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价乌木案”开庭 乌木权属请求被驳回(图)

日期: 2025-12-20 03:01:04|浏览: 13|编号: 162505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四川天价乌木案再次开庭庭审现场。姜郑勇 摄

四川天价乌木案再次开庭庭审现场。姜郑勇 摄

中新网成都1月16日电,记者王安源 16日下午,备受社会瞩目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法庭驳回了吴高亮对于乌木权属问题提出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吴高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

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吴高亮以及吴高惠,其诉请包含这些内容:其一,要确认被告存在这样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从二原告承包地当中运走而后扣押了7件乌木;其二,要确认那7件乌木属于原告所有,这7件乌木有其孳息,源自二原告承包地,且是由原告发现并发掘;其三,被告通济镇政府需要马上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其四,被告通济镇政府要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使乌木损毁所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被告通济镇政府表示,该案当中所涉及的乌木是在河道之内被发掘出来的,被告仅仅是进行挖掘同时加以保护,并没有做出实施扣押的行为,并且该案所涉及的乌木并不归原告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

2012年春节时间段期间,吴高亮在了通济镇麻柳河17组的河段那儿,发现了处在河滩位置且露出大约那10多厘米的一根木桩,于是呢,他就雇佣了挖掘机开始着手进行发掘,由于发掘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持续了好多小时,结果发掘这事没有取得成果。2月9日23时左右,通济镇派出所接到了群众对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马上就派遣了值班民警去到现场。民警在现场发现了麻柳河通济镇17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了一个很大的水坑,水坑里面直立着一根木桩,没有发现进行采挖的人员,现场附近存在着挖掘机。通济镇派出所于是通知了通济镇政府,通济镇政府去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加以控制。在2012年2月12日至23日期间,通济镇政府在水坑中直立着木桩的周围,发掘出了六件地下埋藏的木材,其中包括两根树干、一个树桩以及三节树节,此外,又在距离水坑中直立的木桩大约200米处的上游河道内,掘出了一件地下埋藏的木材,也就是一个树桩。原、被告双方都确认,对于该案所涉及的地下埋藏木材,曾各自邀请专家辨明为乌木,也就是阴沉木。通济镇政府把发掘出的乌木存放在了通济镇客运站内。

原、被告双方在现场勘验的时候,所指认的乌木发掘位置,基本上是一致的 。原告吴高亮的承包地,跟乌木发掘地之间,相隔的距离比较远 。原告吴高惠名下编成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说跟发掘出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可是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隔着,并且河岸与河道有着明显的落差 。那6件乌木的发掘地,经过当地村组干部以及彭州市水务部门现场确认,再结合通济镇农村承包地实测确权公示图以及通济镇产改影像图的标示,是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的,并不在原告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里面 。1件乌木,是于上游河道内被发掘出的,当事人双主都认同其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之内的,是这样的情况,没错的,就是这类样子。

鉴于上述已经被查明的事实,法院觉得此案件存在着原告部分诉讼求请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情况,以及原告里面一名叫做吴高惠的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需要先行裁定去解决的程序性问题。经过审,法庭驳回了吴高亮针对乌木权属问题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吴高惠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对吴高亮的其他三项诉请持续展开审理,并且就通济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乌木并赔偿损失,依照法律作出裁判。(完)。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丽人有帮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