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无近亲属,你的遗产归谁?谈谈英美法中的“受托人责任”

日期: 2025-09-26 13:08:59|浏览: 5|编号: 14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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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个旧事引起广泛关注。2016年,美国一位已故的独居者未立遗嘱,他的千万家产无人认领。遗产执行律师历经四年,最终寻获119位合法继承人。这种做法在英美信托法里是"受托人责任"这一机制的标准流程,数百年来一直沿用,并不罕见。下面谈谈受托人责任的具体含义。

受托人的义务在于,信托关联中其所有举措需以托付方的权益为重心。这项义务立足于两大根基:其一,托付者的私有资产权益不容侵犯;其二,契约性联络不容违背。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授权与接受授权的关系,即便是由司法机关为委托人指派的律师,受托人也不论在履行职责期间是否收取报酬,或是以何种形式获取回报,都必须切实承担受托人的义务。

这一基本准则具备伦理依据,同时获得法律保障,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涉及个人财产的委托事务之中:诸如常规财产照管,退休金资产配置,各类税务及投资咨询服务等。从事这些领域工作的人员,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均须承担受托人义务,一旦暴露出失职、欺诈蒙蔽等不正当举动,或存在侵占挪用等情况,信托法规体系便会启动相应的指控机制,确保对此类行为实施法律惩戒。

英国开创了信托法律制度,信托衡平机制早在十二世纪十字军东征时期便着手构建,目的是确保出征者在国内的田产与财产,不会遭受他人侵占,或由不负责任的受托人造成损害。八百年来,信托法、土地法、合同法、家庭法等各项法律持续进步,不断得到健全,它们彼此关联,逻辑严谨,互相促进,共同构建了一个庞大而协调的法律体系,致力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契约行为的有效性。

受托人的工作要求非常严格。挑选受托人时,要防止出现利益相悖的情况,如果委托给专门的监督单位或个人,更得看他们有没有相应的专业能力。除了该得的报酬,受托人不能把受托的财物用来为自己赚钱,还得买保险来分散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当然,这些已经是高度成熟的系统,自有一套规章制度可依。

遗产信托属于信托法的一个范畴,资产丰厚的家庭通常会预先规划,例如成立由生前遗愿指定的资产管理信托。即便不设立投资信托,依照普通法的广义理解,常规遗产也会经历类似分配与管理的特定流程。当事人离世之后,倘若留有遗嘱,则由执行律师等受托人依据遗嘱执行财产分割,并收取相关管理费用。若无遗赠文书,法规亦设有既定遗产承继序列,惟特殊状况下个人承继资格可遭质疑,此时即依既定流程处理,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受益者获得合理权益,以符合立嘱者的本意。

确定受益人既是受托人的职责,也是执行律师的工作内容,有时两者可能由同一人担任。第一种情形是,已知死者有亲属,或者遗嘱指定了特定继承人,但不确定这些人的具体位置。这种情况下,工作重点在于找到这些受益人,并核实他们的身份信息。第二种情形则更为棘手,例如死者没有留下遗嘱,且其身边也没有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亲属存在。当前,政府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这些部门委派的执业律师也有义务核实是否存有受益人,或者最终确认合法受益人确实不存在,这样国家才能够实施接管。

这类查询都有既定流程,例如各类档案库的数据检索,公开登报公示,以及委托专业寻访机构()。缺少遗嘱且无明确继承人的查询情形,远比大众认知的常见。即便是在英国,半数以上成年人离世时未立遗嘱,多数为年长单身者,故此类业务与委托需求持续不断。

各种查询服务自然还伴随着各自的额外责任和开销:比如数据库查询关联到数据安全责任;登报公告若收到回复需确认回复者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追踪家族谱系是代理行业中最专业的领域,相应地收费也最高,等等。开展各类查询活动时,必须权衡成本效益与实际操作性。倘若遗产本就微薄,就没有必要持续不断进行。若受托人能够证实其职责已妥善履行,便无需再承担后续责任。然而,倘若遗产规模相当可观,自然不能草率中止,否则万一将来出现合法的继承人突然现身,或许受托人将面临失职的指控风险。

因此我们再审视那个网络上的旧报道,针对这个无遗嘱索要继承人的案例,就能理解这位律师是在按部就班地执行他的受托人任务。案件一方面涉及财产数额庞大,另一方面各种调查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同时也要考虑到,律师需要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对于那些年长者而言,最理想的做法是在去世之前妥善安排好遗愿,这样既能减少诸多纷扰,也能节省大量法律方面的开销。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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