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宠物犬“打架”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咬伤边牧的柴犬饲养人支付部分医疗费

日期: 2026-04-20 05:07:44|浏览: 0|编号: 16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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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成了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小区里、公园里,“毛孩子”的身影越发常见。它们给人们带去陪伴与欢乐,不过,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这起纠纷是由两只宠物犬“打架”导致的。

在2025年11月的时候,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途中邻居家的幼童想要和边牧玩耍,出于善意的王某解开了牵引绳,让边牧在草地上和孩子玩耍,此时张某正牵着自家的柴犬经过,边牧主动跑到柴犬身旁进行嗅探,见状的张某立即高声呼喊边牧主人进行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已经晚了,自己的边牧已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紧接着就把爱犬送去就医,总计花费了医疗费一千五百四十元。而后,王某报了警并且向张某提出索赔,然而张某坚决声称,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遛狗时没有牵绳子。双方协商没能取得结果,王某把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爱犬的医疗费。

接手案件之后,法官率先安排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并且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的关键准则作细致讲解。

法官提到,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饲养者有没有过错,原则上都要承担责任。然而,该条又同时规定了能减轻责任以及免除责任的特殊情形,就是要是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那么饲养人的责任能够减轻或者免除。

讲到这个案子,存在“双向过错”,张某作为柴犬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没办法有效控制犬只,以至于它咬伤别人所有犬只,这是损害发生直接缘故,在法律上应担当侵权责任,同时王某作为边牧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没使用牵引绳,让边牧脱离有效控制,主动靠近其他犬只,此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重大过失”,是引发这次事故重要原因。

经过法官极具耐心且细致入微地进行法理以及情理方面的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最终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此调解协议规定为张某向王某支付 500 元犬只的医疗费 ,该起纠纷因此得以实现实质化解。

实行养犬责任制度,牵引绳不只是物理领域的约束手段,更是法律范畴的红线界定。于外出期间使用牵引绳,此乃法律法规针对饲养者所做的清晰要求,同时也是预防宠物对他人构成侵扰、防止出现纠纷的首要防线。一旦松开绳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法定管理责任的松弛状态。除此之外,饲养者应当加强风险认知,切实承担起管理与看护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为宠物定期开展疫苗接种,外出时必须使用牵引绳,防止宠物对他人生活造成侵扰或者引发损害,这既是对宠物的关爱体现,也是对社会及他人安全予以尊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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