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部门清楚表明,今年月饼券不能‘失去价值’,哈根达斯为何还敢‘不听指挥’?前天,读者孙女士联系了本报记者,她表示,自己手有一张2012年哈根达斯月饼券,券面明确印着‘此券使用期限到2012年9月30日,过期不再有效’。
记者查看了孙女士提供的照片,照片里是一张2012哈根达斯月饼冰淇淋券,券名叫七星伴月,券背面说明使用期限,明确指出“此券有效期截止2012年9月30日,逾期无效”。这让孙女士感到不解,她质疑:“工商部门已经指出,月饼券上印有‘过期作废’等字样的条款属于不公平规定,哈根达斯这样做是什么依据?”
市工商部门指出,针对月饼券“霸王条款”的整治行动中,着重指出“券过时即失效”这一规定缺乏公正性。券过时即失效,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利。虽然月饼券的时效性与消费者有一定关联,消费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完全由消费者承担确实过于严苛。一旦出现延迟领取的状况,可以和公司商议换算处理,或者选择运用其他方式的补偿措施。
本台消息(记者 屠仕超 房浩)有人反映,其持有朗廷酒店月饼券,该券标注2012年9月30日前需兑换,过期作废。然而,该券上依然印有“过期作废”字样,这与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相悖。
记者发现,这是一张朗廷酒店月饼兑换券,券面印有“双黄白莲蓉月饼一盒”的字样,指定兑换地点为上海朗廷扬子酒店,或者是上海新天地朗廷酒店。然而,券上却标注着一条提示——务必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兑换,若超过这个日期将无法使用。此事让许多居民感到疑惑:市工商局早有明文规定,今年月饼券不再以过期为由作废,但朗廷酒店的月饼券,却表现得格外强硬。
昨晚,记者联系了换领地点上海新天地朗廷酒店,询问相关事宜。工作人员解释说,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换领。原因是,30日之后,月饼会迅速变质。如果错过了期限,消费者就要自行承担后果。 (记者 屠仕超 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