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至,市面月饼销售异常火爆,但“面包新语”遭遇麻烦。
“面包新语”2016年月饼礼盒的包装盒和提袋,据称侵犯了别人的版权,因此被起诉到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且已经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语面包公司”)、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犯他人权益,还必须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声明,以消除不良后果,另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
原告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指出2016年3月,“ 面包新语”品牌为月饼销售项目,要求设计制作月饼的包装盒和提袋。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具体希望原告为中秋月饼“品月”系列设计包装盒,另外还涉及5种月饼的包装盒及配套提袋。原告在获知这一需求后,主动进行多次设计,并陆续提交了3套方案供被告新语面包公司挑选。
但是,原告报出价格之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就再也没有任何回应了。过了一些日子,原告察觉到,“ 面包新语”品牌售卖的五种月饼组合所用的外层包装盒,和原告最后一次递交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图样完全一样。锦恒公司主张,其拥有该月饼礼盒包装的版权,被告新语面包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包装来装中秋月饼“品月”系列,并制造售卖,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负责分销,两方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版权权益。
原告递送起诉文书,将新语面包公司与新语餐饮公司提交司法程序,主张两被告终止侵害行为,并且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同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致歉公告等。
庭审过程中,两位被告声称,他们公司的品牌设计团队自主完成了2016年中秋节庆的创意视觉方案,该方案被选作品牌当年中秋包装设计的色彩与图形基础。原告是在此基础上提交了设计建议,不过未被采纳。此外,被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亲自到原告的制造场所挑选材料,并提出了详细的设计指示和构思。原告依据被告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并依照被告的设计说明制作了包装盒和包装袋的样品,随后将样品交给了被告公司。为此,新语面包公司与新语餐饮公司指出,被告对本案涉及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具备著作权,其相关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著作权权益。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经查明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证据显示,被告针对2016中秋月饼礼盒相关事宜,向特定原告发出委托设计包装的提议,同时提供了设计所需的素材和条件,被告此举属于委托创作的提议行为。那之后,被告隐瞒了原告的名字,请别人依照样品制作月饼礼盒的包装,持续到2016年月饼生产销售上市的时候。回顾整个合作过程,被告始终没有向原告提起过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被告的辩解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其理由站不住脚,法院不应采纳被告的看法,应该认定原告对那件美术作品拥有著作权。
法院认定,两个被告已经结束2016年的月饼产销事务,赚取了丰厚的经济回报,相关商品流通到国内众多重点区域,交易量十分可观,商品的外部装潢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署名权等多项著作权,被告理应担负消除不良影响、补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义务。对于原告希望被告在著名报刊上发布公告以消除声名的请求,法庭表示赞同。
最后,法庭责令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刻终止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它们补偿原告因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总计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