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日期: 2025-09-19 15:14:17|浏览: 3|编号: 136621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重要通知:2024年6月2日,当事人江XX利用12315网络渠道反映,深圳XX餐饮企业XX分支单位(该单位被称作被举报方)售卖的凉皮属于非温食产品,但该单位不具备制作售卖此类食品的资格,要求给予补偿,同时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世界食品网)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日,江XX向12315平台反映情况称,深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售卖的凉皮属于冷食类食品,但被举报人没有冷食类食品制作售卖的资格,要求获得赔偿,并要求我局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往实地核查,确认被投诉者拥有食品经营许可,其经营主体类别为餐饮服务,具体为小型餐馆,兼营网络销售,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热食类食品加工制作。该投诉对象售卖的凉皮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加工完成,通过冷藏运输方式送至其店铺。投诉对象只需将包装拆开,往凉皮里添加酱油、盐等可直接食用的调料,再提供给顾客。依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第二部分第二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之23条之规定:将预先包装好的食品打开包装、进行冲泡、进行冷却或对热加工食品进行降温处理后再提供给顾客食用,或者将冷却后的食品添加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以直接吃下的食品后提供给顾客食用,此类行为无需获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许可,也无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相关信息,我局经过认定,认为被举报人售卖的凉皮不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范畴。

2024年6月12日,我局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当事人售卖的凉皮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加工,并采用冷藏链运输到销售点,销售点仅需进行开包和装盘操作,由于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我局最终决定不启动立案程序。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我部门接到江XX提交的复议请求,该当事人对我部门不予受理的裁决表示异议。

2024年8月13日,本部门向上级机构提交了涉及餐饮行业拆封预包装食品分类的请示文件。2024年9月24日,该上级机构又向上级省局转交了内容相似的请示材料,探讨预包装即食类食品是否应归为冷食制售范畴。2024年10月23日,省局发布了相关文件,对餐饮服务中拆封预包装即食食品是否算作冷食制售问题作出说明,指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等简单加工后供应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对冷食类食品的定义,商家将拆开包装并加入酱油、盐等调料后售卖的预包装食品,应被视为冷食类食品制售,商家需要获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那家单位制作凉皮的方式是否属于冷食类食品的制作和售卖。调查发现,该单位售卖的凉皮,其原料全部是已经可以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这些食品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生产,并通过冷藏链运送到店铺。该单位只需要把包装拆开,把原料放到盘中,再添加酱油、盐等可以直接吃的食材,然后提供给顾客食用即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冷食类食品是指加工工艺最终环节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完成的产品,涵盖解冻、切配、调制等步骤,制作完成后无需加热即可在常温或低温环境中食用的食品,具体包括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制品、冷制糕点以及冷盘类食品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风险较低的简单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者需要获得对应项目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注明简单制售。该单位售卖的凉皮属于冷食类食品范畴,因此必须取得冷食类制售(简单制售)经营许可。第二十八条:进行餐饮准备,加工自制饮品,但需在独立封闭式自动化设备内完成,且现场对饮品进行调配、冲泡、分装不受此限,制作果蔬拼盘等,仅加工植物性冷食,不包括非发酵类豆制品,对预先包装好的食品进行开包、盛装、切片、调味等基础处理后再提供给顾客的,调制供顾客直接享用的佐料,必须设立专门的操作间或专用工作区域。总的来说,商家在售卖时把预先包装好的食品打开,再掺入酱油、盐等调料,这种做法属于冷食类食品的制作售卖活动,商家必须获得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这一案例在基层执法活动中有助于规范处理预包装食品拆封后供食客直接享用的情形,同时也为商业主体申请食品经营执照及在核准项目内合法经营确立了清晰的标准。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夜讯箱包皮具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