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0日讯域外船主与承租方产生纠葛,致使上海某企业无辜卷入其中,六千余万人民币价值的货品被扣在港口无法提取。“恳请协助,倘若无法妥善处理,我们将面临巨额仓储成本,并需支付违约代价!”在走投无路之际,该企业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了海事强制令申请。经核实,申请人手握全套原件记名提单,并且是提单上指明的接收方,具备要求对方交货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海事强制令请求符合法规,因此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发出海事强制令,命令外国船东即刻向货主转交货物。对此,船务代理公司承诺将绝对服从。至此,这起复杂难解的争议圆满解决。
6000余万元的货物滞留港口
在日照某港口的货物堆积处,两座如同小山般的石油焦被安置在场地之中,表面铺设了绿色防尘布料。“对方一直拖延办理手续,导致这批货物目前只能滞留在港口。”上海公司的货运代理韩先生表示,今年初,上海公司从海外采购了大约5万吨石油焦,总价值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是由一家国际船运企业负责运输的。今年三月,运货船只抵达日照港口,不过由于海外的船主和租船方在运费及滞港费上产生纠纷,因此船只一直未能靠岸卸货。
到四月份末,船只才停泊在港口进行货物卸载,不过货物卸完之后,外国船主依然不肯把货物交给上海那家公司。“我们运用律师信函等诸多途径进行沟通,却始终没有任何效果。”韩先生表示。
货主无端受牵连迟迟拿不到货
对于这桩事情,我们完全没有责任,国外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纠葛不应由我们负责承担!韩先生强调,第一,即便在相关租约里,确实有海运费和滞期费未支付的问题,但作为相关提单的持有者、收货方以及相关货物的所有者,我们并非相关租约的参与者,跟相关租约下的海运费和滞期费未支付争议没有任何牵连,也没有必要承担这些费用。其次,作为该提单的承运方,同时又是受托代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的船代,该方无权拒绝放货,不能以申请人无关的租船合同项下运费和延滞费未结清为由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再次,即便放货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实施留置货物,该留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条关于“承运人仅能在合理范围内留置货物”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因为该条款中的“其”明确指向拖欠运费的合同义务人,而非无关联的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发货的举动,已经违背了被申请人依据涉案提单及其证明的海上运输协议,对作为收货人的申请人所承担的交付等责任,需要承担并补偿申请人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
更关键的是,对方不释放货物的恶劣举动,已经造成我们没法完成对下游买方按时交出相关商品的供货等责任,我们正承受着蒙受巨额索偿可能性和严重金钱亏损的威胁!韩先生谈到,由于大量货物因无法放行而长时间滞留在卸港码头,必然要支付高额的仓储费用等相关开支,这将显著提高涉案货物遭遇损坏或错发的潜在风险,同时货物市场价格下跌也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会严重干扰并打乱涉案货物最终用户工厂的生产流程。
海事强制令助企业讨回公道
要是跟国外船东打官司,短时间内也解决不了问题,真是让我们焦头烂额。韩先生表示,就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他们偶然从律师那里得知,海事诉讼里有个海事强制令的制度,正好能解决眼下公司的难题,所以就在六月初向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递交了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受理请求后,日照法庭的相关人员马上对上海方面递交的文件进行了核实。核实发现,上海公司持有全套原本记名的提单,并且是该提单上注明的收货方,具备向承运方索取货物的资格。申请人申请的海事强制令符合法规要求,青岛海事法院据此依法颁布了海事强制令,命令国外的船东即刻向上海公司运送货物。
为对中外各方当事人权益给予同等维护,青岛海事法院还改进了海事强制令执行程序,在正式发布海事强制令前,已向外国船东发送了海事强制令预告,并迅速安排了听证会,以此促使双方及时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同时也利于听取船东方的看法,保证作出的海事强制令符合法律规定。
高效履职赢得中外双方认可
所有相关事宜妥善安排之后,负责卸货港的船舶代理机构会依照法律规定收到海事强制令的文书。该机构说明,他们作为船东指定的代理,必须遵循船东的安排行事,如果船东不允许放货,他们就必须听从。不过,在青岛海事法院正式发布海事强制令之后,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该命令。此外,海事法院在正式下达强制令之前,已经向他们发送了预通知。提前告知的方式十分体贴周到,如此一来我们能立刻将信息传达给海外的船主,同时也能得到船主对我们所做事情的认识。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依照法规迅速下达了海事强制令,保障了相关公司的正当权利,我们十分感激负责案件的法官。上海公司的负责人在了解到事情顺利解决后,也向法官表达了谢意。
青岛海事法院下一阶段将着力运用海事强制令、船舶扣押令等特色司法手段,公正维护中外各方权益,着力构建法治氛围,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优质发展给予有力的海事司法支持。
相关链接:海事强制令是什么?
海事强制令是一种专门针对海事领域的法律制度,由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来实施,目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强制要求被请求人采取行动或停止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条款,实施海事强制令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其中首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第二项情形,须纠正请求方违反法规或契约的行为,第三项情形,状况紧迫,若不立刻下达海事强制令,则将导致损失或使损失加剧。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通讯员 鲍福玉 娄雅灵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