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的下午时分,备受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这番审理,法庭驳回吴高亮就乌木权属问题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还驳回了吴高惠的所有系列诉讼请求。
原告吴高亮、吴高惠提出诉请,其一要确认,被告从二原告承包地中将7件乌木运走并且扣押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其二要确认,孳息出自二原告承包地且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归原告所有,其三要求被告通济镇政府马上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其四要求被告通济镇政府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使乌木损毁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过查明,得知存在6件乌木,其发掘地处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然而并不在原告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当中。对于在上游河道内所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都一致认可其并不在二原告的承包地范围之内。
法院觉得这个案子里头,存在着一些程序性问题,像是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有原告之一吴高惠是不是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等,这些是需要先行裁定来解决的 。经过进行审理,法庭驳回了吴高亮针对乌木权属问题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吴高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