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212万被分20多笔转走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7成

日期: 2025-10-23 01:13:23|浏览: 3|编号: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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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报道 陈女士(化名)接到电话称其身份信息外泄,便依循来电人指点,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核实,同时依照要求插入了网银U盾。当日,她银行卡中的212万元款项被分作20余笔转出。陈女士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指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银行表示,案件尚未解决,资金是否被盗取尚不明确,即便存在盗取情况,也是诈骗分子所为,并且陈女士存在重大疏忽。天河区法院在一审中认定,陈女士提供了联系电话,银行没有普遍应用转账验证码,也向客户说明了不启用该功能可能导致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同时未对跨行多次大额资金划转进行控制,因此裁定银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补偿148.8万元。银行上诉,该案日前二审开庭,案件尚在审理中。

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表示,2014年10月16日之前,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账户里,日常流动的资金只有几千块钱,其他都是投资的产品。17号上午,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她的个人资料被泄露了,让她留意一下银行账户的情况,防止发生什么问题。陈女士通过电话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址的主页链接登录,查看了个人身份资料,随后对方又要求她前往中国公证网完成验证,并按指示插入了网银U盾。陈女士表示,尽管她一直很小心,没有输入任何账号或密码,但最终她的银行账户里212万元存款被分成了二十多笔资金转走。

陈女士觉得,她的钱放在了银行受监管的账户里,银行有责任保护这些资金安全。由于银行系统有安全缺陷,或者出现了储户无法控制的问题,导致账户里的钱被偷了,银行应该负起责任,她要求法院判让银行赔偿二百一十二万。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提出,公安机关尚未给出结论,因此相关事实难以查证,陈女士要求赔偿的基础是资金损失确实是被他人欺诈所致,陈女士需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陈女士的交易记录无法证实存在欺诈行为。倘若资金损失确系他人欺诈所致,陈女士与犯罪分子如何配合以及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该机构说明,即便陈女士的钱财确实被盗,责任在于不法分子的欺诈活动,也在于陈女士自身的疏忽,比如将网银安全设备拔出,在伪造的在线页面进行操作,同时她也没有妥善保护自己的网上银行账号、银行卡号码和交易密钥等关键资料。

法院: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存储关联。尽管案件尚未侦破,侵害者也未明确,但被告因此请求暂停审理,法院未予支持。此案应根据责任轻重划分赔偿比例。

陈女士报案时描述的情况以及她提交的证据表明,相关款项在转移之后她立刻向警方反映被骗经过,这说明银行资金的流转并非她本人操作。作为一家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网上开展电子转账业务时,应该更加及时精确,并且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陈女士在办理账户手续时,已经预先登记了联系电话,银行方面声称具备警示措施,但并未彻底执行转账时使用验证码的规定,也没有说明未启用该功能可能要承担的后果,问题出在银行这边。

法院同时指出,银行体系没有充分确认U盾系统的独特性,不能阻止除U盾以外其他系统或载体进行渗透,因而造成资金流失。在处理巨额资金划转时,该机构未设置相应管控,对于大额非同名转账也未提供必要的提醒或警告。另外,在资金划转方面没有设置到账时限(要求二十四小时内到账),尤其是姓陈的女士账户在同日完成跨行操作二十五次,单次金额五万元,银行方面没有任何动作,也没有即时察觉到异常并加以阻止。

因此,由于该行电子银行系统及操作存在无法推卸的问题,造成客户资金容易被他人非法转移,该行需负主要责任。陈女士在使用电子银行账户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密码外泄也有一定责任。最终裁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义务,补偿陈女士一百四十八万四千元,并且一并补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这个判决,银行已经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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