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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 right)
获取基于财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机会,是人们因获得更多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与责任关系。这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层面的具体表现。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的增长,最终通过收益权来体现。
收益并非等同于收益权,收益有时是财产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所有者获取,有时则是经营者和所有者一起获取。只有当收益是为了自己获取时,不论其范围有多广,都显示其拥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收益权。
收益权权能的形成及其发展
罗马法里的所有权定义不包括获取收益的权力,这种法律表现是罗马社会初级商品经济状况的体现。初级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背景下的简单商品交换活动,这类交换是为了满足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而非以生产为根基去获取价值。因此,人们更关注物品的使用权,常常忽略追求物品价值的权利,也就是收益权。此外,在自然经济形态下,生产范围非常有限,物品的拥有者就是物品的实际控制者和使用者,他同时掌握着占有、运用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必要将任何一项权利让渡给他人,因为财产和所有者没有分开,所以就不存在拥有者和实际生产者之间非拥有者的利益划分问题所以,当所有者行使收益权时,人们便会在意识里把它看作使用权衍生的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自成一体的权利。收益权的理念源自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诠释罗马法时的成果。这种诠释是为了应对中世纪欧洲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出现区分,且所有权实质上表现为收益权的状况。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所有权基本上体现为获取收益的资格。近代资本社会化进程不断推进,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权益不再单纯体现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运用和处理,更侧重于对价值及增值部分的归属权。
拥有某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好处,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只有当这种经济上的好处得以实现时,所有权才真正具有意义,所有权在经济学上的体现,不仅在于获得物品的使用权,和换取物品的代价,还在于得到物通过劳动转化来的价值,即收益。
收益权和使用权联系与区别
通常情况下,行使使用权时会出现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借助使用来获利,比如利用物品收取天然孳息。第二种是同时使用和获利,比如典权关系中国典权人的权益。第三种是仅使用不获利,比如租赁关系中承租者的利益。第四种是仅获利不使用,比如股东对股票的持有权。在最后两种情形里,使用行为和获利目标完全分离。在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里,物品的利用目的和获取利益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旨在实现物品的实用功能,后者则着眼于物品的内在价值,人们不论身份如何,都享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各自追求着不同的经济目标。
陆介雄担任主编的实用民商法学新词典,其国际标准书号是7-206-04311-9/D923-61,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于2004年,资料来源标注为↑ 《国有资产管理全书》的编委会编写的国有资产管理全书,国际标准书号是7-80127-006-1/F123.17-62,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年份是198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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