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 西塔老太太、鲜芋仙等25家企业被通报

日期: 2025-10-23 15:15:34|浏览: 2|编号: 16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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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30日发布消息,记者钟文鑫报道,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平台“有市说事儿”公布,近期该局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执行了密集检查,依法对房山区内25家餐饮经营场所实施了处罚,具体查处详情如下:

来源:“有市说事儿”微信公众号

1、北京南陆通水洗车部(小松烧饼)

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条款,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且暂停其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粗粮坊餐厅(粗粮坊)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对餐饮服务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清洁和校验,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并且停止其线上经营的活动。

3、北京星淇映天小吃店(无名小吃店)

当事人未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内容,将受到警告的处罚,并且需要终止网络销售活动。

4、北京市大光明烤鸭店(大光明烤鸭店)

当事人未公开员工体检证明的做法,触犯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本局向其发送了责令改正的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5、北京市智俊会五金商店(早点)

当事人未能维持操作场所的清洁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条款,将受到警告的处罚,并且需要终止网络销售活动。

6、北京市交道如意小吃店(老马拉面)

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明者从事与入口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应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停止其线上经营活动。

7、北京琉璃河兴益德商场(饸饹面 )

当事人没有依照要求设立食品进货核查登记办法,这一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下文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上款第(三)点的说明,将实施告诫处分,并且终止其网络销售活动。

8、北京晓光嘉辉商贸有限公司(香河肉饼)

经营者的生产运作状况出现变动,未依照相关要求执行,此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条款,将实施告诫处分,同时终止其网络销售活动。

9、北京香颖家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未能避免食品原料和成品发生混杂的情况,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内容,决定实施警告的处罚,并且暂停其网络销售活动。

10、北京振兴华宇商贸有限公司 (永振兴早点)

当事人使用食品加工工具的行为不够规范,没有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条款,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条款,我局已经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马上纠正。

11、北京力萍聚商贸有限公司(力萍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喜缘湾农家院饭庄(喜缘湾农家院饭庄)

当事人没有依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规范储存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条款,决定实施警告的处分,并且终止其网络销售活动。

13、北京锦鑫餐饮有限公司(私奔烤肉馆)

当事人超出许可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食品贩卖的行为,触犯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条款,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条款,我局向其下达了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纠正。

14、北京食悦亭餐饮有限公司(食悦亭)

当事人没有核对供应方的执照和产品达标文件,这种行为触犯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我局向其发送了责令改正的文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纠正。

15、北京欣悦义隆小吃店(小吃店)

当事人让健康文件失效的员工处理可食用物品的行为,触犯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点的条款,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我局向其发送了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16、北京良勃仁泰商贸有限公司(炭火烤肉)

当事人食品经营环节的管理标准未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规范的要求,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条款,我局向其发送了整改通知,责令其马上纠正

17、北京堂雅居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靓妹小吃店)

当事人存放地点与售卖食品的种类、多少不匹配的情况,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条第一点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条款,处以告诫的行政处置并且终止网络销售活动。

18、北京山水飘香阁餐饮店(飘香阁)

当事人没有在公共场合显眼位置展示许可证的做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我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的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19、御明府(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台门牛一锅)

当事人未按标准处理餐具消毒事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条款,决定实施警告的处罚措施,并且暂停其网络销售活动。

20、北京金麦丽食品有限公司(华夏宫牛肉面)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1、北京西塔思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西塔老太太)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2、北京酷乐美味食品有限公司(鲜芋仙)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3、北京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煎饼唐)

当事人未能防止食品与不洁物品接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条款,将受到警告的处罚,并且需要终止网络销售活动。

24、北京云龙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叫个炸鸡)

当事人未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5、北京艳臣商贸中心(杭州小笼包)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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