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调解:电话连起亲情,终为分离数月家庭带来温馨团圆

日期: 2026-10-08 15:07:39|浏览: 0|编号: 17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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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只狗丢了, 这个事发生之后过了好几个月, 主人急得不行, 直接跨了城市去打官司了。把人带走那只狗的人说, 看它可怜才把它收养的。这到底算好心还是算侵权呢?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了宠物返还案, 把这个问摆到了台面上。

宠物在法律里的真实身份

我国法律现在并没有给宠物这个物种赋予像“家庭成员”那样的一种法律地位, 而且咱们国家里的民法典也把这种动物归类成了动产这一类别, 所以说宠物在本质上它还是属于财产的一部分,而不是什么有特殊情感身份的主体, 当宠物丢失的时候, 关于赔偿那个标准它是参照市场上的购买价格还有饲养时所付出的成本来计算的, 并不是根据人们内心所感受到的那种情感价值去定的。

在此案发生期间, 苏女士是把那一只土松犬当作自家人来看待的。在丢失以后, 她坚持了好几个月的时间都在四处寻找。这种对宠物所投入的情感, 虽然在法律上面并不直接作为判定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依据。但是它会切实地影响着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整体方向。

狗跑丢的责任归属

在5月9日这一天, 苏女士的母亲正在衡阳市蒸湘区内某个店铺的外边看护团团, 由于拴狗的那根绳子意外地松脱了, 导致团团在和别的狗狗共同玩耍的时候跑丢了, 这种情况属于照看人没有确保护犬绳的扣子被正确地系牢, 进而造成了监护人方面的疏忽大意。

店铺这个地方它属于是开放性的场所, 所以它对那些闯入的动物它是没有强制的管理义务的, 照看人的疏忽它就是团团跑丢的这个事情的一个直接的原因, 但是在团团跑丢之后那个拾得者他到底是有没有办法去把团团牵走, 这个呢它是另外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如果把别人的宠物牵走, 这到底构成的是什么样的行为。

先把团团拉上那辆白色的大众轿车, 然后直接开走。这里既没去联系失主, 也没办法送交给公安机关, 或者畜牧部门来管。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合法根据就取得了利益, 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话, 就应该将不合理的得利退还给对方。

彭某提出所谓的暂时收养这一抗辩理由, 然而依据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范, 捡到遗失物的人必须通知权利人来领回, 或者将物品送去交给公安或者城管部门, 这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所明确做出的规定。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归还给权利人, 那么此时权利人就拥有一项权力, 这项权力允许权利人向对方请求进行返还。

缺席审理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被告彭某没有来到法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但是说缺席了不等于就直接判原告胜诉。法官还是需要对证据充分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那监控录像仅仅只能证明有一个男子牵着团团走了, 并不能确定那人就是彭某。承办案件的法官刘峰在仔细审查以后认为, 目前的证据链条还存在着缺失的地方, 如果要是简单地就做出判决的话, 可能会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法官呢, 他为什么非要再去补那些证据上来一下。

刘峰向苏女士说明, 需补充监控中男子体貌比对、彭某车辆登记信息等。这一步看似拖慢节奏, 实为后续调解或判决筑牢基础。

补证的这一件事, 它的意义在于什么。就是如果彭某这个人呢继续缺席的话, 那么法院方面就可以依据这个完整的链条来做出判决了。再一个说, 如果他到庭了, 那在调解的时候, 原告这边也更有底气。这一些做法, 这都是“实质性化解纠纷”这一种理念, 在湘潭法院里面的一种实践。

进行背对背调解工作的关键时刻。

刘峰给彭某打了一个电话, 先是确定一下对方有没有把文书收到, 接着再去理解对方所谓的爱护动物的那个初衷是什么, 最后才点出了那么一句话, 那句话的内容是说她内心最大的一个愿望并不是要去进行索赔, 而是只有一点点希望团团能够回到自己的身边去, 这一步操作其实是把一个看起来挺冷冰冰的法律术语给翻译成了一个充满感情的个人诉求。

在经过了认真的沉思之后, 彭某明确表示同意归还宠物。随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时间定在当日下午的具体时刻为14时30分。此时由赵某负责陪伴团团前往法院进行现场交割。

当苏女士亲眼看到摇动尾巴表示认主的团团时, 她情绪非常激动并哽咽着说出终于团团圆圆这样带有深意话语的感慨。经过这一切波折以后这份关于宠物归属与交接问题的调解协议自此正式生效得到确认。

要是宠物不见了, 然后被一个不认识的人带走了, 你先去报警、先去找律师, 还是自己动手去把人家的门敲开要回来? 欢迎大家在下边的评论区说说你的办法, 如果你认为那个办法有用, 就点个赞, 并且把它转给旁边养宠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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