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 2026-05-10 19:10:17|浏览: 2|编号: 168887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第 8 号

此刻发布《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自199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犬类销售方面的管理,为强化犬类养殖方面的管理,为强化犬类展览等经营活动方面的管理,依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凡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定得遵守《规定》还有本办法。

为养犬户提供服务的商店(这类商店包括其店内的柜台在内,下同),以及医院,还有销售犬类、养殖犬类、举办犬类展览等这些行为,在本办法里,都被纳入到犬类经营活动的范畴之中。

第三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在一般限养区域之内,要是从事犬类售卖、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再就是在本市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以及医院,那就必须向所在的地区、所在的区县公安机关,还有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去提出申请,报给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之后,凭借市公安局核发的许可证,以及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要是没有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以及营业执照的话,那就不得从事任何犬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其所销售的犬,来源是具备合法性的。另外,所销售的犬为符合市公安局与市畜牧兽医部门所确定的犬类品种,以及体高标准的情形。

(三)销售的犬应有防疫证明,无防疫证明的犬,不准出售。

(四)在批准的地点销售,不得流动销售。

(五)核验购犬人的《购犬许可证》,并进行登记。

(六)每月将销售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拥有适合犬类的饲养场地,该饲养场地要远离居民区,不能够妨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这里建有能够饲养之用的场地,该场地具备着防疫相关的条件,是符合卫生方面标准的,还设置有排污的设施,以及排污的设备,不容许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犬舍、犬笼牢固可靠。禁止散养和将犬带出养殖场。

第六条 举办犬类展览的,举办单位要在举办展览前一个月,拿着营业执照,把展览的名称报上去,还要报时间,报地点,报展期,报展览规模,报参展犬类品种,报数量,以及报是否销售,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第七条 养犬服务相关的商店,不能在同一时间售卖人食用的食品,要使用显眼、清楚的文字以及图形标识明确表示兽用。

第八条 若是从事犬类售卖、饲养、展示活动,还要变更场地,并且增加犬类品种以及数量的话,那就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去办理许可证以及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以及兽医卫生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每年进行审验。不符合规定的,市公安局会吊销其许可证,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吊销其兽医卫生合格证。

第十条 如果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那么由公安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丽人有帮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