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禁止自营售药?实际监管效果可能有限

日期: 2025-09-26 23:10:56|浏览: 3|编号: 14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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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国家计划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介入药品在线销售。二级市场方面,该消息传播开后,阿里健康与京东健康等涉足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应声大跌,盘中跌幅均高达16%以上。

据消息,最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询活动已经结束;6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举行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专题会议,直接听取各机构意见并展开讨论;自5月9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多次座谈会,就《征求意见稿》广泛收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国内外药品生产销售公司、医药行业组织团体和学术专家的意见,针对修订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与此事直接关联的条款是第八十三条,名为“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其中明确说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可以直接介入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信息,《征求意见稿》真实存在,公布日期是2022年5月9日,意见收集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9日。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的最终文本尚未公布,这份政策文件尚待进一步商榷。就法律层面及其实际操作而言,相关条款也面临若干难题。

自营、平台主体不同如何监管?

根据目前医药领域的实际运作,"平台加自办"的模式已经变得很普遍,而且,在具体操作层面,多数公司的平台事务和自办事务并不由一个法律实体负责。这就带来了另一个疑问:就算将来"准备取消"真的变成"取消",在众多法律实体之间,这项规定的执行监管可能会遇到困难。

统计资料表明,阿里健康在2022年3月31日结束的年度报告里,该报告期间的总营收为206.77亿元,而以阿里健康自身品牌负责运营的药店药品销售额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4%。对于京东健康,其2021年全年总营收达到307亿元,其中依托京东大药房实现的自主销售收入为262亿元,这部分收入占总营收的比重超过85%。

以阿里健康为例,它的自营业务核心是阿里健康大药房,地面的实体药店由广州五千年医药负责,而其网络平台业务实际上依托天猫医药馆,阿里健康在此仅负责执行层面的管理。

同类经营手法并非孤例。东北证券分析称,即便该项政策最终实施,对医药网络产业包括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在内的整体冲击不大。主要缘由在于,当前电商自主销售(又称为第一方业务)均借助实体药店资质开展。阿里健康线下依托广州五千年医药,京东健康则与青岛安吉堂大药房合作。即便法规执行到位,网络零售商也能借助分离子公司等手段,单独开展线上销售业务。

东北证券还提及,鉴于此次推行的条例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未来政策,诸如送审稿、正式稿的走向更为重要。早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就有所不同。从监管角度审视,本次政策更侧重于线上与线下监管的均衡性,先前行业中的导流现象或将因此变得清晰。

显而易见,即便那些条款最后得以推行,这些从事“平台+自营”业务的公司或许也能想办法确保符合要求,比如将部分业务转移给有关联的企业。

另有一位不知名的业内观察家指出,当前这件事的变数很大,不过波及到的仅限于那些既经营平台又搞直营的企业,他个人认为现在行业里有两种走向,第一种是平台和自营或许要变成两个独立的实体,平台就只管平台的事,自营就只做自营的活,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平台能帮自营搭平台,第二种是公司以后只能当平台,不能搞自营销售了允许药店集团或者制药公司这类商业主体加入,不过平台自身并不参与药品交易,这种情况对像京东健康、阿里健康这样的企业影响较大,它们基本上就是平台性质,然而,针对美团、饿了么这类原本只做平台不搞自营的企业,现行规定并没有影响。与之相对,那些像叮当、海王、九州通、益丰、大参林这样原本仅从事零售业务,从不搭建平台的企业,同样未受波及。

上位法存在空白?

必须强调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的最终文本还没有正式公布,也没有公布具体的发布日期。而且,即便条例正式出台,相关的条款是否会有更详细的解释还需要明确,同时也要弄清楚怎样具体执行和认定这些规定。

这项规定表明国家要加大力度管理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过参照更高层级的法律和医药行业第三方平台现在的运作状况,这个规定能否真正执行下去还有很多不确定性,而且《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没有禁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自行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内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方需遵循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将自身信息报备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此外,平台上的服务提供商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核查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者以及药品经营公司的条件,确保它们满足规定标准,同时监管平台内所有的药品交易活动。

另外,若第三方平台运营方察觉到平台上的药品上市许可方或药品经营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须即刻加以阻止并向当地县级药品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倘若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必须马上终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服务。

根据这项规定,现行法律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双重规范。首先,平台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需向相关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其次,平台有责任审查入驻商家的资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对于情节严重者,平台还需禁止其利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现行法规里,没有说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转为自营之后该怎么做。换句话说,原来的规定里,并没有涉及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转为自营后的监管事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涉及自营业务内容,其中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若在自身平台上从事自营活动,需显著区分并标记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业务,以免误导消费者;同时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需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不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未明确界定医药电商平台转为药品销售者后的运营规范。综合审视相关法律条文,药品网络交易中介机构一旦转变为药品直接销售方,实际上处于法规空白状态。这或许解释了为何当前《征求意见稿》增设条款并暗示禁止此类行为。

针对高层法规和业内通行的“自主经营加平台模式”,一位长期研究互联网药品管理制度的权威人士向界面新闻报道,药品属于特殊类别物资,必须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而售卖服装、电器、食品等商品的准入条件相对宽松,比如这些品类都不必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因此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他强调,当前存在三项核心议题亟待明确,这些议题涉及价格、可及性与安全三大政策方向:平台自主运营药品,从长远角度分析,是否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平台自营药品同全国数十万家药店“网上订购、店内提取”模式相比,哪一种更能提升消费者便利程度?平台自营药品促使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是否会潜藏系统性药品安全隐患?从实际角度来看,对于这三个议题,学界尚未进行充分探讨,所以现在就轻易断言平台该自主经营或不该自主经营,都是站不住脚的。

现在经济状况下,特别要强调的是,药品销售市场的稳定运行,对稳固经济基础作用很大。也就是说,我们看待网上卖药这件事,要有全局眼光,不能只盯着药品管理。这是那位专家说的。

他还透露,新修订的法规,至少能促使网上药品销售进入规范化的科学法制体系,让现实中部分平台钻政策空子的行为更加受控,这确实具有正面作用。此外,平台如何与实体药店协同合作,以更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和维护顾客利益,也是新规能够作为政策测试的舞台,“总而言之,基础理论存在不足,也就只能依靠政策实践去探索和修正了。”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白文慧律师向界面新闻报道,从法律等级角度分析,这项规定会将“第三方平台售卖处方药”的活动从药事管理法律体系中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范畴内明确禁止,这项规定的效力仅次于最高的药品管理法立法的层级,考虑到立法工作通常具有的稳定特质和相对滞后性,次一级的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更能反映未来发展的趋势。

白文慧认为,在两种商业方式中,医药网络平台上的自营药品售卖活动面临的法律难题比单纯做第三方平台或者单纯做自营要大,这是由于该平台既售卖自家的药品,也允许其他商家入驻,扮演了卖方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因此更容易出现商业回扣、市场竞争失当、市场垄断等法律问题,这些也是医药领域常见且企业努力防范的法律难题。

他个人觉得,因为药品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依照药品宣传相关法规,药品不能通过公共媒体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布广告,而应该通过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刊登广告,通常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参考使用。然而,现今的药品零售渠道,通常是客户先购药,随后由平台指定的医生开具处方,或通过平台通话方式开方,这种流程实际上是一种变通地绕开监管的手段。平台公开处方药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许多缺乏医学知识的购买者,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适应症”自行购药,这实质上是消费者自行充当了医生的角色。

此外,各种处方药物关联到各自的医学领域,医师的资质必须更加细致化、专门化,这就需要平台配备更多样化且标准化的药师和医生,不过,对平台这一做法的监督也面临挑战,因为它关系到监管细则的制定,同时网络监管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最终,鉴于先前所述环境中网购处方药导致医疗问题的状况,加之与平台及在线医师的地理位置差异,消费者寻求赔偿较之向医院投诉更为不易,平台医师的职业承担也更为沉重。总而言之,这项法规更有助于当前的处方药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以及减少医师的职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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