的委托书以及代理合同归还给律师张敏。

张敏鉴于此案件所产生的社会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思考,考虑去尝试提升审级,跨越彭州市的法院,直接把起诉状呈交到成都中院 。

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地方政府予以制止,同时组织强制挖掘,自行宣称国有。双方因乌木权属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吴高亮: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

镇政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孩子们爬上被保管的乌木玩耍

7月24日10点,吴高亮又改变了决定,他在电话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准备7月26日来成都递交起诉状,风雨不改。这已是他第三次临时起意,改变起诉的时间。

此前,吴高亮原定与代理律师张敏23日一起递交起诉状,却因23日是吴的生日而推迟一天。为了选个黄道吉日,吴高亮决定在7月30日以后再起诉。

这个令人难以捉摸的青年农民一变再变,让“彭州乌木事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变得不可确定。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将代理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其中之一是行政诉讼,状告地方政府扣押吴高亮承包地里的乌木无手续,程序违法,并倒逼提起乌木的权属确认问题;之二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并承担诉讼费用。

直到7月16日,吴高亮才与张敏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张敏全权代理他的案子。但截止到7月24日,此事件的另一主角——吴高亮的姐姐吴高慧,尚未来得及将签订的委托书和代理合同返还给律师张敏。

考虑到此案的社会影响,张敏考虑尝试提高审级,越过彭州市法院,直接将起诉状递交到成都中院。

承包地上争乌木

彭州市处在四川省会成都的西北部区域,距离成都市区的距离为38公里,它是成都市人口位居第三、面积位列第二的县级市,并且还是中国南方最大的牡丹观赏基地所在之处。倘若不是“彭州乌木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的那种巨大的轰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人是很难关注到这个获评“天府金盆”美誉的小城的。

2月1日,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的农民吴高亮,与朋友在距离自家门口三四十米的小溪里,发现一截发黑的枝丫,凑近闻香气十分浓郁,之后经人鉴定这是“乌木”,价值可能在数百万元以上。吴高亮随后雇了一台挖掘机,2月8日中午1点半正式在自家承包地里开挖。挖掘持续了5个多小时,大约挖出五分之四,此时已到晚上8点左右,镇上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制止了吴高亮的挖掘行动。

按照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所讲,就某种情况来讲,他们收到了举报信息,该举报称存在有人进行“私采滥挖”的行为,基于此特定情况,他们相应地通知了派出所呢。

使吴高亮没法理解的是,镇政府制止他于自家承包地上“私采滥挖”后,一个招呼都未打,径直调来挖掘机,开到他的承包地,一声不吭地挖掘起来。

吴高亮家人恼怒了,他们着手“反制止”行动。情况快速升级,吴家亲戚和政府的挖掘队伍对峙起来,,。

从2月10日起始,持续到2月13日,连续历经4天,双方斗争呈现白热化状态。吴家那一方汇聚了40多个人,通济镇政府派遣了80多个人出动。按照吴高亮的统计,人数多的时候能达到上百人,其中有警察,有城管,还有120救护车出动,并且还拉设起了警戒线,冲突已然处于一触即发的态势。

2月11日,于吴家门口,麻柳村村支书胡启军针对吴高亮做起现场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捐献”。胡启军扳着手指头告知吴,彭州市职位最大的五大高官已对这事进行商量,这个(乌木)必备挖到。当下给其一个台阶下,若其不干,往后把梯子抽掉,其将会栽下来。

未等应验,就在当日,对峙的双方,一下子就摩擦起火了,吴高亮75岁的母亲朱品群,和镇政府的4名工作人员,两者之间发生了之拉扯,朱品群的拐杖,还被扔到了河里,可是呢,政府那一方却觉得,朱品群在现场,破口大骂,骂得实在是不堪入耳 。

那在现场进行指挥的通济镇党委副书记何光举心头很是恼火,当下立刻命令警察去抓捕吴高亮,吴高亮因害怕吓得撒腿就朝着山上跑去,有两名协警在其身后紧紧追赶,追出去200多米没能追上这才放弃,吴高亮在山上躲避了一阵子,之后听闻有电视台的记者过来了,这才鼓起勇气敢下山 。

2月12日晚上,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在13日上午9点时的那个时刻,两次去到吴高亮家,下达最后通牒,。

吴高亮向记者讲,杨勇给出好些承诺 ,只要吴高亮停下阻挠,主动去捐献,政府能为他补偿先前进行投入,再去申请最高奖励 ,要是乌木当作文物在博物馆展览,也能够在下面放置一个刻着他名字的牌子,让他“流芳百世" ,与此同时,杨勇还告知吴高亮,乌木的归属以及损坏方面问题,等乌木起土之后,一周之内把事情给吴“解决明白” ,要是吴觉得政府挖掘不妥,同样有申诉的权利 。

而后,杨勇再度告诫他,政府所采取的是保护性挖掘举措,要是吴高亮不予以同意,那就会实施强制挖掘,倘若不进行配合,那么奖金是一分都不会有的。

在此种情形之下,吴家停止行动,通济镇政府在 2 月底最终顺利挖掘出乌木,并且将其运至与通济镇派出所仅有一墙间隔的客运中心进行存放,。

乌木归谁各有说辞

镇政府把乌木挖出来之后一周时间了,吴高亮始终都没等到政府所承诺的“给出清晰明白的解释”这件事 。

吴高亮回想前后,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涌上心头。

在乌木起出之前,通济镇的镇长郭坤龙,为了能让挖掘工作有着所谓合理的名义,也就是“师出有名”,于是诈称挖掘这件事是县委、县政府的批示,而实际上是市委、市政府的批示,吴高亮提出要看批文,郭坤龙辩解称那是口头批示,之后会再补上。在乌木起土之后,吴高亮多次去索要批文,郭坤龙后来没有办法,只好向吴高亮承认批文并没有拿下来。

吴高亮为了去讨要说法,多次前往彭州市文物局,多次前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起先人家大多声称不归自己管理,后来干脆不再进行接待,吴高亮颇为感到无奈。

又一次,吴高亮去到彭州市国资办,围绕权属问题,展开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谈论,双方各持一种说法,最终谈破裂了。

4个月之后的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召集文管部门,召集林业部门,召集司法部门,召集水务部门,召集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这个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所幸,有着一定证据意识的吴高亮留了个心眼儿,自从当地政府开始在他家承包地挖掘乌木,他每次都悄悄地把微型摄像机挂在胸口前,他的每一个举动,无论何时,官方的相关行为都被全部摄录下来,这给纷至沓来的媒体记者们提供了生动鲜活的素材。

随着媒体持续报道,“彭州乌木事件” 影响力快速扩散,地方政府处在舆论焦点,压力剧增,以往一直强调乌木收归国有的说法已悄悄改变。 7月15日,通济镇 政府工作人员周树文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 改称 “我们没说乌木是国有的,归属问题正在鉴定,我们仅有保管权利” 。

吴高亮坚称乌木应当归属他自己以及吴高惠所有,吴高亮还向记者讲述 ,乌木是在小溪的河道当中被发现的 ,不过其中最大的那根乌木长度达到了34米 ,而这根乌木仅有4至5米处于河道里 ,剩余的大约30米全都隐埋在自己与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

记者在吴高亮所出示的,他与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看到,起出乌木的那块地,吴高亮占了9.68亩,吴高惠占了4.87亩。姐弟二人,均于2010年5月21日,跟麻柳村17组签订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是从2010年5月21日开始的,到2027年12月31日截止。按照规定,这块地尽管属于村集体所有,然而吴高亮和吴高惠身为承包人,属于用益物权人 。

身为吴高亮的律师,张敏所秉持的依据存在着以下三点:其一,物权法第49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基于此,张敏律师认定,倘若法律未作规定,那么国家并非必然拥有所有权。其二,存在所谓的“先占原则”,也就是说,针对无主物而言,先占者就能获得。就他们的观点来看,乌木属于无主物,依据该原则,吴高亮以及吴高惠理应进行先占。其三,物权法第116条表明,天然孳息应由所有权人获取,要是既存在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则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觉得乌木应当属于天然孳息,按照道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持有对此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此前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双方存在分歧,其一为乌木的认定,到底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其二是法律依据,究竟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还是物权法第49条和第116条。

张敏表示说,政府跟公民是处于平等状态的民事主体,针对两者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身为当事方的政府并没有权力自行去宣布乌木的权属问题。依据当地政府所引用的条款来看,对于“主动捐献者”,政府仅仅只是给予口头表彰以及少许的物质奖励,价值高达2000万的乌木却只有7万元那么少的奖励金额,这个情况明显是并不平等的。

农民吴高亮,不太懂法,他给记者算起了另外一笔账,说道:“要是不把乌木还给我,就算政府依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行事,也得奖励20%,按照最初挖掘时价值2000万元来算,那也会有400万元人民币。”。

又发现乌木

7月22日,记者看到,在与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有7根乌木被存放在由水泥矮墙围成的长方形区域里,一份贴在外面门柱上的《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稍显脱落、痕迹模糊,上面标明了7根乌木的特征。

于现场之处,时有间断之人隔着外面那道铁栅栏门朝着里面观望,有一位孩童兴致勃勃地爬上水泥筑就的矮墙,两次尝试着爬上乌木去玩耍。在一旁,看管人员居住的房门敞开着,记者呼喊了几声,然而却没有任何人出来,保护管理的状况如同虚设一般。如此情形使得吴高亮极为不满 。

使得吴高亮愈发不满的是,于他家承包地挖掘出的乌木并非仅有媒体所报道的那7根,实际上还有一些被另外存放在旁边的派出所内。就连吴高亮几次想要进去查看这些权属模糊不清的乌木,也遭到了拒绝。7月23日,在派出所门口,当着记者的面,吴高亮在电话里质问彭州市纪委一名姓李的官员为何不让他进去看,该李姓官员的回答是为了能更好地进行保护 。这位曾介入乌木事件的李姓官员,在电话里带着些许不满表示,“你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叫来记者”,还说:“不管什么程序,司法程序等等都好,你该走的走就是了。”。

7月23日上午,记者跟着吴高亮去到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办公室,吴向郭坤龙讲,他在家附近田地又看到一段乌木从地里冒出来,还问郭要怎么处理。被乌木事件弄得焦头烂额的郭坤龙听到消息一愣,接着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吴高亮十分生气,因为前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曾跟他讲:“发现乌木不举报是违法行为”,现在他发现了乌木,镇政府不但不挖,反而要让他再埋起来。

当地政府针对乌木事件所开展的处理行动,这也使得吴处于一种完全摸不着头脑的状况。吴高亮面带苦笑地讲道,既然宣称我是“私采滥挖”这种行径,那为何不对我实施行政处罚举措,反倒给予奖励呢?

被指与民争利

彭州“乌木事件”引发了法学界、文物界的广泛探讨,学者们各执一词有不同认识。有位学者觉得,乌木的认定及其权属处于空白状态。张敏表示,民法通则始于1986年,彼时市场经济刚起步,各项规定并不完备。与之相似的是,之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针对物权法不够详尽的质疑是这样答复的,“物权法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能管用十年就挺好了”。

在记者进行观察时,时间截至7月23日凌晨4时17分,依据网络投票情况来看,有22183名网友参与投票,且这些网友投票表示支持乌木应当归吴高亮所有,在总投票人数里所占比例为98%,而仅有302人投票支持乌木归通济镇政府所有,这部分人在总投票人数中所占比例为2%。像这样呈现出的如此巨大的反差,从而折射出了民间存在的不同认知趋向。

我国物权法采用列举主义立法原则,这使得很难将现实生活里出现的各类情况都涵盖,相反,我国不存在所谓国家财产目录,如此一来,在所有同类事件中,被发现之物都有被认定为国家财产的可能性。

事件一步步深入之后,网民批判指向迅速聚焦于“国家立法主义”,其逻辑趋向是,法律规定不归个人所有的皆归国家,“政府与民争利”成了高频批判词汇。

类似事件于现实司法实践里,多走向不同但结局一致,大多被判定归属国家所有。张敏律师觉得,此案件不但在四川,甚至在全国都有着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具备普遍意义。所以这个官司必定要打,审级越高,就越有可能性对法治建设产生某项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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