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中秋佳节,市面上月饼销售异常火爆,但“面包新语”遭遇了麻烦。
“面包新语”2016年的月饼礼盒装以及配套的提袋,被认为损害了其他方的版权,因此被正式起诉到法院。最近,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且已经做出了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语面包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犯他人权益,还要在有名的媒体上发布声明,澄清事实,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
原告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指出2016年3月,“ 面包新语”品牌为了月饼销售,要求设计制作月饼的包装盒和提袋。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希望原告为中秋月饼“品月”套设计包装盒,另外还要求设计5种其他月饼的包装盒和配套提袋。原告在获知这一需求后,自行多次进行设计,并先后提交了3套设计方案供被告新语面包公司挑选。
不过,原告提交报价之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就再也没有任何回应了。紧接着,原告察觉到,“面包新语”品牌售卖的五种月饼礼盒,其包装盒的样式,和原告最终发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图稿一模一样。锦恒公司主张,其拥有该月饼礼盒包装的版权,被告新语面包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包装来装中秋月饼“品月”系列,并进行了生产和售卖,而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负责实际分销,两方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版权权益。
原告递送起诉文书,将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提交司法审理,主张两被告终止侵害行为,并要求其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致歉公告等。
庭审过程中,两位被告声称,他们公司的品牌设计团队自主完成了2016年中秋节庆的构思视觉图案,并将其作为品牌该年中秋节包装设计的图形和色彩基调。原告是在此基础上提交的设计方案,但未被采纳。此外,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还亲自到原告的制造场所挑选材料,并提出了详细的设计指示和构思方向。原告依据被告公司所给出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依照被告的设计要求制作了包装盒和包装袋的样品,并提交给了被告公司。因此,新语面包公司与新语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对本案涉及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具有著作权,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经查明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显示,被告就2016中秋月饼礼盒相关事宜,向特定原告提出了委托设计包装的提议,同时提供了设计所需的素材和条件,被告此举属于委托创作的提议行为。从那以后,被告隐瞒了原告的名字,请其他人依照样品制作月饼礼盒的包装,持续到2016年月饼生产销售的时候。在整个合作过程中,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到过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被告的辩解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其理由站不住脚,法院不应采纳被告的看法,应该认定原告对那件美术作品拥有著作权。
法院认定,两被告已经结束2016年的月饼产销业务,赚取了丰厚的经济回报,相关产品销往国内众多核心区域,销售体量惊人,涉案商品的外部设计严重损害了原告包含姓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被告需承担消除不良影响、补偿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原告希望被告在著名刊物上发布声明以消除负面效应的请求,法院予以批准。
最后,法庭责令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刻终止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它们向原告赔偿因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总计金额达人民币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