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的虚假行为判定包含两个层面:其一为销售者不实做法的界定,其二为法律上对欺诈定性的要求。
一、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电商交易中,商家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用不实的商品介绍、产品规范、实物范例等手法售卖物品。譬如,店家在产品文字里言过其实,诱使顾客下单,或者真正售卖的物件和呈现的范例有明显的出入。
使用虚假手段欺骗他人购买商品。比如,找一些人假装买过东西,写假的评论,或者大量虚假下单,让人以为东西卖得很好,从而吸引其他买家购买。
借助公共媒体平台,商家对商品进行不实宣传,借助电视、广播、电影、报纸等渠道散布错误信息,声称产品拥有虚构的性能或作用,以此误导购买者。
二、诈骗罪的认定
网络欺诈一旦触犯刑事法规,就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诈骗性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明》来界定性质。具体来说:
骗取个人或集体钱财,达到一定金额,就属于诈骗罪。在网络购物环境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销售者怀有贪心,利用虚构买卖、不寄送商品或寄送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来获取购买者的钱财。
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之间,就属于“金额较大”的范畴,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之间则被界定为“金额巨大”,而五十万元以上的则被认定为“金额特别巨大”。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金额区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整体而言,判定网络购物欺诈需要参照商家作假的具体情形,同时对照诈骗违法的界定条件。一旦碰上网络购物骗局,购物者须立刻向主管机构提出指控,并且妥善保管所有相关材料,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